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 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原市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
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太原市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提高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绩效,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16〕76号)、《〈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晋政办发〔2017〕79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科技创新经费系指为支持我市科技创新项目及活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设立的,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科技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的科技专项资金。
市级科技创新项目系指根据全市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规划,列入市科技发展计划,由相关单位组织实施,并由市级科技创新经费立项资助或给予后补助支持的科技创新项目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遵循科学引领、创新驱动、尊重规律、改革创新、公正公开、规范高效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太原市科技管理部门管理的市级科技创新项目申报、受理、论证(评审、评估)、立项、实施管理、变更、终止、验收、绩效评价、经费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由市科技管理部门、市财政管理部门、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等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通知)和年度科技创新项目经费预算安排建议;
(二)负责市级科技创新项目论证(评审、评估)、立项工作,编制科技项目资金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会同市财政管理部门下达;
(三)组织开展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四)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委托其开展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过程管理,并对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五)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等实施信用管理;
(六)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财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编制科技创新项目经费年度预算;
(二)会同市科技管理部门下达科技项目资金计划;
(三)对市级科技创新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市科技管理部门实施绩效评价,对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四)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系指由市科技管理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约定,开展相关服务工作。
第九条 项目组织单位系指太原市各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市直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辖区或行业企事业单位申报市级科技创新项目;
(二)受理本辖区或行业内企事业单位的项目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推荐报送;
(三)协助市科技管理部门开展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含项目合作单位)的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项目,承担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制度,落实项目自筹资金及其它保障条件;
(二)与项目管理部门(市科技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和项目组织单位)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按进度要求完成计划任务书确定的工作任务;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项目承担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实施进度调整、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等重大事项,按规定提交申请或备案;按要求编报科技报告;
(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监管部门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四)项目完成后提交验收申请,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按规定终止项目;
(五)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资料;
(六)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科技创新项目按照科技创新经费管理使用方式,分为前引导类事前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前引导类项目)、后补助类项目和科技活动类项目等三类项目。
第十二条 前引导类项目系指市科技管理部门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编制项目申报指南(通知),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或面向特定单位定向征集,组织论证(评审、评估),从申报项目中择优立项并予以经费资助的科技创新项目。
第十三条 后补助类项目系指市科技管理部门为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对企事业单位使用其自有资金先行投入科技创新活动取得成果或服务绩效,通过审查或绩效考核后给予经费补助的科技创新项目。
第十四条 科技活动类项目系指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或由其他部门、单位组织且纳入全市科技活动计划,使用市级科技创新资金开展的会议论坛、报告讲座、交流合作、科技咨询、科普活动等科技活动。
第十五条 前引导类项目管理流程为:
(一)市科技管理部门编制前引导类项目申报指南(通知),经审定后公开发布。
定向征集项目不发布申报指南(通知),由市科技管理部门通知项目组织单位组织申报。
(二)企事业单位编制项目申报材料,按照项目申请程序,报项目组织单位或市科技管理部门。
(三)项目组织单位受理本辖区或本行业企事业单位的项目申报,进行形式审查,出具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科技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
(四)市科技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组织开展项目论证(评审、评估),提出项目审查报告和拟立项建议。
项目评估系指市科技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项目方案的可行性、技术先进性、知识产权状况、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经费预算合理性、自筹资金能力、法律风险等进行综合评判,形成评估报告。
项目论证(评审)系指市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或对申报项目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项目评估意见一并进行论证(评审)并形成结论,一般可采取会议论证(评审)、网络视频论证(评审)和单位答辩等相结合方式。项目论证(评审)同时组织开展技术论证(评审)和经费预算论证(评审)。论证(评审)专家组不少于3人且为奇数,由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构成,并充分考虑专家组成员的专业性和配置的合理性,实行回避原则和轮换原则。
(五)市科技管理部门对项目审查报告和拟立项建议进行审核,提出专题报告。经会议审定后,对拟立项项目名单(定向征集项目除外)予以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对拟立项项目名单公示无异议的,市科技管理部门编制科技项目资金计划,报市政府审定。
(七)市政府审定后,市财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科技管理部门联合下达科技项目资金计划。
(八)市科技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项目组织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
(九)市科技管理部门或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十)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计划任务书要求组织实施项目。
第十六条 建立前引导类项目进展情况跟踪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执行。市科技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每年现场检查不少于一次,200万元及以上项目每季度现场检查一次。
(二)年度评价。在项目实施期内,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定期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对项目实施情况、目标实现情况、成果产出情况、经费支出情况等进行自评。执行情况报告根据项目管理要求,经项目组织单位、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管理部门。
(三)项目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对计划任务书确定的事项进行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照该项目原申请程序,报市科技管理部门批复。
第十七条 前引导类项目提前完成或于计划任务书执行期满2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填报验收材料,按照该项目原申请程序,向市科技管理部门申请验收。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验收。验收工作须在项目计划任务书执行期满6个月内完成。因故不能按时验收的,须在计划任务书执行期满前1个月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原则上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前引导类项目验收主要形式包括会议验收、现场验收、函评验收等。根据项目特点和实施情况,可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由不少于3人且为奇数的成员构成。验收以计划任务书确定的考核指标为依据,对项目实施情况做出客观评价。
