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支持冰雪装备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我市考察时作出的“推动冰雪运动和冰雪产业在张家口落地生根”重要指示,抢抓筹办2022年冬奥会重大历史机遇,进一步加快推动我市冰雪装备产业集群化发展,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支持措施。
第一条 围绕打造冰雪装备产业产品制造、科技研发、技术创新、营销服务全产业链这一核心,瞄准国际冰雪企业前30强和国内知名冰雪企业,重点引进发展一批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龙头项目、高端项目、创新型项目。
第二条 充分考虑我市冰雪运动发展需求,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障冰雪产业项目发展用地。对符合准入条件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不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政府)
第三条 鼓励企业租赁场所用于冰雪产业科技研发和制造生产,给予企业五年场地、厂房、办公用房租赁场所费用补贴,其中: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给予50%的补贴,第四年、第五年给予30%的补贴(企业经营年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补贴期过后,企业可按建设成本一次性或分期购买厂房。(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第四条 鼓励冰雪装备企业总部和生产部门落户我市。企业到我市投资生产,注册资本全部到位且完成投资的给予奖励,其中:实际完成投资额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给予3%奖励;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给予5%奖励;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给予7%奖励;1亿元以上的给予9%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企业注册地在县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全额负担;企业注册地在市辖区的,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1:1比例负担。(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
第五条 充分考虑冰雪产业特点,积极支持冰雪产业领域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规定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认定参考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共同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和地震局、市税务局)
第六条 提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投产后,参考该项目对当地的综合贡献,积极向上级争取相关产业扶持资金,并在市县(区)预算安排中予以重点倾斜。企业注册地在县的,扶持资金由县财政全额负担;企业注册地在市辖区的,扶持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1:1比例负担。(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财政局)
第七条 提供产业引导基金扶持。设立市级股权投资母基金,支持有条件的县区、开发区,通过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建立冰雪产业促进基金,以多种方式支持产业项目做大做强,基金总规模不低于5亿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各县区政府)
第八条 支持建设研究机构。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产业研发中心、产业孵化中心和产业大数据中心,由市财政根据级别给予一定的奖励,其中:国家级研究机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省级研究机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和地震局、市财政局)
第九条 提供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对于落户我市生产的内外资企业在政府指定银行融资,且用于生产的流动资金贷款,超出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部分由市财政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第十条 提供人才奖励支持。对落地企业高管给予人才奖励资金支持,其中:第一年至第三年,参照落地企业高管缴纳个人所得税市、县(区)留成部分的100%比例给予奖励;第四年至第六年,参照落地企业高管缴纳个人所得税市、县(区)留成部分的60%比例给予奖励;第七年及以后,参照落地企业高管缴纳个人所得税市、县(区)留成部分的30%比例给予奖励。企业注册地在县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全额负担;企业注册地在市辖区的,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1:1比例负担。(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财政局)
关于其他人才支持、引进与奖励政策,按照张家口市委、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才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张发〔2017〕11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关于冰雪装备企业上市财政扶持政策,按照《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张政字〔2017〕22号)相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品牌建设。获得驰名商标或国家质量奖的,市政府一次性支持100万元品牌建设资金;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市政府一次性支持30万元品牌建设资金。(责任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冰雪装备产业招商。对具有一定国内外冰雪产业资源、被聘为我市招商代表的个人、公司、协会,按照协议每年给予8万元招商工作经费支持。如引进项目落地达产,一次性给予引进项目资金额3‰至5‰的奖励经费。市政府聘用的招商代表,招商工作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县区聘用的招商代表,招商工作经费由县区财政承担。企业注册地在县的,项目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全额负担;企业注册地在市辖区的,项目奖励经费由市、区财政按照1:1比例负担。(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第十四条 对于雪服、雪板、头盔、雪镜等冰雪装备同类产品的首批入驻生产企业,由市政府平台公司为其本地生产的产品开拓市场,在考虑入住企业盈亏平衡点的基础上,三年成长期内给予产品销售支持政策,具体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扶持。
支持落户我市的冰雪装备企业优质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支持将冰雪装备产品在我市各大雪场、培训机构、企事业单位推广销售;支持利用我市保税展示厅的销售平台,免费展示产品,并为产品提供线上与线下销售服务。
对于索道、压雪机、造雪机等冰雪设备产品的首批入驻生产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销售到市域范围内用户,对融资租赁年化费率超出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差额部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国际冰雪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对企业用工实行四项免费,即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帮助组织招工;免费进行用工备案、组建个人档案;免费提供劳动人事代理,对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在企业务工期间的档案、职称等人事关系进行统一管理。(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六条 对于符合和具备旅游开发条件的冰雪旅游项目,优先推荐列入全国优选项目库、省重点旅游项目库,纳入我市旅游重点项目库,并帮助树立企业品牌形象。(责任单位:市旅游发展委)
第十七条 为实现产业集聚发展,本优惠政策仅支持高新区冰雪运动装备产业园与宣化冰雪产业园的发展;两个园区内冰雪企业产生的税收,按现行财税体制,市区税收留成部分,五年内全部返还园区。
第十八条 以上扶持政策与我市其他政策有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但不重复奖励。
第十九条 本优惠政策所列第一位责任单位为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符合扶持政策的项目(企业),由各县区(园区)报市商务局初审汇总,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各责任单位负责落实;每年第二季度进行上一年度优惠政策奖励和补贴申报,经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招商优惠政策为参考文件,相关县区可自行制定支持政策,以最终签定合同约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由张家口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商务局会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所需资金经市政府同意后列入市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