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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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落实广东省和深圳市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部署,加快推动罗湖区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全面振兴发展,设立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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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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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主要根据扶持对象对区经济发展和财政增长的贡献、项目对产业链上下游的作用,以及项目发展的可持续性,采用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审核、择优扶持、社会公示等办法确定最终扶持对象。年度资金使用完毕后当年度不再接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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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按照部门对应的行业特点、行业发展需求制定专项资金相关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报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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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各分项实施细则暂未涵盖但对辖区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有重要影响的事项可使用本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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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扶持对象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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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辖区从事总部经济、金融业、现代服务业、黄金珠宝及工业(生产制造)、科技创新、节能减排、知识产权与标准化战略、对口帮扶及其他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其他组织等(以下统一简称企业)和个人,相关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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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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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除实施细则特别注明的条款外,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企业可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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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罗湖区依法生产经营,依法纳税或依法纳入辖区统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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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权关系明晰,诚实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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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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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实施细则特别注明的条款外,具备以下任一基本条件的个人可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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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罗湖户籍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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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罗湖户籍,但工作单位在罗湖且领取了社会保障卡,或持有居住证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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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企业和个人申请扶持需具备的具体条件以及申报项目适用的扶持方式和额度,以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为准。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并发布申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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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罗湖区依法纳税或依法纳入罗湖统计的企业在罗湖对口帮扶地投资发展,可参照相关实施细则申请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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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扶持金额累计超过50万元的,应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监管协议或提交书面承诺,履行监管协议所约定事项或承诺获得扶持资金后五年内纳税或纳统关系不得迁离罗湖,否则按协议约定或书面承诺退回全部扶持资金。企业确因特殊客观原因不能提供上述材料,或不能完整履行协议书(承诺书)约定的,应提交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材料,经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提请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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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每年核查与本部门签订监管协议或向本部门提交承诺书企业的履约情况.对违反协议或承诺的企业,应要求其按协议书或承诺书的约定退回所获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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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资金管理与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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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成立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区长任组长,分管行业主管部门的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发展改革局、区经济促进局、区科技创新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投资推广局(金融办)、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罗湖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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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区经济促进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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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各行业主管部门是本专项资金相关实施细则的具体责任部门,负责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包括企业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认定标准、扶持方式、扶持额度等内容的相关实施细则;负责接受咨询和受理申请;组织对申请企业或项目的考察和初审;负责扶持项目的跟踪监管和绩效评价;区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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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环保水务局、区安监局和海关、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申请项目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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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申请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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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每年度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下一年度的6月底。如各局因扶持项目需要,需另行安排受理起止时间,经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确定,可自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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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政策修订等客观原因导致暂停申报的,经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确定,可延长项目申报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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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企业和个人申请专项资金扶持需提供的详细资料以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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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截至申报之日申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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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年内存在被海关、工商、税务、安监、劳动、环保、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单次处予5万元以上行政处罚记录,且对辖区经济发展、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民生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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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年内存在被处予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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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存在重大法律纠纷,尚未处理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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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区政府规定的其它不得申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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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相关信息以申报之日在《深圳信用网》查得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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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登录罗湖区电子政务网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咨询并在线申报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按规定上传申请材料。受理部门在线核查申请企业和个人申报项目内容及其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请企业和个人,同时与拟受理的企业和个人在线预约提交书面材料的时间。申请材料用A4纸双面打印,装订成册(一式一份),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受理部门核对材料原件。经受理部门核查后的申请材料,在相关部门之间共享并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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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审核与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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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审核与批准程序按照部门初审、联席审核、择优扶持、社会公示、核准拨款进行,相关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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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部门初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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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行业主管部门受理企业和个人申请后,对企业或项目进行综合考察,核实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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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需要第三方审计的项目,由受理部门按程序选择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审计经费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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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行业主管部门对通过初审的企业或项目,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报分管区领导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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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需签订产业监管协议的项目,应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与企业共同草拟协议,报分管区领导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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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行业主管部门将经分管区领导审核确认的资金安排方案、产业监管协议和相关资料,提交办公室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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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由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召开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区长主持,分管行业主管部门的副区长出席,区发改局、区经济促进局、区科技创新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投资推广局(金融办)、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罗湖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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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席会议按以下程序审议各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安排的初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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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公室汇总各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资金安排方案和相关资料,报请召开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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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汇报本部门项目申请、受理情况、初审情况和扶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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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联席会议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分管区领导的意见和对项目的总体判断,对扶持项目和扶持额度做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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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办公室报请区领导主持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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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经联席会议审定的资金扶持意见通过罗湖区电子政务网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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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第三方均可以对资金扶持意见向办公室提出异议,由受理企业申请的行业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向办公室报备。经调查证明异议成立的或企业不配合调查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由受理申请的行业主管部门在调查结果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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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纳入各行业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管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联席会议决定和办公室提供的资料,按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审核发放程序予以核发。原则上在每年九月之前,完成上一年度六月至当年六月受理项目的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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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符合条件的同一企业的同一类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扶持政策。同一企业年度受扶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对罗湖区的财政贡献总额。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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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获得区内产业用地支持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再享受相关物业方面的扶持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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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或各实施细则暂未涵盖的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报联席会议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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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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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扶持项目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区审计部门负责对扶持项目抽查或专项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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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对本部门受理的上一年度扶持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对本部门签订的产业监管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管,对受扶持项目(企业、行业)的发展情况和相应扶持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评价,形成报告报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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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汇总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评价报告,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进行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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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向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报告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综合绩效。相关情况同时向区监察委员会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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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与项目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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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获得扶持的企业或个人,应确保扶持资金专款专用。对于企业或个人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出现的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责任人进行处理,依法追回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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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存在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各行业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扶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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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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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所称各相关实施细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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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附细则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本细则规定的“以下”,不包含本数。币种除特别注明的之外皆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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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罗府规〔201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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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外部经济形势出现重大变化、上级政策或决策部署发生调整,本办法及实施细则将予以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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