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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通知

2019-07-01 太原创客空间电子商务创业园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贯彻落实国家建设网络强国战略和《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通信设施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建设成效显著,实现全光网城市。但随着市政设施和道路交通等城建工程项目增多、施工范围加大,因施工影响通信设施建设和光缆阻断事故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通信设施正常运行和通信保障安全畅通。现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加强通信设施建设管理

(一)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纳入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全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包括5G基站建设规划),明确各类设施用地规划及管控内容和要求,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综合性规划,与环境保护、林地利用、城镇建设、道路建设等规划相衔接。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规划指导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二)严格通信设施相关规划审批。对于新建独立占地型通信基站,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附建型通信基站建设应符合市容环卫标准和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城乡规划部门应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有关内容列入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中。

(三)加强工程项目通信设施建设规划设计。道路、桥梁工程项目应将通信管道等通信设施与道路、桥梁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和建设。在道路改造中,原有通信管道、线路无法保留的,由项目设计单位负责在道路改造方案中规划设计管道。车站、地铁、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等市政公共设施应将通信管道、通信机房、室分系统等通信设施作为重要配套设施,纳入项目建设设计文件,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和建设,并由建设单位随主体工程同时施工与验收。住宅小区、楼宇规划建设时,应充分考虑楼宇弱电井与城市主干道通信管线对接,为通信机房、通信基站预留位置和空间。同时统筹考虑基站配套电力引入、通信管线等需求,避免出现小区、楼宇建成后通信缆线无法接入和接入不规范的现象。

二、加大通信设施建设支持力度

(一)大力推动网络强市战略。支持引导通信运营企业和广电网络公司加快通信设施建设,保障通信网络安全畅通,全面提升智慧城市和信息产业发展水平。进一步推进城区4G网络深度覆盖,实现城市中心区域、县城和乡镇连续覆盖及农村热点区域有效覆盖。在重点区域开展5G基站建设试点,有序推进5G建设工作。

(二)深化通信设施共建共享。根据通信设施共建共享要求,创新资源整合共享模式,避免重复建设。积极推进通信设施集中统一建设和专业化运营维护,推进杆塔管线等通信设施共建、开放、共享、共维。进一步加强既有住宅小区宽带接入设施共建共享,促进绿色集约发展。新建、改建或扩建的通信设施,应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实行统一建设或联合建设,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后投入使用。已建成的通信设施具备共享条件的,应以出租、出售或资源互换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实现资源共享。因资源整合及布局调整不需要继续保留的通信设施,应及时拆除。

(三)积极推进公共设施对通信设施免费开放。推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等所属公共区域及市政、公路、铁路、机场、地铁等公共设施对通信设施无条件免费开放;旅游景点、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市政设施有序向通信设施开放,并提供电力接入等便利条件。通信设施所在场所业主单位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和要求移除通信设施。

(四)加强市场监管。住宅小区、商住楼、办公楼等民用建筑开发人、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为通信业务经营者的通信设施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违规收取接入、使用等费用。通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与住宅小区、商住楼、办公楼等民用建筑开发人、所有权人或管理人签订含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不得阻碍其他通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提供服务。

三、加强通信设施安全保护工作

(一)增强责任意识。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通信设施建设和通信网络安全畅通对保障经济发展、服务人民群众、巩固国防建设的重要意义,将通信设施保护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严厉打击和防范盗窃、破坏通信设施等危害通信安全行为。对可能影响通信设施安全的作业和施工,严格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强行拆除和破坏通信管道、线路、基站(铁塔)、机房等通信设施。因市政建设改造等原因必须迁移的,当地政府应会同项目建设单位、通信设施产权单位研究替代路由、站址,督促通信设施产权单位制定迁改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

(二)建立完善沟通机制。每年2月底前,各项目主管部门将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包括项目开工时间、方位、范围等)通报通信主管部门及通信运营企业。施工过程中即变即报,以便通信设施产权单位全面掌握项目安排和工程进展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保护通信设施或迁改设备及路由。通信运营企业和广电网络公司应加强与当地政府和相关单位的对接沟通,推进通信设施规划、建设、资源共享和保护工作。

