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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招商引资项目入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06-28

为进一步规范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招商引资项目准入管理工作,提高入园项目的质量和水平,加快我区产城融合发展,现依据有关规定,结合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申请入驻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的招商引资项目。

第二条 总体原则

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结合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定位,以创新、集约、安全、清洁生产为前提,充分考虑项目类型、产业发展、投入产出、税收贡献值、节能减排和环境影响等因素,综合评估入园项目,为项目落户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 入园条件

(一)产业类型。必须符合《浙江省产业集聚区产业准入指导意见》、温州市以及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相关产业导向政策,重点发展智能制造、现代商贸、信息教育、临港经济和旅游产业。

(二)能源、资源消耗。以万元产值收入综合能耗(吨标准煤/万元)为指标,鼓励引进低能耗的项目和循环经济项目。

(三)环境影响。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以废水(CODcr、NH3-N)、废气(SO2、NQx)等排放指标,作为综合考虑项目对环境总体影响的标准,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四)工业项目申请除了符合前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必须达到浙江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或以上;土地产出、土地税收必须达到浙江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130%(详见附件1)。

2、初创类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其高新技术产品已完成中试,并具有相关证明材料,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产业化条件的项目在入园申请时可优先考虑。

(五)仓储类项目准入约束性指标要求详见附表2。

(六)标准厂房与研发总部类项目准入约束性指标要求详见附表3。

(七)现代服务业准入约束性指标要求详见附表4。

(八)其他项目类别参照国家及省市相关行业标准执行。

(九)原企业须整体搬迁至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或在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新注册成立独立核算企业。

第四条 符合温州市“一事一议”
重大项目的评审活动按照《温州市重大产业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入园流程

(一)项目引进。由招商局根据项目入园标准发布招商公告,接受企业入园申请报告及项目可研报告,并对符合入园条件的申请项目进行初步筛选。

(二)项目考察与评估。由招商局牵头,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共同组成考察小组,根据拟引进项目情况,可以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对推荐符合入园条件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与评估。

(三)联席会议评审。由管委会分管招商工作领导组织招商项目联审成员单位召开项目联席会议,对项目是否同意入园提出建议,同时提出项目初步选址建议。

(四)主任办公会议审定。由招商局形成推荐入园的项目书面建议,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项目是否准许入园决定,出具主任办公会议纪要。

(五)项目设计方案编制。通过主任办公会议确定入园的项目,由规划部门负责对接,项目设计方案必须经过主任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进入土地挂牌程序。

(六)入园准备。国土资源局组织宗地出让方案,经管委会批准后,组织挂牌材料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推出挂牌。招商引资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摘牌后,竞得方应先与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签订《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协议书》,并向瓯江口产业集聚区财政局财政专户按投资协议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再与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招商局、环境保护局等部门积极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加快入园项目建设。

第六条 “一事一议”项目相关优惠政策可根据双方签订的框架协议内容在《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七条 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完成、竣工运营后,管委会各职能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组织项目验收。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招商引资项目入园管理办法(试行)》(温瓯集办〔2016〕18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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