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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发展和改革局等13个部门关于印发海珠创新岛“1+6+1”产业政策体系文件的通 ...

2019-06-27

各街,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海珠创新岛“1+6+1”产业政策体系文件(简称:“海珠创新岛十八条”)——《广州市海珠区加快建设创新岛若干措施》《广州市海珠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实施细则》《广州市海珠区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实施细则》《广州市海珠区支持创新载体建设实施细则》

《广州市海珠区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实施细则》《广州市海珠区支持创新资本集聚实施细则》《广州市海珠区支持创新人才集聚实施细

则》《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各行业主管部门反映。

中共广州市海珠区委组织部

广州市海珠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市海珠区教育局

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海珠区财政局

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

广州市海珠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广州市海珠区卫生健康局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海珠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广州市海珠区投资促进局

广州市琶洲会展总部和互联网创新集聚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3月28日

广州市海珠区加快建设创新岛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全面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加快建设“一区一谷一湾”为核心的海珠创新

岛,建立简明高效的产业促进政策体系,推动海珠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措施。

第一章创新企业奖

第一条【总部企业奖励】提升总部企业核心竞争力。

(一)对新落户的区总部企业,符合条件的,连续3年给予落户贡献奖,并分3年给予累计最高100万元的办公场地租金补助。

(二)对存量的区总部企业,符合条件的,最高根据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50%给予贡献奖。

(三)对符合条件的区总部企业,统筹协调其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人才子女入读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二条【初创型企业奖励】加大创新型企业培育力度。

(一)对新迁入或新认定的优秀独角兽、优秀未来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新迁入的优秀独角兽、优秀未来独角兽企业,分2年给予累计最高60万元办公场地租金补助。

(二)对经认定的区高成长性中小企业,给予办公用房租金补助及参展费用补助,单个企业每年合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对经认定的获得投资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集中性投资后补助,最高按1:1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投资补助,以及最高100万元办公场地补助。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树立高新技术企业标杆作用。

(一)对新迁入的“四上”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连续3年按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70%给予贡献奖;对存量“四上”高

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按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70%给予贡献奖。

(二)新迁入“四上”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百家创新标杆企业、境内上市企业等入驻科技创新载体、文化创意园区(基地、集聚区)且符合条件的,分2年合计给予最高100万元租金补助。

(三)对新取得市级百家创新标杆企业认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四条【新增四上企业奖励】支持“四上”企业落户发展。

(一)对符合条件的新增“四上”企业,首年一次性给予落户奖励最高10万元;次年根据其贡献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贡献奖。

(二)纳入我区扶持的新增“四上”企业,其获得的新增“四上”企业奖励资金中50%以上的比例,可用于高级管理人员人才补助。

第五条【产业用地项目企业奖励】鼓励产业用地项目效益提升。

自本措施生效之日起在“一区一谷一湾”范围内取得用地的产业用地企业,仅适用本条政策(人才奖励及市级以上政策需区财政共同承担的情况除外)。符合一定条件,且导入产业符合市、区产业规划,根据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按照企业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50%-80%给予贡献奖,并统筹协调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人才子女入读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第六条【琶洲粤港澳大湾区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企业奖励】鼓励总部企业在琶洲地区落户聚集。

对在琶洲粤港澳大湾区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新落户的总部企业,贡献奖励最高可提高至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80%,并统筹协调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人才子女入读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二章新兴产业奖

第七条【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奖励】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加快发展。

对本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贡献1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速在20%以上的“四上”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根据其主营业务收入增长情况,最高可按照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50%给予贡献奖。

第八条【现代商贸会展业奖励】支持现代商贸会展业加快发展。

(一)对本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贡献200万元以上的“四上”现代商贸企业,根据其销售额增长情况,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贡献奖。

(二)对新落户且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或首次获得权威国际性(或国内)会展组织认证的展览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国际著名展览公司在本区新落户的独资子公司、合资公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最高奖励20万元;对举办创新性题材展会、国际性展会或新获得权威会展组织认证的展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每届最高奖励50万元;对举办国际会议、行业会议的最高给予场租100%奖励。

(三)对重点外贸企业、市级以上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对首次在商务部服务外包系统登记纳统的企业最高奖励50万

元,对重点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企业单项最高奖励100万元。对外商投资实体经济项目达到一定规模的,按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一定比例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九条【文化旅游产业奖励】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加快发展。

(一)对本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贡献1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速高于20%的符合条件的“四上”文化旅游企业,根据其主营

业务收入增长情况,最高可按照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50%给予贡献奖。

(二)对获得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获得国内外权威文化奖项的企业项目,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权威文化企业排名或获得此类提名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高端商务服务业奖励】支持高端商务服务业加快聚集。

(一)对本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贡献1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速高于20%的“四上”高端商务服务企业,根据其主营业务收入增长情况,最高可按照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50%给予贡献奖。

(二)对在琶洲粤港澳大湾区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内新落户且在本区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咨询服务、广告服务企业,连续3年按照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50%给予贡献奖,以及连续3年累计最高300万元的租金补助。

(三)新落户且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100万元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连续3年按照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50%-80%给予贡献奖;对新落户在经认定的本区各类产业载体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连续3年给予租金参考价50%的补助,每家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

第三章创新载体奖

第十一条【产业载体运营奖励】支持产业载体建设。

(一)支持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对本区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科技创新园区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新登记奖励,以及最高50万元的年度考核评价奖励。

(二)支持金融产业园区建设。根据建设运营绩效,对园区投资机构、运营机构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建设、运营补助。

(三)支持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集聚区),根据创建进度对首次登记为国家、省、市、区级文化创意园区(基地、集聚区)的运营机构给予累计最高250万元奖励。

