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加快推进孵化器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坪山科技孵化育成体系建设,营造“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良好氛围,汇聚科技创新资源,引进高端人才、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为建设深圳高新区坪山园区和深圳东部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提供有力支撑,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坪山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发展思路及原则
(一)发展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瞄准世界科技、产业发展的前沿高端技术,围绕生物制药和生命科学、新能源与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人工智能、信息安全、无人驾驶、物联网、航空航天等未来产业,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引进专业化运营机构和团队,力争用4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孵化器及众创空间类型多元、服务高效、资源共享、机制灵活、区域协同、氛围浓厚的发展态势,形成多种力量、多种模式、多种机制共同促进的全链条、多层次创业孵化新格局。培育新主体、催生新业态、创造新产业,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实体经济更好发展,将坪山建设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沃土、创新创业的热土、科技和产业发展的高地、可持续发展的世界一流高科技产业园区。
(二)发展原则
1.公益性原则。坚持政府扶持前端和原创性科技创新活动,并承担大部分创新创业风险。政府以事前资助的方式支持公益性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建设,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创业空间和服务。
2.专业化原则。依托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行业龙头企业、投资基金、专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运营商等社会机构来建设和运营,突出技术引领、资源整合和专业服务,引进团队和人才的技术优势,利用深圳的资本与市场优势,实施精准孵化。
3.创新性原则。孵化器或众创空间面向实体科技经济的原始创新项目及团队,催生一批新技术、新服务、新产品、新产业快速发展,成为全市大众创新创业的主阵地、创新模式的试验田。
4.开放协同原则。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的运营管理要有国际视野,吸引全球先进技术和高端人才团队,提供国际化的服务,促进技术和人才的跨行业、跨地域的融合交流发展,建设成为国际化开放型的新型孵化器。
5.科学监督原则。发挥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跟踪监测体系的作用,加强分级分类指导,促进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绩效提升。以差异化支持政策和措施促进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推动孵化资源基础化、孵化资本密集化、孵化流程链条化、服务行为职业化、服务要素生态化、孵化过程定制化。到2021年,建成20个高质量科技创新孵化器,在孵团队和企业不少于200个;建成12个低成本、便利化、开放式的新型众创空间,在孵团队和企业不少于100个;培育不少于100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国高企业”),申请专利500件以上,每年在孵企业R&D投入3亿元以上。将坪山建设成为高端资源汇聚、科技成果转化、科技资本密集、创新氛围浓郁的科技创新高地。
三、工作措施
(一)建设空间
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场地位置和空间大小由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在坪山区范围内选择,科技创新服务署(以下简称“科创署”)承担每个孵化器2000平方米以内、众创空间500平方米以内(含本数)的租金,超过部分的租金由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承担。孵化器必须建设研发办公、公共实验室和服务平台、会议室等公共服务设施。众创空间需建设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和专业设备区等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科创署给予每个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每平方米1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资助,只能用于公司装修、购买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其中孵化器所获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众创空间所获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建设资助资金需划拨至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运营公司的银行监管账户,由科创署进行资金监管。
(二)项目入驻和退出条件
入驻孵化器的团队或企业必须拥有自有知识产权,产品已经产业化或即将进入产业化阶段,经孵化器运营机构评审后方可入驻,并报科创署备案。在孵项目须注册为企业,或入驻后3个月内注册企业(国际项目可延长至6个月)。团队或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须迁出孵化器:入驻后3个月(国际项目6个月)后未注册企业、项目入驻孵化器已满30个月、前12个月销售额或产值达到2000万元、项目研发或企业发展失败、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愿退出、孵化器运营机构认为该团队或企业已无继续孵化发展的意义或其他应该退出的原因。
入驻众创空间的团队或企业必须拥有自有知识产权,具备产业化潜力,经众创空间运营机构评审后方可入驻,并报科创署备案,团队入驻12个月需注册为企业。入驻团队或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须迁出众创空间:入驻众创空间已满30个月、12个月后仍未注册为企业、项目研发或团队创业失败、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前12个月销售额或产值达到1000万元、自愿退出、众创空间运营机构认为该团队或企业已无继续孵化发展的意义或其他应该退出的原因。
