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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番禺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2019-06-28

番禺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设立和运作番禺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668号)、《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工〔2013〕281号)、《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粤财预〔2016〕178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穗发改规字〔201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运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区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领作用,引导3倍以上的其他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着力培养本土创业投资管理团队,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三条 引导基金规划总规模10亿元,以后根据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调整规模,年度出资额由区财政局合理安排。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运作产生的所有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不成为第一大出资人或股东,采取参股投资和跟进投资的方式运作。引导基金不参与参股基金、被跟进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但在参股基金、被跟进投资企业出现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受托管理机构可按照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三章  参股投资的运作

第五条 参股投资是指引导基金采取母基金方式,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的一种运作方式,投资要求如下:

(一)每支参股基金募集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对于募集资金总额超过70%投资于初创期创新型企业的参股基金,其募集资金总额可放宽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二)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具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至少有5个以上创业企业投资案例(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主要办公场所及工商登记注册在万博基金小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股基金管理机构)。除区引导基金外,参股基金的其他出资人为具备一定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参股基金主要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出资比例不低于1%,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参股比例一般不超过每支参股基金募集资金总额的20%。参股基金出资人数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所有出资人均以货币形式出资,保证资金按约定足额到位。所有其他出资人资金应不迟于引导基金出资资金到位。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参股基金后,在完成对参股基金的50%资金委托投资之前,原则上不得募集其他创业投资基金。

(三)参股基金应重点投资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制造、时尚创意、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高技术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中的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投资于工商登记注册在番禺区的此类企业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投资该参股基金资金总额的2.5倍(计算范围包括:参股基金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它基金新增投资于工商登记注册在番禺区的法人企业,金额按参股基金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它基金新增投资该企业的出资额计算;或参股基金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它基金在区引导基金拨付后的5年内将番禺区外所投法人企业的注册地、办公地及主营业务迁入番禺,金额按参股基金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它基金投资该迁入企业的实际出资额计算;或参股基金投资的企业在番禺区设立法人子公司,金额按投资该法人子公司的出资额计算)。参股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担保、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四)参股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

(五)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股基金的债务承担责任,除约定外,不要求优于其他出资人的额外优惠条款。参股基金主要发起人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参股基金的股权。当参股基金累计实际亏损超过全部认缴出资50%以上的,或当参股基金净资产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00%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解散清算。

(六)参股基金发生清算(包括解散和破产)时, 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引导基金。清算出现亏损,先由参股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参股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六条 新设立参股基金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参股基金主要发起人(合伙人)、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参股基金托管银行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参股基金章程(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合伙人)已初步落实;

(二)在参股基金章程中约定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的要求;

(三)承诺在约定时间内,参股基金原则上应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在番禺区万博基金小镇,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备案设立、《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信用信息登记指引(试行)》规定登记等手续。

第七条 对现有创业投资基金增资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创业投资基金企业原则上已工商登记注册在番禺区万博基金小镇,已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备案并开始投资运作,承诺在约定时间内按照《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信用信息登记指引(试行)》的规定完成登记;

(二)创业投资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

(三)创业投资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引导基金入股(入伙),且增资价格按不高于发行价格和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息之和协商确定(存款利息按最后一个出资人的资金到位时间与引导基金增资到位时间差,以及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四)在参股基金章程中约定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的要求。

第八条 引导基金参股投资形成的股权,可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如退出前参股基金已实现盈利的,引导基金应按出资份额或合同约定获取相应的分红再退出,退出要求如下:

(一)新设立或增资的参股基金已落实第五条、第六条或第七条要求的,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可适时退出参股基金,退出价格按公共财政原则和引导基金的运作要求,按照市场化方式退出,但引导基金投入不超过5年转让退出的,参股基金其他出资人可优先受让引导基金占有的股权,按如下方式受让:引导基金投入不超过3年转让的,转让价格参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引导基金投入超过3年不超过5年转让的,如累计分红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转让价格参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如累计分红不足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则转让价格不低于原始投资额加上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与累计分红的差额之和。参股基金其他出资人之外的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基金中的股权,按照不低于上述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

(二)在保本加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固定收益的条件下,可采取约定回购合作模式,按回购协议退出。