(四)打造琶洲专业服务业大厦(园区)。对经登记的琶洲专业服务业大厦(园区)的运营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五)打造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根据运营绩效,对运营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运营补助;成功申报省、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对申报主体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六)打造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园区。成功创建市级以上服务贸易、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基地)的,对申报主体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四章创新平台奖

第十二条【创新研发奖励】支持产学研联动。

(一)对与本区协议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和科技协同创新平台,约定考核指标并通过考核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二)对取得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0万元。鼓励产学研协同创新,对依托创新联盟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并满足条件的,最高补助200万元。

(三)对企业首次取得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以及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认定的,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四)支持区内企业或研发机构引进国外一流大学技术成果,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五)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区内单位开展研发活动及相关活动。

(六)对境外的国家科学院及其下属科研院所在本区与区内企事业单位合作设立的研发机构和技术成果展示平台,经评审给予最高180万元的办公用房补助。

第十三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一)支持高价值专利培育,对已获授权的国内外发明专利和PCT专利申请进入(中国以外)国家审查阶段的单位,同一单位每年累计最高奖励500万元。

(二)对通过专利技术产业化、质押融资、作价入股、转让等方式实现专利技术成果转化和通过贯标认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显著的单位,符合条件的,根据转化实现的经济效益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三)在“一区一谷一湾”实施且符合经济效益突出、获大额风险投资等条件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按照20万元/个予以扶持。

第十四条【招商平台奖励】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

对成功引进符合条件优质企业的各类社会专业机构、本区企业,给予最高600万元奖励。

第五章创新资本奖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奖励】支持金融资源集聚。

(一)对新落户金融业机构最高给予贡献奖1300万元,对存量金融业机构的增资扩股、并购重组及业务发展等最高给予贡献奖500万

元;港澳知名金融业机构在粤分支机构、年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的金融业机构,贡献奖最高奖励金额分别提高至2500万元、1000万元。

(二)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的金融业机构,按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80%,一次性给予贡献奖。

(三)对落户金融产业园区且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的金融业机构,符合条件的,最高按租金参考价的80%,给予连续3年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的办公用房补助。

第十六条【上市挂牌奖励】支持企业上市挂牌。

(一)对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本区境内实际控制公司、在境内证券市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本区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本区公司,给予最高350万元的上市挂牌奖励。

(二)上述公司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80%,一次性给予贡献奖。首次入驻金融产业载体的,参照给予办公用房补助。

(三)鼓励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境内实际控制公司以及境内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将研发、运营总部落户在本区,对其研发、运营总部的办公用房建设需求依法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七条【风险投资企业奖励】支持创新资本促进产融结合。

(一)对落户风险投资集聚区的风险投资管理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300万元的管理规模奖励,以及累计不超过600万元的连续3年办公用房补助和一次性装修补助。

(二)根据上述企业连续3年累计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总额的80%,按条件一次性给予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奖。

(三)海珠基金研究设立产业、人才等专业子基金,推荐投资于本措施扶持的产业和人才项目。

第六章创新人才奖

第十八条【产业人才奖励】鼓励产业人才创新创业。

(一)经评定,给予在本区创新创业的产业领军人才最高500万元安家费,统筹协调其直系亲属入读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二)对创新创业领军团队连续3年按不低于本区经济社会贡献的50%给予贡献奖,并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办公用房补助、研发经费补助、配套资助。

(三)支持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站、博士工作站、名家巨匠工作室,给予最高50万元启动经费和最高150万元工作经费支持。

(四)经本区企业推荐并评定为产业精英,其所在企业及其人才获得的贡献奖不低于50%奖励个人,按个人纳税工资薪金收入一定比例进行奖励。优先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精英。

(五)评为产业精英的境外人才,按个人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给予境外人才创新创业团队最高100万元办公用房补助。

(六)上述人才可免租入住建筑面积最高20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或申请最高2万元/月的住房补贴;并享受专属医疗服务。

第七章附则

(一)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措施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本措施相应条款不再执行。本措施有效期届满或者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二)本措施扶持对象若同时满足本区同类型资金奖励补助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自行选择最有利的一项。若已享受的市级以上政策需区财政共同承担的,应在同类型区级扶持资金中予以抵扣。

(三)经区委、区政府及以上单位(机关)同意的企业、项目、团队或人才,可按“一企一策”“一团队一策”“一人一策”方式另行给予扶持。

(四)本措施扶持对象必须承诺在享受扶持后,在本区登记管理(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不迁离本区)且合法连续经营不少于5年,如有违反应全额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除城市更新项目外,海珠区单独供地地块原则上不再开发房地产住宅项目。

(六)本措施所称“一区一谷一湾”指琶洲粤港澳大湾区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中大国际创新谷、海珠创新湾,其地理位置范围如下:

1.一区即琶洲粤港澳大湾区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本措施的琶洲粤港澳大湾区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指的是琶洲岛和琶洲南区,琶洲南区以市政府同意的规划范围为准。

2.一谷即中大国际创新谷,包括中山大学南校区及东晓南路以东、新港西路以南、广州大道以西、新中路以北的整体区域,以市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为准。

3.一湾即海珠创新湾,位于珠江后航道本区段北岸,西起白鹅潭地区,东接琶洲地区东部,中段与洛溪岛隔江相望,以市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为准。

(七)本措施所涉奖励补助的受理、兑现由区投资促进局负责,审核、解释、资金拨付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具体条件、标准、操作程序等在各实施细则中明确。

(八)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对本措施扶持对象所涉政务事项提供绿色通道服务。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对落户创新载体的企业办理商事登记依法实行“一址多照”政策。

