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支持绿色金融创新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条【依据】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根据国家“十三五"规划关于发展绿色产业的战略部署,以及《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的重要精神,加快推进花都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促进花都区绿色金融和绿色产业集聚发展。按照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广东省广州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银发〔2017〕154号)的要求,依据《广州市花都区支持绿色金融和绿色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花办发〔2017〕 2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实施细则所称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适用机构】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符合花都区绿色
金融发展要求,并在花都区开展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相关机构。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纳入《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的相关机构;类金融机构是指经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相关活动的机构;金融相关机构是指经花都区绿色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从事金融相关活动的机构或组织等:
(一)银行、证券公司、公募基金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
(二)控股一家以上法人金融机构(注册地在花都区)的法人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
(三)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私募基金公司、股权投资机构、典当行等从事金融相关活动的类金融机构;
(四)从事股票、金融资产、期货、大宗商品等交易活动的金融市场交易平台;
(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直接隶属于法人金融机构的信用卡中心、产品研发中心、数据处理中心、软件开发中心、客户服务中心、业务运营中心、投资中心、私人银行业务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票据业务中心以及服务外包机构等金融专营机构或金融配套服务机构;
(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中介集团、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销售公司、征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基金销售机构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七)其他经花都区绿色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机构或组。
第四条【注册要求】第三条所述各类机构需依法在花都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承诺10 年内不迁离花都区、不改变在花都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第五条【适用人员】本实施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法人金融机构的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具有法人资格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相关机构的正、副职领导,以及其他经花都区绿色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金融紧缺人才。
第六条【资金来源】本实施细则所需资金从花都区年度预算中安排,来源于花都区支持绿色金融和绿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七条【落户奖励】对于新设立或者迁入花都区的机构按照以下原则给予奖励:
(一)对法人金融机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奖励。实缴注册资本每1亿元,给予100万元落户奖励,单个企业累计最高奖励2000万元。符合要求的法人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可参照上述标准享受奖励。
(二)对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区域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区域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分支机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 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经营贡献奖励】对新设立或迁入花都区的法人金融机构,前三年按照其对花都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其对花都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70%给予奖励。
对新设立或迁入花都区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相关机构,前两年按其对花都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 10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其对花都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 50%给予奖励。
经营贡献奖励主要用于对企业办公用房补贴、人才奖励及补贴等,并包含该年度企业以其它方式和专项申请获得的所有区级财政资金。
第九条【办公用房补贴】对获得经营贡献奖励,并承诺三年内自用办公用房不对外租售的各类机构,按照以下原则给予办公用房补贴,三年内分期兑现:
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第一年合同约定的实际办公场地租金的100%给予补贴,其中对法人金融机构,最高补贴100万元,对具有法人资格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相关机构,最高补贴20万元。
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对法人金融机构按购房合
同金额3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贴;对具有法人资格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相关机构,按购房合同金额20%给予最高50 万元的补贴。
第十条【人才奖励及补贴】对获得经营贡献奖励的各类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以下原则给予人才奖励及补贴,单个企业的人才奖励及补贴累计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年度企业所获经营贡献奖励的50%:
(一)对高级管理人员可参考其上一年度已纳税额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
(二)对已经落户花都区高级管理人员,首次在花都购买自住房屋(限一套住房)的,可参考其购房款给予购房补贴。对法人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最高补贴300万元;对具有法人资格的类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相关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最高补贴150万元。
(三)按照省、市、区相关要求,向高级管理人员配发产业人才服务卡,持卡人可享受子女入托入学、学习培训、医疗等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绿色基金支持】设立花都绿色发展产业基金、绿色发展担保基金、绿色发展引导基金,引导和推动绿色产业发展。对独立设立绿色发展基金的企业,政府引导基金视实际情况,可按照10一20%比例出资,共同设立子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投向花都区科技创新企业和绿色产业。
第十二条【绿色产业支持】对符合第三条、第四条的各类企业投资非关联企业在花都区的绿色产业项目,其实际累计投资额每满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经认定后,给予该企业奖励10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十三条【绿色信贷补贴】私极支持金融机构申请绿色再贷款,并通过绿色信贷的方式支持绿色企业发展。对以商业贷款方式获得绿色贷款的企业,按其贷款金额1%给予补贴,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十四条【绿色保险补贴】鼓励保险业各类机构开展绿色保险业务,在绿色金融试验区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试点,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按照“险种综合、费率优惠、服务创新"的原则,大力发展绿色保险,并对投保企业按其绿色保险保费的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万元。
第十五条【绿色债券补贴】私极培育绿色债券市场,调动金融机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的私极性。对绿色债券发行机构或企业按其实际发行债券金额的1%给予补贴,每家机构或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十六条【风险补偿】建立绿色金融风险补偿机制,对开展绿色信贷、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绿色金融业务的金融业各类机构,按其损失金额的20%给予风险补偿,最高1 0 0万元。
第十七条【重点支持】对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经营贡献奖励参照法人金融机构予以支持,其他奖励项目参照具备法人资格的类金融机构予以支持。对法人金融市场交易平台,除落户奖励之外的奖补项目参照法人金融机构予以支持。
经花都区绿色发展领导小组集体研究认定,对花都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较大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及金融市场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参照具备法人资格的类金融机构予以支持;对花都区经济发展贡献特别大的金融业各类机构,可按一企一策方式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八条【风险防控】金融业各类机构应按照金融监管部门、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坚持审慎经营的原则规范经营行为,建立资产风险准备、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风险防控制度。花都区绿色金融管理部门应坚持促进发展和防范风险相结合,加强与上级有关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配合,提高绿色金融领域新型风险识别能力,稳妥做好风险预警、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构建良好的绿色金融发展环境,推动绿色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实施要求】对本实施细则适用的各类机构及个人要求如下:
(一)符合本实施细则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若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本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企业可自行选择,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另行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按相关规定自行承担。企业的办公用房补贴、人才奖励及补贴等各项奖励在其经营贡献奖励总额内支出。
(二)自觉遵守承诺,若享受政策后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奖补资金。
(三)主动接受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存在非法集资、非法借贷、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机构和个人,一经查实,收回奖补资金,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附则】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