(三)存在下述情况之一,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单方退出,并要求参股基金主要发起人回购引导基金份额,回购价格按照原始投资额加上利息(利息按引导基金出资资金到位至退出的时间差,以及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的利率计算),或第三方资产评估价格,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参股基金章程签订后超过1年,未完成参股基金企业设立手续;引导基金拨付参股基金帐户超过1年,参股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引导基金拨付参股基金帐户超过5年,参股基金仍未按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投资的;参股基金存续期内参股基金企业将工商登记注册变更不在番禺区的;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九条  引导基金退出单支参股基金所产生的投资增值收益(回收资金扣减引导基金出资及退出税收等费用),新设立或增资的参股基金已落实第五条、第六条或第七条要求的,将退出该参股基金的投资增值收益的10%、20%、20%分别奖励给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参股基金其他出资人、参股基金管理机构。 

第四章  跟进投资的运作

第十条  跟进投资是指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的创业项目进行跟随投资的一种运作方式,投资要求如下:

(一)跟进投资必须符合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引导基金对单个创业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投资额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现金出资额的40%,投资价格不得高于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价格;

(三)跟进投资协议需约定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创业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创业投资企业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创业企业的股权。

第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创业投资企业已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并开始投资运作;

(二)创业投资企业选定的创业企业须是工商登记注册在番禺区的法人企业;选定的创业项目在番禺区实施、未完成实际投资;

(三)在跟进投资协议中约定本办法第十条的要求。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一般不超过5年(被跟进投资企业上市情形除外),可通过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退出要求如下:

(一)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可随时退出:由被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被跟进投资企业或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等投资者回购的,以市场评估为基础协商确定;向其他投资者转让的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二)引导基金出资后,存在下述情况之一,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单方退出,并要求被跟进投资企业按照第八条第(三)项标准执行:被跟进投资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变更不在番禺区的;被跟进投资项目变更且不符合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或实施地点不在番禺区的。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退出单个被跟进投资企业所产生的投资增值收益(回收资金扣减引导基金出资及退出税收等费用),在被跟进投资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在番禺区,被跟进投资项目符合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且在番禺区实施的条件下,将投资增值收益的10%、20%、20%分别奖励给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被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被跟进投资企业。 

第五章  引导基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组织实施。

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区科工商信局制订引导基金年度资金筹集、安排计划,发布引导基金申报指南,对投资方案开展评审,建立独立评审制度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引导基金运作,对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的退出时机进行考察并提出投资退出方案报区政府。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规定对基金组建情况、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绩效自评。

区财政局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预算管理、核拨,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工商信局确定引导基金托管银行,对引导基金投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复核、组织重点评价或委托第三方实施评价。

区财政局安排专项预算资金,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日常管理费用,日常管理费按月计算、按年支付,当年支付上年,按每月核算已批复累计尚未回收引导基金出资额(以托管专户拨付被投资单位的金额和日期计算)以1%的年费率核定。

第十五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委托广州番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代表引导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参股基金章程、跟进投资协议、开展退出核准、退出谈判、签订退出协议等;在引导基金托管银行开设托管专户;在引导基金出资外的其他出资人按期足额缴付出资资金后,在收到引导基金出资资金3个工作日内,将出资资金拨付参股基金、被跟进投资企业的账户;在分红、退出完成后8个工作日内,将引导基金所获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及收益)拨入托管专户,并在5个工作日内上缴区财政;建立多重风险控制机制,定期向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报告区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每年度4月30日前对上一年度区引导基金管理情况作出自评报告向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报告。

第十六条  申请引导基金的程序:

(一)公开征集。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向社会公开引导基金申报指南。申请人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申报。

(二)尽职调查。受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的委托,广州番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牵头对申报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形成区引导基金投资建议。

(三)方案评审。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会与区财政局、区科工商信局对申请人资料、投资方案组织审查以及专家评审等,提出评审意见。

(四)社会公示。区发展和改革局对评审通过的投资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征求区财政局、区科工商信局等部门意见后将有关材料上报区政府。

(五)最终决策。区政府对投资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的退出程序:

(一)前期准备。广州番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根据引导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研判引导基金符合第八条、第十二条退出条件的情况下,告知区发展和改革局并做好引导基金退出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开展退出核准、退出谈判,形成引导基金退出建议。

(二)形成退出方案。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区科工商信局对引导基金退出建议进行审核,形成退出方案,并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就退出事宜请示区政府。

(三)最终决策。区政府对退出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四)办理退出手续。广州番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按照区政府办退出批复件,签订退出协议,办理退出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申请国家、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执行,区引导基金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是指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所指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是指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上述条件按照初始投资行为发生时被投资企业规模确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番禺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番发改〔2015〕35号)同时废止。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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