第十九条 前引导类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三类。
(一)按期完成项目计划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通过验收。
(二)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不按期提交验收材料的,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有弄虚作假成分的,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的,拒不配合验收工作的,均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按结题处理。
第二十条 未通过验收的前引导类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 前引导类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实施项目终止: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
(二)拒不接受项目监督检查,或对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能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三)项目计划任务书执行期满后2个月无正当理由未提交验收申请,或再次验收后仍未通过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注册地已迁出本市,或已停止经营活动,或已注销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人员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有违法、欺骗等行为并经核实的;
(六)存在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二条 前引导类项目终止分申请终止和强制终止。终止程序如下:
(一)申请终止。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终止的,应按照该项目原申请程序,提交市科技管理部门审定后实施终止。
(二)强制终止。对符合项目终止条件,但项目承担单位未提出或无法提出终止申请的,由项目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审查,或由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市科技管理部门审定后,实施强制终止。也可由市科技管理部门直接实施强制终止。
需对拟终止项目作出专业判断的,由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形成项目终止评估意见,作为决定终止的重要依据。评估意见包括终止原因、责任判定、信用评价、处理建议等。已使用财政科技经费的,同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
经市科技管理部门审定终止的项目,由市科技管理部门批复终止申请或发出项目终止通知。
第二十三条 对终止的前引导类项目,已拨付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将尚未使用的财政经费退回,未拨付经费的不再拨付。
第二十四条 后补助类项目管理流程为:
(一)市科技管理部门编制项目申报通知,经审定后公开发布。
(二)企事业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三)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受理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出具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科技管理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
(四)市科技管理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组织论证(评审、评估),向市科技管理部门提交审查报告及拟补助名单、金额建议。
(五)市科技管理部门对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交的审查报告及拟补助名单、金额建议进行复核,提出专题报告。经会议审定后,对拟补助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对拟补助名单公示无异议的,市科技管理部门编制科技项目资金计划,报市政府审定。
(七)市政府审定后,市财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科技管理部门联合下达科技项目资金计划。
(八)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五条 后补助类项目不签订计划任务书、不进行中期检查及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接受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组织举办科技活动实行“一事一议”。市科技管理部门将科技活动列入科技项目资金计划安排经费,或以专题请示形式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管理部门审核下达科技活动经费。
第二十七条 科技活动类项目不签订计划任务书、不进行中期检查及验收。
使用市级科技创新资金组织举办科技活动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市科技管理部门的要求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向市科技管理部门提交活动总结。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所有项目均须开展绩效自评。重点项目按照市财政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科技计划调整及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建立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实现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项目承担单位应充分履行法人责任,按要求组织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做好审查和呈交,并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单位科研管理程序。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全市科技创新推动转型升级和部门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编制年度科技创新项目经费的预算安排建议,按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管理部门,经市人代会审议通过后,纳入市科技管理部门预算。
科技创新项目经费年度预算批复后,市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全市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结合预算支出时间进度要求,分批次编制科技项目资金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会同市财政管理部门下达。
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年度预算的,按照市级部门预算调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科技创新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科技项目经费、科技活动经费和科技创新项目管理经费。
第三十二条 前引导类项目的各项费用支出,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系指在科技创新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或其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具体包括以下费用:
1.资料费:指在科技创新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资料和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等。
2.数据或样本采集费:指在科技创新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数据跟踪采集、科学研究用样本采集等费用。
3.设备费:指在科技创新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4.材料费:指在科技创新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5.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科技创新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包括计算加工)等费用。
6.燃料动力费:指在科技创新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中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7.印刷、出版费:指在科技创新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打印费、印刷费、誊写费和需要支付的出版费。
8.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科技创新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办公费:指在科技创新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办公用品购买费、通信费、上网费等。
10.车辆使用费:指在科技创新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城市内交通费、车辆租赁费及使用车辆所发生的燃油(能源)费、通行费、停车费等。在经济科目商品服务支出的其他交通费中列支。
11.会议、会务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会议、会务费是指在科技创新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研讨、咨询、培训、协调项目实施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及参加项目相关的会议、活动需要支付的会务费。会议费支出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会务费支出按照举办单位书面通知执行。
差旅费是指在科技创新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开展实验(试验)、考察、调研、交流、培训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支出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科技创新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组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工作、外国专家及港澳台专家来并工作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按照外交部、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对部分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实行分类管理的意见》的规定进行分类管理。