(九)本措施发布之日起,《广州市海珠区扶持重点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海府〔2017〕21号)、《广州市海珠区支持企业创新奖励办法》(海府〔2016〕12号)、《广州市海珠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新园区认定与扶持办法》(海府〔2016〕11号)、《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型初创企业集中性投资后补助资金池管理办法(试行)》(海科工商信〔2018〕2号)、《广州市海珠区高成长性中小企业认定和扶持办法》(海府〔2016〕4号)、《广州市海珠区扶持会展业发展实施方案》(海府〔2016〕9号)、《广州市海珠区专利扶持办法》(海府〔2016〕27号)、《广州市海珠区促进风险投资集聚区发展的实施意见》(海科工商信〔2018〕3号)、《广州市海珠区企业上市促进计划工作实施意见》(海府〔2014〕12号)、《广州市海珠区促进新兴金融集聚发展的实施意见》(海府〔2016〕7号)、《广州市海珠区加快电子商务应用推动专业市场转型升级奖励办法》(海府〔2016〕28号)、《中共海珠区委 海珠区人民政

府关于扶持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简称:原政策)同时废止,已申报或已获得原政策扶持的机构,仍按原政策执行。

广州市海珠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海珠区企业创新发展,提升企业发展规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9号)、《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穗科创规字〔2018〕1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在海珠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依法诚信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区职能部门评定的独立会计核算分支机构)、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一定贡献的企业,本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资金来源为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本细则受《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当年区创新企业专项资金规模限制。本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总部企业奖励

第四条本章奖励扶持项目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审核或评审、审定。

第一节总部企业的认定

第五条认定为海珠区总部企业(简称“区总部企业”)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母公司或者实际控制人为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或中国连锁100强企业,且本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产值,下同)1亿元以上且为母公司在广州市设立之最高级别机构;

(二)在中国境内实际控制(包括股权控制和协议控制)的企业(金融业除外)不少于3家并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总部及其实际控制的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区营业收入合计1亿元以上;

(三)广州市政府认定的总部企业;

(四)上一年度在本区内主办展会年展览总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

(五)经营展馆标准展位3000个以上;

(六)生产环节搬离本区但核心运营机构留在本区内并且承诺3年内不迁离,且年产值3亿元以上;

(七)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八)开发、经营创意产业园区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企业,或者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文化创意型企业;

(九)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会计核算的法人金融机构及其市级以上分支机构。落户本区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完成备案手续,实际管理规模达到50亿元及以上的国家、省、市重大股权(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十)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等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以上企业。

(十一)上一年度融资额1亿元以上的经市级或以上部门认定的优秀独角兽或者优秀未来独角兽企业。

(十二)其他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的“四上”企业(其中,批发业和房地产行业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但住宅类单一项目公司不予认定为总部企业)。

被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上一年度在本区纳税总额应在500万元以上,但根据第(十一)项认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的世界500强企业,指美国《财富》杂志评选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上榜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服务业企业

500强,指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组织评选、发布的中国企业排行榜上榜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指是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发布的上规模民营企业排行榜单;中国连锁100强企业,指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特许连锁百强名单。所有榜单均以各机构上一年度发布的名单为准。

第六条经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研究审定,可适度放宽认定条件,但放宽条件后认定的总部企业,原则上不应超过当年认定总部企业总数的5%。

第七条区总部企业认定,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按程序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组织研究审定,可个别认定。

第二节扶持措施

第八条针对新落户区总部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如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从认定区总部企业年度起(以下简称“认定年度”),根据该企业产业带动、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等不同情况,连续3年给予贡献奖,首年按认定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50%给予贡献奖,第二、第三年按该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50%给予贡献奖。

(二)对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管理、统计管理、实际办公地等均在琶洲粤港澳大湾区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的新落户区总部企业,资金奖励在上述第(一)项奖励基础上,按照如下比例提高奖励标准:

1.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3000万元的,贡献奖励提高10个百分点,即按照60%计算奖励金额。

2.纳税额在3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贡献奖励提高15个百分点,即按照65%计算奖励金额。

3.纳税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7000万元的,贡献奖励提高20个百分点,即按照70%计算奖励金额。

4.纳税额在7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贡献奖励提高25个百分点,即按照75%计算奖励金额。

5.纳税额在1亿元以上的,贡献奖励提高30个百分点,即按照80%计算奖励金额。

(三)新落户区总部企业认定当年,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300万元以上的,统筹协调符合条件的新落户区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人才子女入读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次年按第九条第(三)项执行。

人才推荐实行企业承诺制,由企业推荐符合条件的人才享受教育优惠政策,并对拟受奖励人员资格条件负责。

(四)对新落户区总部企业租赁或购买的办公场地(不包括自建)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以依法登记产权的建筑面积计,自认定年度起,给予3年办公场地补助。若认定年度未达到补助条件的,可从其实际达到补助条件年度起给予补助,但补助期限相应缩短,即自认定年度起3年后不再给予办公场地补助。其中,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至2000平方米以内的,按25000元/月给予补助;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按40000元/月给予补助。同一企业3年累计所得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租赁办公场地的,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其实际年租金总额。

上述补助的办公场地必须为新落户区总部企业自用,不包括附属配套设施。租用办公场地的,应按规定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购买办公场地的,应按规定取得不动产权证。

本条中的新落户区总部企业,是指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在本区范围内、但在本区进行税务登记未满两周年(包括新注册和新迁入企业),并被认定为区总部企业的企业。本条第(二)项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区投资促进局共同实施。

第九条针对存量区总部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如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存量企业被认定为区总部企业的,其上一年度在本区税收排名前50名,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3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超过10%的,根据企业在产业带动、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等不同情况,每年按该企业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30%给予奖励,如奖励金额不足10万元的补足10万元。

对符合上述奖励条件且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速高于所在行业本区年度平均增速的企业,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排名前30名的,或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额增速超过50%的,在上述奖励标准基础上提高20%给予奖励,即按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50%给予奖励。

