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深府规(2018)22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
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等产业。扶持类别包括“创新链+产业链”融合专项扶持计划、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扶持计划、产业服务体系扶持计划、市场准入扶持计划、国家与省资助项目配套计划等。
第三条本规程扶持方式包括直接资助、贷款贴息和股权资助三种:
(一)直接资助是指对项目申报单位自主实施的产业项目给予无偿资助,分为事前资助和事后资助(包含事前立项、事后补贴)两种方式。
(二)贷款贴息是指对项目申报单位自主实施的产业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部分资助。
(三)股权资助是指通过股权投资和直接资助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申报单位自主实施的产业项目给予部分资助。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发布资金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材料初审,开展项目跟踪管理、监督检查和中期评估,下达资金扶持计划,批准项目变更、撤销或中止,办理资助资金拨付、回收和清算,办理资金信息公开(涉密信息除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评审核查、验收评价等工作;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项目重点绩效评价和再评价,配合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第三方专业机构是指提供专业性、辅助性服务的机构,包括评审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项目评审,提交评审结果报告;
(二)组织专项审计,审核贷款合同,对项目总投资、贷款利息等进行核算;
(三)对项目的投资估算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算;
(四)承接开展项目初审、绩效评估、项目验收、项目后评价以及开展项目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请指南要求进行项目申报,并提交项目资金申请书等资料;立项后按照签订的资金使用合同或资金批复文件内容实施项目;按照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配合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报送项目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根据项目评价结果及时进行整改。
第七条股权代持机构是指依据《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多元化扶持方式改革方案》(深发改(2015)361号)确定的代为持有政府股权投资股权的专门机构。股权代持机构负责制定合作股权投资机构遴选标准并实施动态管理,代表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被投企业进行出资,实施财政股权资金投后管理和退出。
第三章申报条件和资助标准
第八条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各专项申报条件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规程另行制定申报指南予以规定,基础申报条件如下:
(一)申报主体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申报主体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申报项目所在地位于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符合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和专项申报指南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已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等备案或核准,取得有关批准文件。产品涉及安全、医疗、金融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请单位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产品生产或销售许可等资格。
(四)申报单位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五)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保障条件。
(六)申报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七)不存在就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项目总投资原则上由建设投资、研发费用、流动资金和其他费用构成(市场准入认证扶持计划除外),其中:
(一)建设投资主要包括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改造与租赁费,安装工程费,生产运营场地基础设施建设等建筑工程费和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建设投资。
(二)研发费用包括自主研发费用和委托开发费用。其中,自主研发费用主要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研发人员费(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性支出除外)及间接费用;委托开发费用主要是指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需要就部分委托研究开发所支付的费用。
(三)流动资金主要包括燃料动力费、市场网络建设费、推广活动组织费、生产运营场地的租赁费、执行期利息等。
市场准入扶持计划项目总投资原则上包括专项审计后确定的生产检验场地和硬件改造费、产品试验和检测费、专用设备购置或租赁费、认证审查费、审图费、检验费、注册和认证费、体系认证费、专家咨询费、翻译费等。
第十条各扶持计划具体扶持内容如下:
(一)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扶持计划:支持申报单位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以创新集聚优势资源和提升产业层级为战略任务,以重点领域服务和模式创新、重大战略布局、规模化示范应用推广、关键技术工艺提升、生产环节核心技术掌握为目标,实施对经济或社会经济效益显著、产业发展起到支撑引领作用或主要性能指标取得突破的应用推广项目。
(二)产业服务体系扶持计划:包括公共服务、高端展会等扶持计划。公共服务:支持申报单位开展公共研究、创新创业、产业化、成果转化服务、技术交流、资源数据共享、产品推广服务、决策咨询、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标准制定等服务,并通过整合现有资源,打造和打通各类公共服务平台或公共服务园区,建设产业服务体系,提升产业公共服务能力。高端展会:支持高校、企业、行业协会等机构主办或承办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国内外知名展会、高端论坛等活动。
(三)“创新链+产业链”融合专项扶持计划:以产业链和创新链的重大需求和关键环节为导向,以前沿基础研究、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化应用示范为重点,支持申报单位紧密合作,促进产、学、研、用优质资源高效集成。
(四)市场准入扶持计划:支持申报单位为开拓国内外市场,保障其技术、产品及服务符合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市场准入标准,获得有关市场准入注册、认证和许可的项目。
(五)国家与省资助项目配套计划: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国家或广东省有关部门项目配套。
第十一条各扶持计划资助方式和标准:
(一)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扶持计划。
资助方式:事后直接资助、股权资助或贷款贴息。
事后直接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或相应期限销售额的30%,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股权资助予以最高3000万元资金支持,资助资金分为股权投资和直接资助两部分,每部分资金分别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贷款贴息资助总额为企业项目总投资额度内实际发生贷款利息总额的70%,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年度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扶持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项目期累计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二)产业服务体系扶持计划。
资助方式:事前直接资助和事后直接资助。
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采用事前直接资助的,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采用事后直接资助的,公共服务类按不超过经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后确认费用的50%给予资助;高端展会类,对以市政府名义在深圳主办的会议或论坛,按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确认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对以社会机构名义在深圳主办的会议或论坛,按不超过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确认费用的50%给予资助。
(三)“创新链+产业链”融合专项扶持计划。
资助方式:事前直接资助。
每个实施方案的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申报单位的申请额度,不超过总投资的30%。每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支持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资助资金根据实施方案年度检查评估情况分期拨付。
(四)市场准入扶持计划。
资助方式:事后直接资助。
依据有关产业政策,对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项目市场准入进行资助。根据核定的项目费用实际发生额予以资助,分别获得国际、国内权威认证的,单个项目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五)国家/省配套扶持计划。
