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媒体分享
搜索

深圳市龙华区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2019-07-0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龙华区重大项目的协调管理,保障重大项目加快推进,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对龙华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深圳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龙华区行政区域内列入当年度重大项目计划的重大项目的管理、组织实施、服务和保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投资额达到一定规模(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社会投资项目总投资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和龙华区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龙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市政府在区布局的市属重大项目,但市有关部门牵头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或大型跨区项目除外;

(二)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优化产业结构,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发展总部经济的项目;

(三)有利于改善民生福利,打造宜居宜业环境,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项目;

(四)有利于提升城市功能,推进城市更新,促进特区一体化发展的项目;

(五)区委区政府决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按照项目进展情况,重大项目分为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前期项目。

(一)重大建设项目包括重大续建项目和重大新建项目,重大续建项目是指上年度已经开工建设、尚未竣工、当年度需要继续建设的项目,重大新建项目是指暂未完成前期工作但确保当年度能够开工的项目;

(二)重大前期项目是指已取得政府投资项目立项批复、社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复等相关批准文件,正在开展建设前期各项筹备但当年度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区发改部门是区重大项目的主管部门,承担重大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承担区重大项目的综合管理,拟订重大项目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协调重大项目,研提重大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

(二)组织开展重大项目检查、督促和指导工作,并对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的措施和建议;

(三)负责重大项目推进建设过程中的综合协调;

(四)负责重大项目的储备、培育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重大前期项目的规划、计划,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第六条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重大项目相关管理、协调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三章申报与确定

第七条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申报主体是项目前期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

社会投资重大项目的申报主体是社会投资建设方。

第八条区发改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开展下一年度重大项目集中申报和汇总,组织开展项目调研、论证和筛选等相关工作。

各申报主体应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项目进行汇总后集中向区发改部门申报重大项目。已列入重大项目计划的项目,自动转入下一年度重大项目计划,无须重新申报;项目终止或完工后,自动退出计划。

第九条申报重大建设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建设项目申请表及项目情况说明;

(二)已完成各类行政审批等前期工作的项目,提供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立项批复等批复文件;

(三)暂未完成前期工作但确保当年度能够开工的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资金落实证明和项目选址符合城规、土规、生态控制线、水源保护、环保要求等书面证明以及开展前期工作的节点计划;

(四)区发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证明项目相关信息的材料。

第十条申报重大前期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前期项目申请表及项目情况说明;

(二)立项批复文件,如已取得政府投资项目立项批复、社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复;

(三)开展前期工作的节点计划;

(四)区发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证明项目相关信息的材料。

第十一条区发改部门负责对重大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并根据龙华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各专项规划近期建设任务与目标等,进行综合平衡,拟订年度重大项目计划,按程序征求意见后报请区委区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年度重大项目计划包括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和年度重大前期项目计划。

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应包括项目代码、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周期、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址、项目总投资、截止上年度累计完成投资、本年度计划完成投资、资金来源等内容。

年度重大前期项目计划应包括项目代码、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址、预计总投资、资金来源等内容。

第十三条区发改部门按照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在龙华区政府在线网站上公布当年重大项目计划,并向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颁发《重大项目证书》,有效期一年。

第十四条重大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制度。

区发改部门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和新申报的项目,适时研究提出年度重大项目计划调整方案,按程序报请区委区政府审定后下发执行。

第十五条申报上级重大项目的,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准备材料进行申报。

社会投资重大项目在申报上级重大项目时须将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区发改部门备案,符合我区重大项目申报条件的可一并列入区级计划。

第四章管理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列入年度重大项目计划的,项目申报主体应按照年度计划完成投资额制定分月度实施方案和任务分解方案,并报区发改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重大项目实行动态信息跟踪与反馈制度。项目单位应指定联系人和项目负责人,负责与区发改部门的日常工作联系,并在每月5日(节假日顺延)前向区发改部门报送上月项目完成投资、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等。