(二)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排名前5名,且在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等方面符合本区发展要求的区总部企业,对前三名分别给予100万元奖励;第四、五名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

(三)按照广州市、海珠区引进人才的相关政策,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额3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或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排名前5名的区总部企业,统筹协调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人才适龄子女入读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人才推荐实行企业承诺制,由企业推荐符合条件的人才享受教育优惠政策,并对拟受奖励人员资格条件负责。

若企业同时符合本条第(一)、(二)项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第十条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向经认定的区总部企业颁发证书。

第三章初创型企业奖励

第十一条本章奖励扶持项目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审核或评审、审定。 本章奖励扶持经费不受《广州市海珠区建设

创新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限制。

第一节优秀独角兽企业奖励

第十二条本节所称优秀独角兽企业与优秀未来独角兽企业,均是指入选由广州市科技主管部门作为指导单位的优秀独角兽与优秀未来独角兽评选榜单的企业。

第十三条对新迁入本区的优秀独角兽企业、优秀未来独角兽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对被评为优秀独角兽企业、优秀未来独角兽企业的本区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第十四条对新迁入本区的优秀独角兽企业、优秀未来独角兽企业,可按本细则第三十九条给予办公场地补助。

第二节区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奖励

第十五条本细则所称区高成长性中小企业,是指本区根据《海珠区产业发展规划(2018-2035)》重点发展的产业,以及市层面重点培育的新业态中,经认定的具有发展潜力和增长快速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第十六条区高成长性中小企业的认定每年开展一次。

企业根据每年度发布的申报通知,填报申请材料,自愿申报。

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和综合评估,经征求意见、公示等环节,确定认定名单。

第十七条根据企业提交的区高成长性中小企业申报材料,经组织评审,分别认定为专精特新企业和新业态企业:

(一)认定为专精特新企业的,要求企业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在15%以上。

(二)认定为新业态企业的,要求企业已完成实际融资额达2000万元以上,或投资机构(人)对企业估值达1亿元以上,且对企业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

对具备新业态发展、成立不满3年的新设企业,经审核,确认其有清晰的商业运作和盈利模式、明确的发展战略规划,并且近期有进一步融资计划的,认定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八条经认定的区高成长性中小企业,通过审核后,享受以下扶持:

(一)办公场地补助。对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在30%以上、租赁本区内办公用房并按规定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区高成长

性中小企业,根据其上一年实际支付的租金总额(含税额)的50%计算办公场地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具体以经备案的租赁合同、租金发票等资料进行核算。奖励标准如下:

1.1万元≤租金总额×50%<4万元的,给予补助1万元;

2.4万元≤租金总额×50%<7万元的,给予补助4万元;

3.7万元≤租金总额×50%<10万元的,给予补助7万元;

4.10万元≤租金总额×50%的,给予补助10万元;

(二)参加展会补助。对上一年度参加展会的区高成长性中小企业,根据其上一年参加展会实际缴纳的展位费计算参展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

展位费是指参加展会缴纳的标准展位、非标准展位、场地出租等费用,具体以参展合同、缴费通知、发票等资料进行核算。

1.参加在海珠区内举办的展会的,按照如下标准核定补助金额:

(1)0.5万元≤展位费总额×50%<1万元的,给予补助0.5万元;

(2)1万元≤展位费总额×50%<5万元的,给予补助1万元;

(3)5万元≤展位费总额×50%<10万元的,给予补助5万元;

(4)10万元≤展位费总额×50%的,给予补助10万元。

2.参加在海珠区外举办的展会的,按照如下标准核定补助金额:

(1)0.5万元≤展位费总额×30%<1万元的,给予补助0.5万元;

(2)1万元≤展位费总额×30%<5万元的,给予补助1万元;

(3)5万元≤展位费总额×30%<10万元的,给予补助5万元;

(4)10万元≤展位费总额×30%的,给予补助10万元。

第十九条经认定的区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实行入库、动态管理。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每年对区高成长性中小企业 库进行综合评估,视企业发展情况滚动更新出入库企业名单。入库企业培育期限为三年,期满退出企业库。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库内企业,可毕业出库:

1.达到区总部企业认定标准,被认定为区总部企业的;

2.超过中型企业的经济指标标准的。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库内企业,退出企业库:

1.经审核不再符合入库条件的;

2.在企业库培育期满的;

3.出现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四章科技型初创企业集中性投资后补助

第二十条本章奖励扶持项目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审核或评审、审定。本章奖励扶持经费不受《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限制。

第二十一条本章奖励扶持项目适用于科技型初创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独立法人企业,且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6个月(生物医药行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

(二)企业负责人是创业团队的主要成员之一;

(三)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或全新商业模式,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10%以上;

(四)注重技术创新,重视研发投入与人才培养,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企业科研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研发投入台账资料完整;

(五)主营业务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海珠区重点倡导和扶持产业的发展方向,主导产品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

(六)拟迁入本区,承诺如果申报成功后在本区范围内办理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

(七)由符合条件的推荐机构推荐,并已经取得投资机构的货币投资,投资金额200万元以上。

第二十二条 本章所称的投资机构,是指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风险投资企业、风险投资管理企业,必须经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且按规定在相关政府部门或协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章所称集中性投资后补助,是针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初创企业按其获得的投资机构货币投资金额提供的补助类型。

第一节集中性投资后补助资金池

第二十四条本区安排财政资金建立集中性投资后补助资金池(简称资金池)用于提供集中性投资后补助。

获得投资补助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必须将其获得的具有后补助性质各级政府扶持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以企业名义获得的各级政府奖励、补贴等后补助资金,有具体明确用途的补助资金例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等除外)返还到资金池中,实现统一管理,滚动使用。资金池产生利息滚存计入资金池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资金池由依法依规委托的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管理运作,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与管理机构签定委托管理协议,管理机构职责如下:

