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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制的通知

2019-06-2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监督生产经营者落实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部门间监管责任明晰、措施有效、保障有力的监管体系,构建全程覆盖、运转高效的监管格局,确保全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现就强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制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监管职责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职责分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实施更加严格的专业化监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以及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生鲜乳收购等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两部门要共同建立以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为核心内容的产地准出管理和市场准入管理的衔接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各级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将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快速检测、监管执法等工作经费申请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应不断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配备专业化监管人员及必要的快检和市、县级检测实验室仪器设备及执法装备等设施设备。各级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对于突发的重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监管和应急管理制度等要求,会同公安、海关等部门及时快速处置,并按规定时限上报和向社会公开处置过程及结果。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要引导占道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小摊点进入政府指定区域经营。各级商务部门要合理规划食用农产品市场布局,加大网点建设力度,保障食用农产品市场供应。各级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使用高毒、剧毒农兽药、添加使用违禁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加强食用农产品全环节监管

(一)加强饲料、化肥、农药等农资产品监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监督饲料、化肥、农药、兽药等农资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农业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要加强对农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监督其严格执行原料采购验收、质量控制、产品出厂检验、问题产品召回等各项制度。加强禁限用农药、兽药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国家禁止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等农资产品的违法行为,确保农业投入品安全。

(二)加强食用农产品种养殖环节监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食用农产品种养殖业者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种养殖生产过程规范,加强对种养殖业者的日常监督检查。在蔬菜、水果、粮食等农作物种植过程中,要严格禁止人为添加高毒剧毒农药和国家禁止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以及违反农药、化肥等投入品使用限量化等规定;在畜禽养殖过程中,要严格禁止在饲料中添加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等有毒有害物质;在水产养殖过程中,严格禁止使用硝基呋喃、孔雀石绿、氯霉素等禁用药物;在蛋鸡、蛋鸭等养殖过程中,严格禁止使用重金属含量超标的饲料、在饲料中添加氯霉素和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原料药等药物以及超限量使用斑蝥黄等添加剂。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质量检测等工作,监督蔬菜、水果、蛋品等食用农产品种养殖业者必须在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或产地证明后,方可进入商场、超市、集中交易市场等流通环节销售;监督动物产品养殖业者必须在定点屠宰企业实施屠宰,牛肉、羊肉、鸡肉等肉品经检疫合格并加施检疫标志,猪肉经检疫合格、加施检疫标志并取得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进入商场、超市、集中交易市场等流通环节销售。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大力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追溯体系建设;强力查处私屠乱宰行为;对抽检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要及时采取行政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坚决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防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进入商场、超市、集中交易市场等流通环节和生产加工餐饮服务环节。对发现已进入商场、超市、集中交易市场等流通环节和生产加工餐饮服务环节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要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三)加强食用农产品进入商场、超市、集中交易市场等流通环节和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履行食用农产品进入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和生产加工、餐饮服务环节后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一是建立以日常监督检查为核心的监管机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监管计划,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年度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方式、检查内容、检查频次等检查事项,对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含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的小摊点)每年至少1次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全项目的检查,检查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覆盖率要达到100%。对经营者屡次违法或违法经营情形严重的,在依法依规处罚的同时,要加大日常检查频次,同时要采取约谈、降低信用等级、纳入黑名单管理、媒体曝光等措施,倒逼经营者加强自律。要建立完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如实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责任约谈和整改、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的检查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是建立以严格落实经营过程控制为核心的管理机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监督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实施进货查验、信息记录和自查制度,采购食用农产品履行查验并留存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含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和供货者资质。督促经营者自觉做到不采购、贮存和销售来源不明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不得在采购的食用农产品运输、贮存销售及鲜活水产品养殖过程中添加使用违禁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已创建“食品安全驿站”的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充分发挥快速检测功能,对群众申请的食品检测和进入集中交易市场、超市前无法提供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均要做到批批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并及时公示监测结果。

三是建立以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为核心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整治提升机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摸清辖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底数,建立市场开办者、贮存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辖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实施分类分级监管,监督市场开办者严格落实9项食品安全主体责任: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2.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管控;3.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入场销售者的基本信息,并适时更新;4.建立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全部查验进入市场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无法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复印件的,不得进入市场经营。逐批次查验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对不能提供以上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要逐批次开展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验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5.建立落实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对进入市场经营者定期开展食用农产品检查;6.市场经营环境、经营条件以及相关贮存、销售设备设施符合食品安全要求;7.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市场信息公示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8.批发市场开办者配备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9.批发市场开办者印制、使用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并督促入场经营者如实使用。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监督和指导市场开办者通过各类产销对接模式加强食用农产品采购源头质量控制,主动杜绝食用农产品从非正规渠道进入市场和流出市场,鼓励采取信息化手段及时采集和记录所销售食用农产品信息,切实做到市场内食用农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质量可控”。

四是建立以风险防控为核心的检验监测机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抽检工作计划(包括国家、省、市安排的抽检计划),食用农产品全年要完成预定的抽检任务。要以商场超市、集中交易市场、农村地区经营者、餐饮服务单位、生产加工单位等为主要对象,以农兽药残留、重金属等为主要抽检项目,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检工作。加强对抽检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后续处置,对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经营者,要及时依法开展后续处理,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要进行追根溯源、深查细究、依法处置。要分析研究食用农产品不合格原因,制定相关整治措施,开展问题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同时也要指导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或生产加工单位改进进货方式、完善进货查验等管理制度,主动拒绝购进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五是建立严打重处的高压态势。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从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隐患入手,加大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打击力度。要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印发的《食用农产品风险项目清单》为基础,结合本辖区食用农产品流通和消费特点,进一步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对畜禽肉类,重点加大对经营病死、兽药残留超标、来源不明生鲜肉及掺杂掺假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水产品类,重点加大对药物残留超标及鲜活水产品暂养过程添加使用违禁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查处力度;对果蔬产品类,重点加大对农药残留超标及销售过程添加使用违禁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查处力度。对发现经营、使用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等违法行为,应立案调查处理,并采取下架退市、责令召回、全部销毁、追根溯源、及时移送食用农产品产地监管部门等处置措施,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建立责任追究和考评机制

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种养殖业者和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不到位、措施不力的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责任约谈;相关领导和监管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食用农产品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责任。食用农产品整治工作列入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年度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内容。

四、建立健全宣传培训和突发事件处置机制

各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持续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种养殖业者、经营者和生产加工单位的食品安全知识及操作规范的培训力度,增强其食品安全主体意识。要及时曝光食用农产品违法案件,震慑违法分子。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规范食用农产品信息发布,防止不实信息扩散流传。要在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等区域公开食用农产品监管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积极回应和处置消费者关切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对发生食用农产品质量突发事件的,要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规程等有关要求,立即启用应急响应,坚决、迅速、果断予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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