在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承担单位和项目组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12.国内协作费:指在科技创新项目实施过程中国内合作单位与人员参与项目实施所需要的测试化验加工费以外的费用。国内协作费依据合作协议支付,不得超过到账经费的50%。
13.劳务费:指用于支付项目组人员的劳务费用或补助,以及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劳务费开支不设比例限制。劳务费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结合我市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据实编制。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科技创新项目任务科学合理确定项目组人员及其应承担的工作任务,体现酬绩相当原则,统筹安排劳务费等项目经费支出,确保项目顺利完成。项目组人员劳务费发放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并进行公示。
14.专家咨询费:指在科技创新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执行标准为两院院士每人每天不高于6000元,通信咨询费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900元;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人每天不高于2000元,通信咨询费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3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高于1000元,通信咨询费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200元。
15.其他费用:指与项目实施有相关性和必要性,且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的其他费用。
(二)间接费用是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科技创新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本单位(或其依托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的仪器设备及房屋费用,水、电、气、暖费用,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或其依托单位)统一管理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使用管理办法,合理合规使用。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不得超过项目经费资助总额的10%。在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应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项目组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项目组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报前引导类项目、科技活动类项目时,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真实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应当包括财政补助资金和自筹资金。有自筹资金来源的,应提供出资承诺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作为单位具备相应支撑条件和资金实力的依据。自筹资金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投资人投入资金、银行贷款资金、企事业单位横向合作资金等专项用于该项目的货币资金。不含各级政府配套项目经费。
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实施有关的所有费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开支范围进行编制。项目经费支出预算中不得编报不可预见费,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应进行重点说明。
第三十四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应对前引导类、科技活动类项目预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组织开展经费预算评审,就项目预算总额、经费结构合理性、资助总额范围提出评审意见。
经评审确认的经费预算是项目立项、签订合同、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项目经费管理和核算,设立专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确保经费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计划任务书约定,确保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障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第三十七条 赋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调整经费预算后,报项目组织单位和市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实施期间,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验收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两年之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技创新工作直接支出;验收不通过的或终止的项目以及验收通过两年后的项目,结余资金由市财政管理部门按原渠道收回。
第三十九条 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自筹资金研究开发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创新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的财政性资金定额资助,以及落实并发〔2018〕6号文件所拨付的后补助经费,不规定适用范围,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决定。
第四十条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范围包括以下费用:
(一)科技活动中发生的打印费、印刷费、誊写费和出版费等;
(二)科技活动中发生的市内交通、车辆租赁及使用车辆所发生的燃油、通行、停车等车辆使用费;
(三)科技活动中发生的城市间交通、住宿、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等差旅费;
(四)科技活动中发生的会议费及参加科技活动的会务费;
(五)科技活动中科技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及港澳台专家来并交流的交通、食宿及其他费用;
(六)科技活动中支付给专家的报告费;
(七)开展科技活动发生的其他费用。
车辆使用费在经济科目商品服务支出的其他交通费中列支;差旅费、会议费按照差旅费、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会务费按照举办单位书面通知执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按照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家报告费按照太原市《关于调整市直机关培训费中师资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并财行〔2018〕69号)中师资费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一条 科技创新项目管理经费系指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的,为组织实施科技创新项目经费全过程管理以及组织实施科技创新管理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科技创新项目管理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市科技管理部门按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编报科技创新项目管理经费需求,经市财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安排下达。
市科技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科技创新项目经费过程管理工作以及科技创新管理服务工作事项交由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负责,并从科技创新项目管理经费中安排相关费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建立完善科技创新项目网络管理系统,对市级科技创新项目逐步实现信息化、网络化的全过程管理服务。
第四十三条 建立项目管理承诺机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申报项目和编报预算时应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 建立项目管理信用制度。市科技管理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咨询评审专家、中介机构、项目组织单位、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在参与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方面的信用进行记录和评价,作为其今后参加项目和经费管理等活动的重要依据。对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咨询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等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市级科技创新项目或参与市级科技创新项目评审、管理资格。
第四十五条 市级科技创新项目承担单位接受纪检监察、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项目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参与项目和经费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依纪依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各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科技、财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管理本级财政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太原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