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洛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洛阳以开放为引领加快建设中原城市群副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豫发〔2020〕3号)、《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副中心城市建设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洛发〔2020〕6号)等文件精神,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和孵化育成体系,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省科技厅《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豫科〔2019〕3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 洛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各级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洛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市级孵化器”)的备案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省认定要求,推荐上报国家级、省级孵化器;指导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探索开展市级孵化器备案评审承接工作。
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孵化器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市级孵化器申报初审与推荐工作;承接市级孵化器备案评审工作;指导辖区内产业集聚区加强孵化器等孵化载体布局建设,推广以“基金+技术+厂房”模式,引进和孵化企业。
第五条 鼓励科研院所、高校、创新龙头企业、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各类主体,自建或联建孵化器;孵化器应企业化运作,专业化管理。
第二章 市级孵化器备案条件
第六条 申请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孵化器运营主体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制定有孵化器发展规划、运营管理制度、孵化服务制度。机构注册并运营满1年,无信用不良记录;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4.孵化器拥有专业化的服务队伍。每15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创业导师均不少于2人;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15%,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10%,或备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10%;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3家以上。
第七条 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八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建有市级及以上研发平台,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2.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3.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4.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5.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 备案程序与管理
第九条 市级孵化器备案程序
1.单位申报。申报机构向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及相关申报材料;
2.县区审核推荐。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推荐意见,正式行文报至市科技局;
3.组织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4.发文备案。市科技局对通过专家评审的孵化器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发文备案为洛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条 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应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创新主体培育力度,加大在主流媒体开展经验模式、孵化成效和典型案例等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工作氛围。
第十一条 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备案条件发生变化的,或出现其他影响孵化器正常运营情况的,须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报告。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对变更后仍符合备案条件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建议;对变更后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孵化器存在以上情况但未主动报告的,应及时按照本条所述流程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评审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应按要求及时在“科技部火炬统计调查”系统填报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统计数据将作为考核评价的参考依据。市科技局根据服务能力、孵化绩效等建立孵化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市级及以上孵化器进行绩效考评和动态管理。对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孵化器,(建议上级部门)取消其资格。
第四章 促进与发展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根据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逐步分批在具有市级孵化器评审备案承接能力的县(市、区)试点下放市级孵化器评审备案工作。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本地区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工作,积极承接市级孵化器评审备案工作,把其作为引进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抓手,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创新体制机制,提供优惠政策支持,促进孵化器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孵化器应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鼓励开展企业化运作,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响力。
第十七条 孵化器要完善创业孵化生态、增强服务能力、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孵化效率,强化孵化器在人才凝聚、产业培育、研发支撑和市场开拓等方面的组织功能,从基础服务向增值服务升级。
第十八条 孵化器要积极探索以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等共建、共享的方式,建立专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或研发平台,为在孵企业提供管理指导、技术研究、产品开发、技能培训、标准咨询、检验检测等专业技术服务。
第十九条 孵化器应积极探索与创业投资机构、社会资本合作,建立创业投资基金,发展“孵化+创投”的模式;支持孵化器设立种子资金,提升孵化器投资服务能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