(一)受托管理资金池,在银行设立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二)负责资金池的核算管理,保证资金池安全、完整。

(三)提出资金池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对集中性投资后补助申请企业进行评审和尽职调查,对通过评审的企业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五)对取得集中性投资后补助的企业进行跟踪管理,包括记录补助发放情况、各级政府扶持资金返还资金池情况、企业是否及时履行义务等,并定期向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报告。

(六)负责对资金池进行日常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定向使用,定期向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报告资金使用等情况。

(七)向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提交获得集中性投资后补助企业的年度发展报告。

(八)负责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资金池委托管理费用按年度纳入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部门预算,按规定支付给管理机构。委托管理费用最高不超过资金池拨付额的2%。资金池若委托期满不再设立或终止委托管理业务,管理机构应把资金池的存量余额退还区财政国库。

第二节推荐机构

第二十七条 推荐机构是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号召力、具有优质初创企业资源或丰富创业投资经验的企业、社会组织,具体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公开遴选并确定。

第二十八条推荐机构承担以下工作:

(一)在全国范围内筛选和推荐优质科技型初创企业迁入海珠区;

(二)督促获得集中性投资后补助的企业积极申请各级政府扶持资金并及时返还到资金池中。

第三节补助项目

第二十九条 投资补助。企业依据自身实际申请投资补助金额,对获得投资补助资格的企业根据其经审定的在申请补助时已实际到账

满一年的投资机构货币投资金额,最高按1:1比例补助。单个企业根据本细则获得的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本数,本节下同)。

第三十条 办公场地补助。对获得投资补助资格的企业租赁本区内办公场地并按规定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给予办公场地补助,每月最高补助3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24个月。对取得投资补助两年内完成全额返还的企业补助期限可延长到36个月,但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补助金额具体以经备案的租赁合同、发票、银行记录等资料进行核算。

办公场地补助在其他资金中安排,不在资金池中安排,获得投资补助资格的企业自愿放弃投资补助的,仍可申请享受办公场地补助。

第四节补助申报与受理

第三十一条 本章补助项目由企业自行申报。管理机构公开遴选专家对申请集中性投资后补助的企业进行评审,择优确定获得投资补助资格的初选企业名单。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对初选企业名单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及资金池规模拟定获得投资补助资格的企业名单。

第三十二条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将拟补助企业名单在本区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审定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拟补助企业名单后,由管理机构与拟补助企业签署补助协议,约定获得补助后必须履行的义务。协议应载明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获得补助的企业,应当积极申报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扶持资金,并在所获得的符合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扶持资金到账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将其返还资金池,直至全额返还从资金池取得的投资补助为止。

(二)获得补助的企业向资金池全额返还投资补助后3年内仍必须在本区保持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

(三)获得办公场地补助的企业不得将补助范围内的办公场所出租、转租、分租或与第三方互换使用。

第五节补助拨付与返还

第三十四条投资补助由管理机构负责拨付。

投资补助采取分期方式拨付,企业在海珠区完成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后,向其拨付70%投资补助;企业在取得一项各级政府扶持资金并全额返还至资金池之后,完成以下任意一项指标,再向其拨付10%,直到全额拨付完毕为止:

(一)引进新一轮投资的货币投资额不少于所获投资补助;

(二)企业完成股改并与券商签订上市(挂牌)辅导协议;

(三)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有效期满,而集中性投资后补助应当返还尚未返还完毕的,应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

第三十六条对企业怠于申报、返还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扶持资金的,包括但不限于满足申报条件而不申报的、获得政府扶持资金到账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返还的,或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补助协议履行义务的,依法进行处理,取消其补助资格并依法追回全部补助资金。

第五章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第三十七条本章奖励扶持项目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审核或评审、审定。

第三十八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同时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与达到“四上”标准条件的企业,给予如下奖励:

(一)对本细则生效前已同时具备以上两项条件的本区企业,以其2018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为基数,年度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超过基数5万元以上的,按超过基数部分的70%予以奖励。

(二)对本细则生效后才同时具备以上两项条件的本区企业,以其在本细则实施后首次同时具备以上两项条件的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为基数,年度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超过基数5万元以上的,按超过基数部分的70%予以奖励。

(三)对本细则生效后新迁入本区并在迁入前已同时具备以上两项条件的企业,从其统计关系迁入本区年度起连续3年按其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70%予以奖励,但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少于10万元的年度及以上两项条件不同时具备的年度不奖励。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生效后新迁入本区的广州市百家创新标杆企业(不含平台创新标杆企业)、“四上”高新技术企业、在境内证券市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本区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本区公司、优秀未来独角兽企业和优秀独角兽企业,落户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园区、提质增效试点园区、文化产业集聚区和文化产业创意园区,租赁建筑面积达到一定规模且按规定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如下标准连续24个月给予租金补助:

(一)对租赁合法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按20000元/月给予租金补助;

(二)对租赁合法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按25000元/月给予租金补助;

(三)对租赁合法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本区境内上市公司按40000元/月给予租金补助。

第一款规定的企业落户时,相关载体尚未取得相关认定但在企业落户当年取得认定的,企业可从载体取得认定之日起享受补助,补助面积、标准和期限不变。本条奖励扶持经费不受《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限制。

第四十条对新取得广州市百家创新标杆企业认定的,在上级扶持资金拨付后,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本条奖励扶持经费不受《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限制。

第四十一条同时符合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扶持条件的“四上”高新技术企业,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扶持,企业可自行选择其中一项。企业首次选择扶持类型后不予调整。

第六章新增“四上”企业奖励

第四十二条本章奖励扶持项目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审核或评审、审定。本章奖励扶持经费不受《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限制。