(三)各部门工作职责

市通信管理部门负责通信运营企业之间的统筹协调,建立业务工作联系机制,督促各相关部门落实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研究解决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遇到的问题。会同城乡规划部门组织开展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市综治委负责将通信事故等级与县(市、区)政府事故等级对应纳入考评体系。

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相关单位配合通信设施产权单位对通信故障进行抢修。

市公安局依法查处阻碍通信设施建设,盗窃、破坏通信设施违法行为及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等违法犯罪活动。

市国土局负责通信设施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和审批,协调通信设施建设、土地征用等相关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依法对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进行监督管理。

市住建委、市城乡管委负责督导各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通信运营企业及广电网络公司建立工作联席机制,做好市政道路建设内的通信设施保护工作。

城乡规划部门与市通信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全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包括5G基站建设规划),经市政府审批后将相关控制内容纳入城乡规划。负责城市道桥工程综合管线中通信管线规划审批。

市房产局负责指导监督物业服务公司配合通信运营企业、广电网络公司做好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为配套公用通信和广电设施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条件。禁止违规收取接入费、使用费等费用。

市交通运输、水务、园林、林业等单位在施工及实施养护作业涉及通信设施时,负责及时通知通信设施相关产权单位予以配合,确保通信设施安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牵头组织做好属地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建立应急响应工作机制,加强保护通信设施重要性宣传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通信设施产权单位做好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加强与通信运营企业、广电网络公司沟通,督促、配合通信运营企业和广电网络公司做好架空线路入地和整治工作。通信设施产权单位负责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事处等做好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交底工作。

(四)严格规范作业程序。市政道路工程开工建设时,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道路施工单位、通信设施产权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进行现场交底。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各通信设施产权单位协商产生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各产权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对接工作。通信设施产权单位应向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需保护的既有管线线位书面材料,并对施工范围内既有通信线缆的产权、数量、位置、走向、埋深等情况进行书面交底,设置管位标识,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项目施工单位应与通信设施产权单位共同制定通信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方案,并按方案实施。通信设施产权单位应将重要通信设施项目安全保护工作方案报送县(市、区)通信管理部门。

因市政改造需要迁改通信设施,项目建设单位一般应提前20天通知通信设施产权单位,就设施防护、选址重建等进行协商,确定迁改方案。项目建设单位统一协调,项目施工单位积极配合,通信设施产权单位按时限完成迁改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迁改工作的,通信设施产权单位应书面反馈项目建设单位并说明原因。

四、建立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有关单位造成通信设施阻断事故时,应切实履行现场保护责任,第一时间通报通信设施产权单位、属地县(市、区)政府值班室和应急管理部门,做好配合通信设施产权单位进行抢修的各项准备工作。通信设施产权单位应立即将通信设施阻断情况报告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应迅速安排相关人员到达通信设施阻断现场,牵头协调组织相关单位做好应急抢修和责任认定工作。各通信设施产权单位组织合法的具有财产损失认定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确定抢修工程费用及事故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并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造成重大通信事故的,根据《太原市通信应急保障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市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施工单位、通信设施产权单位,根据通信线缆保护区内施工及挖断线缆处置作业规范,开展抢修工作。

通信运营企业应配合属地政府做好通信网络影响区域内居民及客户的宣传解释工作。通信事故抢修及损失赔偿有关费用,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盗窃、破坏、损毁、非法收购无来源证明的废旧通信线缆和通信设备,挪动、损坏或改变警示标识等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通信管理部门或相关通信设施产权单位。当地政府给予举报者一定的物质奖励。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和各级通信管理、综治、应急、公安、国土、环保、住建、城管、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城乡规划、房产、园林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充分认识加快宽带网络建设和提速降费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工作责任,落实任务措施,加强沟通协调,把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舆论宣传。各级各部门要通过报刊、电视、互联网、微信、微博等媒体和渠道,宣传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提升广大群众的通信设施保护意识,营造加强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良好氛围。发动引导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盗窃、破坏电信设施违法行为,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三)加强督查检查。各级政府要将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纳入重点督查督办范围,列入考核评价依据,加强动态跟踪及监督检查。对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推进有力、成效显著的典型案例、先进事迹,予以宣传、表彰;对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不力的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附件:1.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职能任务分工

2.通信设施损坏责任认定书            

3.太原市通信线缆保护区内施工及挖断线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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