(三)遴选运营机构
1.科创署负责按规定遴选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营机构(遴选标准和流程另行制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应当以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行业龙头企业、投资基金、专业运营机构与团队等为主。科创署在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机构和企业中综合考察其过往业绩、团队主要负责人履历等情况,撰写尽职调查报告和资助方案、起草监督运营管理合同等,经专家评审、科创署审核后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运营商。
2.每个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必须有独立的运营实体和团队。运营团队必须有3名以上全职人员,核心人员有全职运营过孵化器或众创空间1年以上、创业或风险投资经历。
3.每个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必须建立日常管理、专家团队、项目入驻和退出标准、发展规划、知识产权、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必须与政府相关部门、投资机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税务、会计、法律、科技银行、科技情报、知识产权等科技服务机构建立紧密联系机制,聘请创业导师,定期举办各类创新创业活动。鼓励孵化器或众创空间举办细分行业的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展览等经贸活动,成立产业联盟、协会等社会组织。
(四)运营考核要求
1.每个孵化器原则上每年在孵的团队或企业不少于15个。孵化项目仅须支付每个月每平方米不高于10元的管理费。每个孵化器每年举办不少于20场创新创业活动,第1年须有4家以上企业进入国高培育库,第二年开始每年育成2家以上国高企业(孵化器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下的为1家以上,非制造类孵化器不考核国高企业)。
2.每个众创空间每年在孵团队或企业不少于10个,在孵项目仅须支付每个月每平方米不高于5元的管理费。每个众创空间每年举办不少于20场创新创业活动,每年育成至少3家企业。
3.每个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必须与科创署签订运营管理合同,明确孵化器项目进驻条件、管理规定、考核目标等具体内容。签订管理合同后,科创署连续4年给予孵化器运营公司50万元、众创空间运营公司30万元的事前运营资助。科创署每半年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一次考核,对于年度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目标的,给予下一年度事前运营资助。第一年考核未达合同要求的,下一年度运营资助减半为孵化器运营公司25万元、众创空间运营公司15万元;第一年考核有2项及以上指标未达目标三分之一的,取消运营资格;连续两年未达合同要求的,取消运营资格。
4.区政府认定的承担特殊功能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考核标准可在上述要求基础上适当浮动调整,由相关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并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5.获得以上资助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不再享受区内有关项目孵化等方面的扶持,但可享受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孵化器后的奖励。坪山区内其它扶持政策规定运营机构不能叠加享受的扶持,运营机构不得重复享受。
(五)设立天使直投基金
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中单列1亿元作为天使直投基金(以下简称“直投基金”)。各孵化器运营机构需自行组建投资于本孵化器的天使基金或创投基金(以下简称“孵化器基金”),基金组建方式可以是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直投基金和孵化器基金可采取协议约定的方式,明确当孵化器基金投资本孵化器内项目时,直投基金按不超孵化器基金2/3的比例进行跟投,单个项目跟投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投资期均不超过3年。直投基金退出时如取得收益,可采取协议方式将收益的80%奖励给孵化器基金。
每个孵化器运营机构需与两家以上风险投资机构、银行或担保机构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确保优质项目后续的融资需求。
(六)建立梯度孵化育成服务体系
科创署联合众创空间、孵化器和专业园区运营机构,引导发展良好的优质项目在坪山就地孵化和成长,将众创空间发展良好的项目引导到孵化器成长,将孵化器内的优质项目引导到专业园区扩大再生产。凡入驻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期间接受过区科技、产业资金扶持或区天使基金投资的项目,都必须在坪山孵化成长,6年内注册地不得迁出坪山。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组织机构
成立坪山区加快推进孵化器建设领导小组,由分管科技的副区长任组长,区委组织部、科创署、财政局和区引导基金投资公司为成员,负责全区科技创新孵化育成的决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科创署,负责科技创新孵化育成体系的发展与规划、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运营团队的遴选、资助方案的起草、日常的监督管理等职能。
(二)加大扶持保障力度
区委组织部、科创署每年至少到每个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举办两次扶持政策宣讲,并积极协助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内的企业和人才申请国家、省和市的各类扶持资金。本计划中涉及的财政性资金支出,由区财政部门负责保障。
(三)严守规章制度
各部门在科技创新孵化育成工作中,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严守公职人员工作纪律,严禁在涉及扶持资金中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行为,一经发现核实,将交由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五、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坪山区科技创新服务署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关操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