第一节扶持对象

第四十三条本章所扶持新增“四上”企业,是指本细则生效之日起,首次纳入“四上”企业库的企业。

第四十四条新增“四上”企业的认定由区统计局负责,新增“四上”企业具体名录以区统计局提供的材料为准。

第二节扶持措施

第四十五条对新增“四上”企业首年的奖励。

对首次纳入本区“四上”企业库的,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其中,年产值(销售额、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贡献奖提高至10万元。

第四十六条对新增“四上”企业的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奖励。

对入库后次年持续保留在“四上”企业库内的企业(即2019年首次入库,2020年持续在库的企业;或2020年首次入库,2021年持续在库的企业),年产值(销售额、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达到本区行业平均增速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贡献奖5万元;其中,年产值(销售额、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贡献奖提高至10万元;年产值(销售额、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贡献奖提高至20万元;年产值(销售额、主营业务收入)每增加10亿元,一次性贡献奖提高1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四十七条对新增“四上”企业的人才补助。

纳入本区扶持的“四上”企业,其获得的“四上”企业落户和贡献奖资金50%以上的比例可用于管理人员岗位补助。

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会主席(监事长)、财务负责人、统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企业领导班子中的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以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认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八条申报对象提供的以上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合法合规。

第七章产业用地企业奖励

第一节适用条件

第四十九条本章奖励扶持项目由区投资促进局负责组织审核或评审、审定。

第五十条本章所称产业用地企业,是指自本细则生效之日起,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从广州市土地一级交易市场取得“一区一谷一湾”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编码为B或M),并签署土地出让合同的企业(简称“拿地企业”),以及拿地企业最高层级母公司和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企业。

第五十一条产业用地企业仅可享受本章扶持政策,不享受其他各项奖励、补助(人才奖励及市级以上政策需区财政共同承担的情况除外)。

第五十二条本章奖励扶持项目所适用的产业用地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年纳税总额1亿元以上,或税收产出强度不小于1500元/平方米(不含契税,税收强度按自用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二)在本区纳统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

(三)符合广州市及本区产业发展规划;

(四)产业用地企业承诺土地开发建设依法取得相应的立项备案凭证、规划许可证等证照,依法依规建设使用;

(五)产业用地企业应依法依规诚信经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均无重大行政处罚及犯罪记录;

(六)如产业用地企业或其指定的公司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协议的,除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外,需按协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产业用地企业涉及多家的,申报本章奖励扶持时,应共同指定其中一家企业进行申报,奖励资金按照产业用地企业各自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按比例分别发放至各企业。

第二节扶持措施

第五十四条同时满足本细则第五十二条全部条件的产业用地企业,根据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经审核,按照企业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50%-80%给予贡献奖,并统筹协调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人才子女入读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具体标准如下:

(一)税收总额1亿元以上但税收产出强度不足1500元/平方米,按照企业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50%奖励;

(二)税收产出强度在1500元/平方米(含)到2000元/平方米,按照企业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60%奖励;

(三)税收产出强度在2000元/平方米(含)到2500元/平方米,按照企业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70%奖励;

(四)税收产出强度在2500元/平方米(含)以上,按照企业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80%奖励。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获扶持对象应对扶持资金的绩效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主动配合本区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做好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六条获扶持对象在申报、执行受扶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反本细则规定、不履行承诺、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必须退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

第五十七条列入失信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享受本细则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五十八条申请享受本细则扶持的对象必须承诺在享受扶持后5年内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如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如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伪造迁离或变更事实的,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其享受扶持的资格,责令其退回已取得的全部奖励或扶持资金。扶持对象自收到负责扶持项目审核的主管部门发出的退回通知书30个工作日内未退回的,由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追回,同时将该扶持对象在本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列入失信名单,取消其5年内申报本区各类政策扶持的资格,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有特殊规定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承担本细则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严守工作纪律,依法保守相关组织机构的商业秘密,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开展工作。对在开展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取消其参与本细则相关工作的资格,并交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细则涉及的各类扶持措施、资格认定的申报由区投资促进局统一受理。区投资促进局每年定期公布年度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程序、申报资料要求、经办人员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必须按该年度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未按要求申报的,视为放弃申报资格。本细则奖励或补助的审核、认定、解释等权利归相关审核和评审部门所有。

第六十一条本细则涉及的产业、企业所属行业等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核定为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扶持对象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及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以区财政局核定的数据为准;实际利用外资以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核定的数据为准。第六十二条本细则各类扶持奖励措施的兑现由区投资促进局负责办理。

第六十三条本细则所称新落户是指本细则实施后新设立或新迁入海珠区,即企业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新落户在海珠区。本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本细则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有关程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

第六十五条本细则中所涉日期,均以自然日计算。本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本细则中所涉货币单位,除特殊说明以外,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的规定时,“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不满、超过、不足”均不含本数。本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扶持对象若同时满足本区同类型资金奖励补助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自行选择最有利的一项,但不得重复获得奖励补助。若已享受的市级以上扶持政策需本区财政共同承担的部分,本区将在同类型的区级扶持资金中自行予以抵扣。第六十八条本细则中所有奖励,均为税前奖励,获得扶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获得扶持对象自行承担。

第六十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本细则有效期届满,有关认定及奖励措施不再执行。有效期满而相关扶持资金应

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完毕的,应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

第七十条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广州市海珠区高成长性中小企业认定和扶持办法》(海府〔2016〕4号)、《广州市海珠区支持企业创新奖励办法》(海府〔2016〕12号)、《海珠区扶持重点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海府〔2017〕21号)、《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型初创企业集中性投资后补助资金池管理办法(试行)》(海科工商信〔2018〕2号)同时废止,已申报或已获得以上政策扶持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第七十一条因不可抗力、上级政府或部门行为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出台导致本意见无法执行时,相关扶持停止。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意见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本细则相应条款不再执行。

