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媒体分享
搜索

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 ...

2019-06-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广州市黄埔区委 中共广州开发区工委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穗埔字(2018)12号),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政策公布后新注册设立,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企业设立以工商注册登记时间为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民营企业是指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以外的内资企业。具体包括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剔除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剔除国有控股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内资企业。

本实施细则中的民营总部相关企业包括民营总部企业、民营总部培育级企业和民营总部种子级企业。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中的民营总部企业的条件认定和相关扶持措施,按本区现行总部经济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中的民营总部培育级企业须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且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的金融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民营企业;

(二)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且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200万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战略新兴产业民营企业;

(三)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且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200万元、或年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且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的建筑业、商贸业等其他服务业民营企业。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中的民营总部种子级企业须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或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50万元的金融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民营企业。

(二)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或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战略新兴产业民营企业。

(三)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或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的建筑业、商贸业等其他服务业民营企业。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行业界定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等文件予以确定。本实施细则中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范围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9号)及相关实施文件。

年营业收入、年地方经济贡献可以单个企业本身数据计算,也可以将属于同一控股母公司的下属各级企业和分支机构数据合并计算,但下属企业须达到规模以上且不得重复计算。控股指持股比例在50%以上。

第八条 申请本办法奖励(补贴)资金的民营及中小企业须与资金发放部门签订书面协议书,协议书应当包含以下事项:

(一)承诺对相关奖励(补贴)条款及约定已知悉;

(二)承诺获得奖励(补贴)的年度同比上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

(三)承诺领取奖励(补贴)后10年内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不将企业核心业务和核心知识产权转移到区外。

获得本办法奖励(补贴)的企业如违反协议,区相关部门应当追回企业领取的相关奖励(补贴)资金。

第二章项目落户奖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民营总部培育级企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落户奖励。

第十条 申请企业应当在政策有效期内满足资格条件,并在达到条件的当年或次年(10月31日前)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本扶持事项申请书(盖公章);

(二)“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三)财务审计报告,国家统计一套表(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财务状况表);

(四)企业年度纳税清单或清缴证明;

(五)与资金发放部门签订的书面协议书。

第十一条 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在本区设立多家公司的,不超过2家(含集团公司本身)享受项目落户奖励。

第三章办公用房补贴

第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民营总部培育级企业,在达到条件的当年在本区有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可一次性获得购置费用总额5%的购置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应当在政策有效期内满足资格条件,并在达到条件的当年或次年(10月31日前)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本扶持事项申请书(盖公章);

(二)“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三)财务审计报告,国家统计一套表(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财务状况表);

(四)企业年度纳税清单或清缴证明;

(五)《房地产权证》或经国土房管部门预告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购房发票和房产税完税证明;

(六)与资金发放部门签订的书面协议书。

第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民营总部培育级企业、民营总部种子级企业,在达到条件的当年在本区租用自用办公场地的,可按当年实际发生租金的50%获得租金补贴。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应当在政策有效期内满足资格条件,并在达到条件的当年或次年(10月31日前)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本扶持事项申请书(盖公章);

(二)“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三)财务审计报告,国家统计一套表(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财务状况表);

(四)企业年度纳税清单或清缴证明;

(五)经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发票,经营场地说明(主要包括地点、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办公用途,以及现场照片);

(六)与资金发放部门签订的书面协议书。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办公用房补贴需说明其他事项如下:

(一)同一家企业获得租金补贴事项的期限最多3年(按36个月计),民营总部培育级企业、民营总部种子级企业每年(按12个月计)补贴分别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

在政策有效期内,从民营总部种子级企业成长为民营总部培育级企业的,租金补贴的计算方法和上限可按本实施细则规定上调,但已经享受补贴的期限须扣除,不再计入后续补贴期限。

(二)已在本区取得用地的企业,不列入本实施细则办公用房相关补贴范围之内。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同一企业、同一事项或项目,同时又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已在本区的民营制造业企业新设立商贸总部的,原则上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不降低在本区工业产值的情况除外)。

政策公布后从广州市外迁入本区,在政策有效期内达到民营总部培育级企业、民营总部种子级企业标准,且迁入后在本区年度入统营业收入、经济发展贡献均相对迁入前在迁出地的基数实现正增长的,可参照新设立企业适用本实施细则。

政策公布后从广州市内迁入本区的规模以上企业,一律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所需资金纳入区招商主管部门年度预算,由区招商主管部门按规定负责实质审核:

(一)审核企业相关申报资料,以及行业类别、营业收入入统情况等,企业经济贡献函商区财政部门确定;

(二)初步审核结果发函征求区相关部门意见;

(三)通过区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相关情况;

(四)符合资格的情况函告相关企业,完成后续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营业收入、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所涉及奖励(补贴)金额以万位计算(舍去万元位后的尾数)。如投资合作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照协议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企业获得奖励(补贴)的涉税支出由申请企业承担,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用于企业经营与发展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申请企业应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如申请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有关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对申请企业违规情况予以公示并通报区财政等部门,并在3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对区内扶持资金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政策兑现事项采用“一门受理、内部流程、集成服务、限时办结”政策兑现办理模式。区政策研究部门负责形式审核和跟踪督办,区招商主管部门负责实质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各项奖励(补贴)资金的办事指南另行编制、公布;需要提交的具体材料,以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为准。申请各项奖励(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在达到扶持条件后按申报通知要求及时提出,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穗埔字(2018)12号)一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相关园区政策
在线咨询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