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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阳区促进社会化专业招商奖励办法的通知

2019-07-01

一、制定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市“双招双引”工作部署,加快发起全区“双招双引”新一轮攻势,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我区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打造市场化服务平台,提升我区招商工作精细化、专业化水平,根据青岛市《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47号)中实行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奖补的规定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发〔2019〕2号)中关于加大社会化招商奖励力度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项目认定条件

1.本办法所称“项目”,应符合山东省“十强”产业、青岛市“956”产业和我区“1333”产业发展方向(不包括政府投资项目、产城融合项目)。

2.项目须在我区注册并纳税,且承诺实际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

三、项目奖励对象

1.办法奖励对象为项目引荐人(以下简称“引荐人”)。

2.引荐人是指:成功引荐区外企业到我区新注册落户的具有合法主体的社会机构和个人。

主要包括:(1)曾任职于专业化科研机构、知名企事业单位的高管、科研人员、专业人才,退休、离职后利用丰富的专业知识、人脉资源创办招商中介服务机构,积极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2)国内外知名度较高的投资咨询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私募基金、保险公司、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等;(3)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行业协会、商会及专业机构;(4)合法成立的海外中介机构、海外驻华代理机构等;(5)其他在项目引进方面有突出工作能力的人员和机构。

3.法律法规禁止从事有偿中介服务的组织、机构或个人,不属于本办法的奖励对象。

四、奖励内容

(一)外资项目奖励

1.年到账外资额100万美元及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0.5%对引荐人进行奖励。

2.年到账外资额500万美元及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0.7%对引荐人进行奖励。

3.年到账外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0.8%对引荐人进行奖励。

4.年到账外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1%对引荐人进行奖励,最高奖励2000万元。

5.对引进境外世界500强投资项目,年实际到账资金额按3倍系数计算;对引进境内世界500强项目,年实际到账资金额按1.5倍系数计算。(世界500强企业范围以上一年《财富》杂志公布的世界500强名单为准)

6.奖励兑现。按照项目到账资金比例兑现奖励资金。区级奖励金额不超过地方经济贡献。

(二)内资项目奖励

引进项目总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在文件有效期内注册且实现实际到账资金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实际到账资金的0.1%对引荐人进行奖励;在文件有效期内注册且形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以统计部门统计数据为准),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0.6%对引荐人进行奖励;当年注册且当年形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以统计部门统计数据为准),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0.7%对引荐人进行奖励(引进省外符合认定条件的,分别上浮0.1%对引荐人进行奖励)。

1.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最高奖励100万元。

2.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30亿元以下的,最高奖励200万元。

3.总投资30亿元及以上、50亿元以下的,最高奖励300万元。

4.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最高奖励500万元。

5.奖励兑现。按照项目实际到账资金和固定资产投资比例兑现奖励资金。区级奖励金额不超过地方经济贡献。

五、资格确认和奖励资金兑付程序

(一)资格确认

1.初次备案:项目需在洽谈第一时间内,由引荐人会同接受项目信息的青岛轨道交通产业示范区、街道办事处,填写《城阳区社会化专业招商项目引荐人初次备案表》,在区双招双引中心进行初次备案。

2.二次备案:项目引荐人应在项目投资方与我区签订投资协议时,会同项目拟落户的青岛轨道交通产业示范区、街道办事处,填写《城阳区社会化专业招商项目引荐人二次备案表》,在区双招双引中心进行二次备案。

3.最终确认:项目在我区完成工商注册后,项目引荐人经项目落户的青岛轨道交通产业示范区、街道办事处同意,持《城阳区社会化专业招商项目引荐人资格确认表》,在区双招双引中心办理资格审核。由区双招双引中心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后确定“项目引荐人”,形成会议纪要,由各相关部门逐条落实和兑现奖励政策,并由项目落户青岛轨道交通示范区、街道负责与引荐人签订《社会化专业招商奖励协议》。

4.对于山东省“十强”产业、青岛市“956”产业和我区“1333”产业项目的产业认定,由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投资认定由区发展改革局和区统计局负责;到账外资、内资实际到账资金的认定,分别由区商务局、区双招双引中心负责。

5.同一项目须完成上述三项备案,并按照备案时间只认定一个引荐人。同一项目内、外资只能认定一项。

(二)奖励资金兑付程序

1.奖励申请。青岛轨道交通产业示范区、各街道负责奖励资金初审。在项目进展达到规定的条件后,按财政年度,项目引荐人于当年9月底前向项目落户的青岛轨道交通产业示范区、街道提出奖励资金兑现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城阳区社会化专业招商项目引荐人初次备案表》、《城阳区社会化专业招商项目引荐人二次备案表》、《城阳区社会化专业招商项目引荐人资格确认表》、《城阳区社会化专业招商奖励兑现申请表》;《社会化专业招商奖励协议》;引荐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引进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投资协议书(须有明确的项目总投资额)、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工程决算书、设备购买发票、纳税证明等凭证;可认定其投资行为的其他材料。

2.奖励审核。区双招双引中心对初审结果进行审核,并在城阳政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天。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区双招双引中心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通过。

3.奖励拨付。区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通过的项目,由项目落户青岛轨道交通产业示范区、街道负责编制奖励资金预算并兑现,区级财政承担。奖励资金兑现情况,报区双招双引中心备案。

六、其它规定

(一)引荐人应当是在投资者与我区青岛轨道交通产业示范区、区直部门、街道接触前,介入投资项目的招商活动,并全程参与项目引进且在项目引进中发挥实质性促进作用。

(二)引荐人应为最终促成项目在我区新注册,并经项目投资方认可为项目引荐人的单位或个人;参与引荐的自然人不分多少,对引荐人奖励总量不变。

(三)引荐人领取奖励资金,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引进外资项目奖励资金按照奖励资金兑现时的汇率折算人民币兑现。

(四)本办法认定的项目是指政策实施期内登记注册的,即2019年1月1日起新登记注册项目。

(五)企业在本办法规定的五年经营期内,出现减资或撤资行为的,相应扣减或收回项目引荐人奖励资金。

(六)对弄虚作假或相互串通恶意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引荐人奖励资格,依法追回已发奖励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七)奖励资金审核拨付单位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查、审核。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本办法由区双招双引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如青岛市出台新的招商奖励办法,按最高扶持力度执行。如与城阳区其它扶持政策有重复事项,按最高扶持力度执行。如与本办法实施前城阳区出台的其它关于社会化招商奖励政策有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九)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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