项目负责人发生调整的,应在相关负责人变更后的15日内,报区发改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重大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年度投资安排,科学合理安排计划任务,落实“定人、定责、定时”的分工责任制,科学制定实施计划,加强项目管理,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加快建设进度。

各行业领域分管区领导对重大项目建设给予适当支持、协调,推动重大项目建设。

第十九条重大项目实行分级协调解决制度。

(一)重大项目实行项目主体负责制,在日常审批及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重大项目单位主动协调相关部门解决;

(二)经重大项目单位主动协调无法解决的,根据项目推进需要报发改部门,发改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集重大项目单位、相关部门进行专题协调;

(三)专题协调会后10个工作日仍无法解决的,可由区发改部门或重大项目单位提请区政府分管领导研究;

(四)区分管领导研究后,在议定的解决时限内未完成或仍无法解决的,可由区发改部门提请区主要领导研究;

(五)重大项目因事权划分、政策和规划等因素,在区层面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区发改部门定期汇总上报市发改部门,争取纳入市政府相关会议进行协调;

(六)对于重要、紧急的重大项目,根据项目推进需要,随时提请区政府专题协调。

各级协调会议及现场调研议定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议定事项布置的任务要求组织落实,由区发改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对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督促。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区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有代表性的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

第五章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重大项目优先保障供水、供电、供气、通讯、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服务。

为重大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区发改部门在统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时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对于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区发改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在安排区本级财政性资金时,优先予以保障和支持。

对于社会投资的重大项目,符合融资条件的情况下如需向金融机构融资的,区金融、财政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通过银企对接会等形式向金融机构推介。

第二十三条重大项目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优先享受区各项产业政策扶持和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十四条区发改、水务、住建、城管、规划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行政审批部门对重大项目开辟绿色审批通道,可优先从简从快办理重大项目相关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需转报审批的,应加强对接协调,缩短审批时限。

第二十五条对于符合上级重点项目或重大项目标准和条件的,区相关部门应协助向上级推荐申报,争取上级重点项目或重大项目的相关优惠、支持政策。

第二十六条对于需要调入技术和管理人员的重大项目,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优先保障办理相关入户手续。

第二十七条重大项目技术和管理人才符合市、区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有关条件的,优先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重大项目涉及征地拆迁的,可优先保障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及时到位。

重大项目征地拆迁责任主体应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分工,倒排工作节点和时限,确保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完成。

第二十九条区发改部门会同区有关部门加强重大项目宣传,组织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六章跟踪、督办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区发改部门根据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及月度任务分解,及时跟踪重大项目进展情况,了解和掌握项目在审批及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困难和协调推进情况,并每月予以通报。

第三十一条对于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区发改部门会同区督查部门根据《深圳市龙华区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办法》规定对项目协调推进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已纳入区重点工作任务的重大项目,区绩效部门将进行绩效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对于社会投资重大项目,虚报、瞒报及延误报送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协调落实情况等信息的,区发改部门可以对项目单位进行约谈、通报,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其重大项目资格。

第三十二条区重大项目稽查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稽查。

第三十三条各相关政府部门在重大项目协调推进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且情节严重的,按相关程序移交区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虚报、瞒报及延误报送政府投资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协调落实情况等信息的;

(二)不贯彻落实各级重大项目协调会议议定事项的;

(三)阻挠、推诿涉及本单位部门的重大项目协调推进工作的;

(四)存在重大项目协调推进工作中其他不作为情形,造成项目进展延误、停滞的。

第三十四条重大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重大项目资格,终止其有关重大项目服务与保障待遇:

(一)项目进展严重滞后或未能按照承诺时限及时开工的项目;

(二)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未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和扰民事件的;

(四)项目推进过程中严重违反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区发改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3年11月4日印发的《龙华新区重大项目暂行管理办法》(深龙华办[2013]177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8日

相关园区政策
在线咨询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