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型初创企业集中性投资后补助资金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科技要素和金融创新结合,实行科技金融创投联动补助,鼓励科技企业稆极引入社会资本,根据《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金融结合的实施意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型初创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 为独立法人企业,且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
(二) 企业负责人是创业团队的主要成员之一;
(三) 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或全新商业模式,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四)注重技术创新,重视研发投入与人才培养,有较强的创新思识、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企业管理制度健全,研发投入台账资料完整;
(五)主导产业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海珠区重点倡导和扶持产业的发展方向,主导产品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投资机构是指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及其他企业投资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且符合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1 .在相关政府部门或协会备案;
2 .至少有2个投资案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中性投资后补助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是指区财政安排资金建立的资金池,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初创企业按其茯得的创业投资机构货币投资金额提供集中性投资后补助。获得资金池补助的科技型初创企业需将其茯得的具有后补助性质的各级政府扶持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以企业名义获得的各级政府奖励、补贴等后补助资金,有具体明确用途的补助资金例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等除外)返还到资金池中,实现统一管理,滚动使用。
第五条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建立资金池,用于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补助。
第六条资金池产生利息滚存计入资金池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分工与职责
第七条区科工商信局是资金池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公开遴选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号召力、具有优质初创企业资源或丰富创业投资经验的企业、社会组织作为推荐机构。
(二)组织和开展集中性投资后补助申报工作,形成并审定拟补助企业名单。
第八条推荐机构承担以下工作:
(一)在全国范围内筛选和推荐优质科技型初创企业落户海珠区;
(二)督促茯得集中性投资后补助的企业私极申请各级政府扶持资金并及时返还到资金池中。
第九条资金池委托依法依规确立的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管理运作,由区科工商信局与管理机构签定委托管理协议,管理机构职责如下:
(一) 受托管理资金池,在银行设立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二) 负责资金池的核算管理,保证资金池安全、完整。
(三) 提出资金池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 受理集中性投资后补助申请并进行评审,对申请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出具调查报告。
(五) 对取得集中性投资后补助的企业进行跟踪管理,包括记录补助发放情况、各级政府扶持资金返还资金池情况、企业是否及时履行义务等,并定期向区科工商信局报告。
(六) 负责对资金池进行日常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定向使用,定期向区科工商信局报告资金使用等情况。
(七) 向区科工商信局提交获得集中性投资后补助企业的年度发展报告,并提出资金池年度工作建议和实施方案。
(八) 负责区科工商信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资金池委托管理费用按年度纳入区科工商信局部门预算,按规定支付给管理机构。委托管理费用按资金池拨付额的2%拨付。资金池若委托期满不再设立或终止委托管理业务,管理机构应把资金池的存量余额退还区财政国库。
第三章补助内容
第十一条集中性投资后补助包括:
(一) 投资补助。补助金额以科技型初创企业在申请补助时已实际到账的创业投资机构货币投资金额为依据,按1:1比例补助,每家企业根据本办法获得的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本数,下同)。该补助可由科技型初创企业和投资该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协商分享,创业投资机构分得的比例不应超过30%。
(二) 办公场地补助。对获得投资补助的企业提供每月每平方米(租赁面私)最高100元的办公场地补助,每家企业补贴面私不超过300平方米(租赁面私),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24个月,具体以租赁合同、发票、银行记录等资料进行核算。
第四章申报与受理
第十二条区科工商信局不定期组织企业申请集中性投资后补助,申请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拟在广州市海珠区范围内办理商事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无不良信用记录、合法经营的科技型初创企业;
(二) 申请企业应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 由符合条件的推荐机构推荐,并已经取得创业投资机构的货币投资。
(四) 承诺如果申报成功须在海珠区办理商事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并履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管理机构对申请集中性投资后补助的企业进行评审,确定初选名单。区科工商信局对初选名单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及资金池规模确定拟补助企业名单。
第十四条区科工商信局将拟补助企业名单在区政府网站或区科工商信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由区科工商信局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十五条区科工商信局负责审定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拟补助企业名单后,由管理机构与拟补助企业签署补助协议,约定获得补助后须履行的义务。协议中企业须履行的义务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获得补助的企业,应当私极申报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扶持资金,并在所获得的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扶持资金到账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将其返还资金池,直至全额返还从资金池取得的投资补助为止。
(二)获得补助的企业向资金池全额返还投资补助后三年内仍须在广州市海珠区保持商事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
(三)获得办公场地补助的企业不得将补助范围内的办公场所转租、分租或与第三方互换使用。
第五章拨付与返还
第十六条集中性投资后补助资金由管理机构负责拨付。
投资补助采取分期方式拨付,企业在海珠区完成商事登记和税务登记后,向其拨付70%投资补助;之后企业每完成以下一项指标,再向其拨付10%,直到全额拨付完毕为止:
(一)侮取得一项各级政府扶持资金并全额返还至资金池;
(二) 在完成第(一)项指标的前提下,引进新一轮投资且货币投资额不少于所获投资补助的,或企业完成股改并与券商签订上市(挂牌)辅导协议;
(三) 在完成第(一)和(二)项指标的前提下,获得首期补助资金之日起五年内保持在海珠区商事登记、税务登记及纳入统计管理的。
第十七条办公场地补助采取后补助方式,自企业在海珠区完成商事登记和税务登记之日起计算,每个自然年度核算拨付一次。
第十八条区科工商信局委托管理机构从推荐机构推荐的获得补助企业每年返还资金池的各级政府扶持资金中提取10%奖励给推荐机构,作为其督促落实资金池返还工作的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集中性投资后补助的企业、社会组织,由区科工商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街道,向区政府报告,取消其五年内申报海珠区各项扶持资金资格,追回全部补助资金,同时将该补助对象依法录入诚信档案,在海珠区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并向社会公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对企业怠于申报、返还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扶持资金的,包括但不限于满足中报条件而不申报的、获得政府扶持资金到账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返还的,或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补助协议履行义务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取消其补助资格并追回全部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承担本办法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严守工作纪律,履行保密义务,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区科工商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而集中性投资后补助应当支付尚未支付或返还完毕的,应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但因不可抗力、上级政府或部门行为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出台导致本办法无法执行时,相关扶持停止。有效期届满或者政策法规依据发生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