第七十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四上”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及首次新增项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等这四类企业的统称。界定标准为: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2.有资质的建筑业及首次新增项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指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及首次新增房地产项目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3.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和5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4.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的住宿业、餐饮业企业;5.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或年末从业人数50人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其他服务业和文化体育娱乐业,以及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年末从业人数50人以上的其他服务业企业。

广州市海珠区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壮大本区新兴产业,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促进产业发展政策体系的意见》(穗府办〔2018〕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的扶持意见》(穗府规〔2018〕15号)、《广州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广州市支持商贸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商务规字〔2017〕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端专业服务业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22号)、《广州市海珠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海珠区产业发展规划(2018-2035年)>的通知》(海发改〔2019〕4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在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依法诚信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区职能部门评定的独立会计核算分支机构)、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一定贡献的企业,本细则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资金来源为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本细则受《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当年区新兴产业专项资金规模限制。本细则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奖励

第四条本章奖励扶持项目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审核或评审、审定。

第五条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100万元以上的“四上”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如下标准给予贡献奖:

(一)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高于20%且低于50%时,按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30%给予奖励。

(二)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高于50%时,按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50%给予奖励。

第三章现代商贸会展产业奖励

第六条本章奖励扶持项目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审核或评审、审定。本章第二节、第三节奖励扶持经费不受《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限制,但同一主体根据《广州市海珠区加快建设创新岛若干措施》及相关实施细则所获得的奖励总额,不得超过该主体自首次获得奖励年度起计连续3年对本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总和。

第一节商贸企业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申请本节奖励扶持的企业,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四上”批发零售企业;

(二)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额200万元以上;

(三)批发业限额以上企业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零售业限额以上企业年度销售额2亿元以上;

(四)企业年度销售额同比增速为正增长。

第八条在本细则有效期内,批发零售业限额以上企业年度销售额同比净增并达到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

第九条对批发业限额以上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如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企业年度销售额增速高于当年本区全区商品销售总额增速5%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增速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的,额外奖励10万元。

(二)企业年度销售额增速高于当年本区全区商品销售总额增速5%以上,销售额较上年每增加10亿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若同一企业同时满足上述第(一)、(二)项奖励条件的,可叠加奖励,但同一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含)。第十条对零售业限额以上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如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企业年度销售额增速高于当年本区全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5%以上,给予20万元奖励;增速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的,额外奖励10万元。

(二)企业年度销售额增速高于当年本区全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5%以上,销售额较上年每增加5亿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

若同一企业同时满足上述第(一)、(二)项奖励条件的,可叠加奖励,但每年同一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含)。

第二节会展业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十一条对本区以从事会展业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奖励扶持:

(一)本细则生效后新落户本区的展览企业,在本细则有效期内,在本区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二)本细则生效后首次获得权威国际性(或国内)会展组织认证的展览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三)本细则生效后,国际著名展览公司独资子公司在本区新落户,且首次在本区举办单场展览面积0.6万平方米以上展会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国际著名展览公司合资公司在本区落户,且首次在本区举办单场展览面积0.6万平方米以上展会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

第十二条对企业在本区举办的各种展览会、博览会、展销会、交易会的,经审核符合条件,按照如下标准予以奖励扶持:

(一)首届在本区举办、承诺在本区连续举办3届以上、每届展览面积达到0.6万平方米以上的创新性题材的专业展会,或者从广州市以外移至本区举办、承诺在本区连续举办3届以上、每届展览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的创新性题材的专业展会,分别按在本区前3届展会中场馆收取的展览服务费的30%、20%、10%,给予展会经营方资金奖励,每届展会对应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

若首届展会在海珠区举办,但展览面积未达到前述标准的,则可自实际展览面积达到标准面积之届别开始连续计3届,按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二)在本区内举办展览面积0.6万平方米以上的展会,境外企业实际参展面积占20%以上的,对展会经营方的海外推广费用(包括印制外文宣传品、海外媒体投放广告、其他形式推广活动的费用)给予50%奖励,每届展会对应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多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获得该项奖励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三)展览企业或其境外子公司独自或与其它公司合作在境外举办定期展会,且每届展览面积0.6万平方米以上的,前3届分别按展会场馆方收取的展览服务费20%、15%、10%的比例给予展会经营方资金奖励,每届展会对应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

(四)对新获得权威国际性(或国内)会展组织认证的展会,一次性给予展会经营方5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对在本区举办的国际会议和有重大影响力的行业会议,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如下标准给予会议主办方奖励:

(一)会议参加人员来自10个以上国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或国际性组织,与会人数200人以上、外国与会人士占20%以上的在本区举办的国际会议,主办方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按场租的100%给予奖励,主办方不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按场租的50%给予奖励。

(二)对首届在本区举办的、由国家级或国际性行业协会、学会学术机构举办的行业会议,或从广州市以外移至本区举办的、由国家级或国际性行业协会、学会学术机构举办的行业会议,会期1天以上,参会人数200人以上的,主办方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按场租的100%给予奖励,主办方不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按场租的50%给予奖励。

本条规定适用的奖励对象不受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限制。奖励对象不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限制的,不受第六条奖励总额和第三十八条在地承诺限制。

如会议主办方已与广州市内海珠区之外其他行政机关签订展会落户广州相关的战略合作协议的,不得再申请本条规定的奖励。

第十四条国际著名展览公司、权威国际性(或国内)会展组织、首届或首次举办、创新性题材展会、国际性、全国性展会和专业性展会、境外企业实际参展面积、会议等标准,由广州琶洲会展经济促进会公开遴选专家评审后予以确定,相关部门按照专家评审确定后的标准受理、审核相关扶持申请。