按国家、省资助资金予以最高1:1配套支持,单个项目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且配套资金与国家、省资助金额总和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
第十二条根据项目申报单位(仅限企业)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情况,对单个企业获得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直接资助资金的最高资助额度予以分档支持,具体标准如下:
(一)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100亿元以上的,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2亿元,近3年累计资助最高不超过4亿元。
(二)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10-100(不含本数)亿元的,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1亿元,近3年累计资助最高不超过2亿元。
(三)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1-10(不含本数)亿元的,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近3年累计资助最高不超过1亿元。
(四)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未达到1亿元的,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近3年累计资助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
第四章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产业规划确定年度支持领域,依据本规程编制年度资金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扶持计划类别、重点方向、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要求等。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方式分为单独申报、联合申报。
第十五条申报单位根据申请指南要求在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系统初审通过后申报单位将相关纸质资料提交至行政服务大厅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综合受理窗口,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第十六条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申报日期截止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申报材料合规性初审。
第十七条项目初审完成后需进行专家评审的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方可通过。对需进行审计的项目,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对需现场考察或现场考核的项目,组织实施现场考察或现场核查。
第十八条使用申报单位生产经营指标作为审核必要条件或者重要参考条件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市统计部门提供申报单位生产经营指标数据,市统计部门予以核实。超出正常误差范围的,申报单位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市统计部门。
第十九条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资金安排,结合项目综合评审结果、项目核查结果等情况,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根据资助标准编制资金资助计划,确定拟资助名单和资助金额。
第二十条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对资助项目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简介、总投资及拟资助金额等,公示期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在受资助项目单位按要求办理请款手续后安排资金拨付。
第五章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规定对项目进行管理,对需验收项目按《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8)1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应按项目实施方案完成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建设内容或无故延迟建设进度。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确有需要调整项目目标、内容、建设时序或提出项目中止的,应报请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对因故调整项目建设规模或中止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做出项目资金决算,对需追回已拨付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退回,拒不配合退回的,将项目单位及相关人员列入失信提示名单。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应按要求提交项目进展报告、配合进行项目检查及按要求提交验收资料。项目单位存在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的,逾期项目未完成验收前,不受理其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不推荐其申报国家、省有关资金项目。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应提交受资助项目的自评价报告,自评价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实施过程总结、效果评价、目标评价、评价结论、主要经验和相关建议等内容。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需要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第三方专业机构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三方专业机构在项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申报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其项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资格,依照有关规定列入不诚信服务机构名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参与评审的专家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专家资格,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向社会公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申报单位应如实申报,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建设,按照国家有关税务、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税收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和后评价等工作,切实履行各项职责。
第二十八条在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审批、管理、验收、后评价等过程中,任何机构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非法骗取、恶意串通、提成牟利、侵占资助资金、恶意重复申报、阻挠或故意规避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及其他不良行为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列入失信提示名单提交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等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并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资助,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提示名单,已取得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决定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金。
(一)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实施联合惩戒,不予财政资助;
(二)同一项目多头申报或与已获我市市级财政性资金资助的项目建设内容存在重复;
(三)已获国家、省、市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验收不合格未满3年或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达1年以上;
(四)申报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范围的;
(五)申报单位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承诺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
(六)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况。
企业多次出现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列入失信提示名单,且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程不适用于涉密项目。
第三十一条本规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程自2019年4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市经贸信息委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经贸信息预算字(2016)147号)同时废止。执行期间,我市新出台的产业扶持政策或措施在重点领域、计划类别、资助标准等方面与本操作规程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新出台的政策或措施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