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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鼓励市外优质产业项目落地奖励实施办法

2019-07-02

为加快建设“四城两区”,努力打造竞争力影响力卓著的世界一流科学城和深圳北部中心,着力引进符合光明区鼓励发展的市外优质产业项目落地,推动光明形成高端融合可持续的产业生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奖励对象为注册地址从深圳市外迁入光明区的企业,或深圳市外企业为主投资方且占有股份50%以上的新注册企业;企业从事的行业类别应当符合光明区鼓励发展的产业类别,且自在光明区产生财力贡献之日起12个月内财力贡献达1亿元(含)以上。 

第二条 市外优质产业项目落户奖励。充分发挥市外优质企业引领示范带动作用,加快构建集群集聚、高端高新、绿色低碳的现代产业生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落户奖励。 

(一)自企业在光明区产生财力贡献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财力贡献达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 

(二)自企业在光明区产生财力贡献之日起,36个月内累计财力贡献达10亿元(含)以上的,分2年奖励共3000万元; 

(三)自企业在光明区产生财力贡献之日起,36个月内累计财力贡献达20亿元(含)以上的,分3年奖励共6000万元。 

第三条 企业突出贡献奖励。支持企业扎根光明做大做强做优,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突出贡献奖励。 

(一)自企业在光明区产生财力贡献之日起,60个月内累计财力贡献达20亿元(含)以上的,分3年奖励共9000万元,如申请产业用地在7000平方米(含)以下的,再分3年追加奖励共9000万元; 

(二)自企业在光明区产生财力贡献之日起,60个月内累计财力贡献达35亿元(含)以上的,分3年奖励共1.6亿元,如申请产业用地在7000平方米(含)以下的,再分3年追加奖励共1.6亿元。 

第四条产业用房租赁支持。自企业在光明区产生财力贡献之日起60个月内,每12个月累计财力贡献达1亿元(含)以上的,对企业在光明租赁自用的产业用房给予企业12个月的产业用房租金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实际发生租金,最高为40元每平方米,支持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 

第五条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奖励。自企业在光明区产生财力贡献之日起,36个月内累计财力贡献达10亿元(含)以上的,对企业年度应纳税收入额在50万元以上的高层管理人员,按其36个月内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区级留成部分的80%标准予以奖励,每人每年最高100万元。 

第六条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安置补贴。 

(一)自企业在光明区产生财力贡献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财力贡献1亿元(含)以上,或前36个月累计财力贡献达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高层管理人员安置补贴,安置补贴按每人30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10人、单个企业合计最高300万元的标准执行; 

(二)自企业在光明区产生财力贡献之日起,36个月内累计财力贡献达2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高层管理人员安置补贴,安置补贴按每人40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15人、单个企业合计最高600万元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子女入学支持。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适龄子女申请就读光明区公办小学及初中的,按照“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协调。 

第八条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住房支持。对企业最高可以优先提供30套公租房指标。自企业在光明区产生财力贡献之日起,前60个月累计财力贡献达20亿元(含)以上的,对公租房前5年租金予以全额返还。 

第九条政府服务支持。将企业纳入区领导挂点服务企业名单,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各类问题。面向企业开展常态化、动态化的政策宣讲培训,支持企业用好用足各级惠企政策。 

第十条本办法所指“财力贡献”,是指申报企业在光明区实缴入库的各类税费(含代缴个人所得税、不含关税),以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为认定依据。申报企业在光明区注册有属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企业,财力贡献可合并统计。 

第十一条同一奖励事项含有多项奖励标准的,企业仅可择一申报。 

第十二条企业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中企业获得相关资助之日起,应书面承诺5年内不得将注册地迁出光明区,如有违反,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追缴已发放奖励。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本办法出台相应申报指南。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4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政策有效期内在光明区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按本办法享受5年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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