第十五条申请本节扶持措施的展览和会议原则上每届间隔不超过2年。

第三节外经贸企业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十六条针对外贸领域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如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我区外贸企业参加境外活动,有优秀项目或对拉动就业、巩固拓展多元化市场等有杰出表现的企业,经公开遴选专家评审,每年对不超过20个企业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所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以AEO认证证书颁布时间为准,对新获得海关AEO高级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

(三)对在境外投资建设产业园区,用地面积不低于0.5平方公里的,基础设施投资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四)对本细则生效后新认定为市级以上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在上级扶持资金拨付后,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同时符合上述第(一)至(四)项奖励标准的,可叠加奖励,但每年累计可得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十七条针对服务贸易与服务外包领域企业或机构,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按照如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世界500强、国际外包专业协会(IAOP)全球外包100强、全球在华十大供应商、中国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或中国服务外包百佳成长型企业在本区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首次完成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贸易或服务外包业务登统,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扶持。

(二)对年度登统(商务部确认)服务贸易业务实绩、服务外包离岸业务实绩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同时符合服务贸易业务实绩和服务外包离岸奖励条件时,取奖励较高一项给予;对年度登统(商务部确认)在岸业务实绩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离岸服务外包重点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针对外资领域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如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本细则有效期内,对本区新设立或增资项目,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1000万美元的企业,按其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不高于1%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二)本细则有效期内,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首次超过1500万元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其当年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

10%,一次性给予贡献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十九条本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所述企业,不包括住宅类房地产业单一项目企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企业。

第四章文化旅游产业奖励

第二十条本章奖励扶持项目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组织审核或评审。本章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奖励扶持经费不受《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限制,但同一主体根据《广州市海珠区加快建设创新岛若干措施》及相关实施细则所获得的奖励总额,不得超过该主体自首次获得奖励年度起计连续3年对本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总和。

第二十一条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100万元以上的“四上”企业,并有文化项目获得市级以上相关部门立项的文化旅游企业,经审核,按以下标准给予贡献奖:

(一)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且不足50%的,按照企业当年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30%给予奖励。

(二)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50%以上的,按照企业当年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50%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获得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企业项目,在中央扶持资金拨付后,按企业所获扶持资金的30%给予配套扶持,每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获得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企业项目,在省级扶持资金拨付后,按企业所获扶持资金的30%给予配套支持,每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获得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企业项目,在市级扶持资金拨付后,按企业所获扶持资金的50%给予配套支持,每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三条对获得国际级、国家级、省级权威文化产业奖项的企业原创文化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动漫、影视、设计、商业演出等),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分别择优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第二十四条对在本细则有效期内首次入选权威文化企业排名或获得此类提名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20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累计最高获得200万元。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所称的“权威文化产业奖项”和“权威文化企业排名或提名”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公开遴选专家进行认定,并在每年申报指南内公布。

第五章高端商务服务业奖励

第一节贡献奖励

第二十六条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100万元以上的“四上”高端商务服务企业,经审核,按以下标准给予贡献奖:

(一)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不足50%的,按照企业当年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30%给予奖励。

(二)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50%以上的,按照企业当年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50%给予奖励。

本节奖励扶持项目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审核或评审、审定。

第二节琶洲专业服务业奖励

第二十七条新落户(新设立或新迁入)琶洲粤港澳大湾区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的专业服务业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自落户当年起,连续3年(含落户当年)按照企业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按如下标准给予贡献奖:在本区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按照50%给予奖励。

本条所称的琶洲粤港澳大湾区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涵盖区域范围包括琶洲岛和琶洲南区,琶洲南区以市政府同意的规划范围为准。

本条所称的专业服务业是指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咨询服务、广告服务。

本条适用的企业必须是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在琶洲粤港澳大湾区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依法诚信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会计核算的专业服务业企业。

第二十八条符合第二十七条奖励条件的专业服务业企业,经审核,自企业落户当年起,对企业租用和自购办公用房的面积,按每年每平方米500元标准给予连续3年(含落户当年)补助,同一企业每年可得补助最高100万元。

租用办公用房的,应按规定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自购办公用房的,应按规定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第二十九条本节规定的奖励扶持项目由广州市琶洲会展总部和互联网创新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核或评审。

第三节人力资源服务业奖励

第三十条本节奖励扶持项目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评审。

第三十一条本节扶持对象为按相关法律法规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或进行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三十二条对新落户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落户当年起,连续3年(含落户当年)按照该机构对本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50%-

80%给予贡献奖:

(一)对本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贡献100万元以上的,按50%给予贡献奖;

(二)对本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贡献200万元以上的,按60%给予贡献奖;

(三)对本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贡献300万元以上的,按80%给予贡献奖。

第三十三条 新落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商事登记地址在经本区相关部门认定的各类产业载体的,租赁合法的自用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且按规定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经审定,连续3年按租金参考价50%给予办公用房补助,同一机构每年所得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十四条本节所称“新落户”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将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统计管理关系均迁入或新设的行为;“经本区相关部门认定的各类产业载体”指按《广州市海珠区支持创新载体建设实施细则》规定认定的各类产业载体;“租金参考价”不含物业费,以房地产租赁管理部门最新公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所在地租金参考价为准,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所在地暂未公布租金参考价的,则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考第三方评估价格核定补助标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获扶持对象应对扶持资金的绩效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主动配合本区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做好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获扶持对象在申报、执行受扶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反本细则规定、不履行承诺、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必须退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

第三十七条列入失信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享受本细则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三十八条申请享受本细则扶持的对象必须承诺在享受扶持后5年内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如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如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伪造迁离或变更事实的,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其享受扶持的资格,责令其退回已取得的全部奖励或扶持资金。扶持对象自收到负责扶持项目审核的主管部门发出的退回通知书30个工作日内未退回的,由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追回,同时将该扶持对象在本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列入失信名单,取消其五年内申报本区各类政策扶持的资格,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有特殊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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