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洲区进一步促进高端智能制造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智能制造发展规划(2015-2025年)》《珠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智能制造(工业4.0)工作方案(2018至2020年)》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快构建我区“1+2+1”都市产业生态体系,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和高端智能制造产业集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第一章围绕智能制造产业链开展精准招商
第一条 支持我区列于市级“十百千计划”培育库中的智能制造龙头骨干企业引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进驻我区。龙头骨干企业向引进的上下游企业采购金额不少于3000万元的,按合同执行金额的2%对龙头骨干企业高管团队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牵头单位:区工信主管部门)
第二条 加快引进智能制造企业。对经认定的新落户智能制造企业,安排产业发展奖励。奖励资金按其落户首年内对区财政贡献的100%计算,第二年起按其对区财政贡献的50%计算。(牵头单位: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第三条 支持智能制造创新成果产业化。对引进国内外智能制造创新成果,运用到实际生产经营中,并在我区实现量产的工业项目,按单个项目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区工信主管部门)
第二章提升智能制造企业研发创新能力
第四条 鼓励智能制造企业组建技术创新平台。对通过国家、省、市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组建的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实验室、研究院、检验检测中心等技术创新平台,分别给予最高100、10、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牵头单位:区科技主管部门)
第五条 鼓励企业评选市级独角兽企业。按市区财政体制分担原则,对首次入选市级独角兽企业、独角兽潜力企业、独角兽种子企业的入库企业,最高给予60万元的研发启动资金;对入库企业自认定起连续3年按照其经济发展贡献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区科技主管部门)
第六条 鼓励智能制造企业创建院士工作站。对经省、市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院士工作站分别给予最高50、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牵头单位:区科技主管部门)
第三章鼓励传统制造业开展智能化改造
第七条 鼓励我区企业向无关联关系的香洲区内已获得广东省认定的机器人骨干企业购买智能装备,购买成套智能装备,按采购发票金额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额最高为1000万元;购买单体智能装备,按采购发票金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额最高为500万元。(牵头单位:区工信主管部门)
第八条 鼓励我区企业向无关联关系的区内非机器人骨干企业购买智能制造装备,按采购发票金额的15%给予补贴,单台(套)补助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区工信主管部门)
第九条 支持我区工业企业在开展智能化改造过程中向系统集成服务商购买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按照采购发票金额的50%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牵头单位:区工信主管部门)
第四章支持发展智能制造标杆企业
第十条 支持创建区级智能制造示范项目。对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含)至1亿元以下且项目投资不低于500万元的工业企业技改投资项目,被认定为数字化车间按项目设备投入总额的3%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30万元;被认定为智能工厂按项目设备投入总额的4%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40万元。(牵头单位:区工信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对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且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技改投资项目,支持申报市级智能制造示范项目。对于的条件成熟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牵头单位:区工信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支持规模以上智能制造企业高速发展。对当年税收和产值同比增长30%以上条件的企业,按企业税收区级留成增量部分50%的标准奖励企业,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申请了省级事后奖补资金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条政策。(牵头单位:区工信主管部门)
第五章支持智能制造产业服务平台建设
第十三条 支持优质企业(三大运营商除外)在我区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对在我区开发建设并已投入运营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按照已投入开发建设费用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区工信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鼓励在我区建设运营智能工业融合发展中心、机器人大数据创新平台、智能制造协同创新平台等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为我区智能制造产业发展、企业智能化升级改造提供研发、设计、生产、技术交流等服务,经认定,对实际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其实际投资额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区工信主管部门)
第六章加强对智能制造企业金融支持力度
第十五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智能制造企业给予信贷倾斜,支持智能制造企业通过融资租赁、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信保融资等方式进行融资。(牵头单位:区金融服务中心)
第十六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智能制造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或挂牌融资,对成功上市和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智能制造企业,分别给予150万元和80万元的补助。(牵头单位:区金融服务中心)
第十七条 优先支持和帮助我区列于市级“十百千计划”的智能制造重点项目申报《珠海市工业企业培育“十百千计划”重点项目建设贷款贴息工作方案》中有关奖补政策。(牵头单位:区工信主管部门)
第七章加大力度引进培养智能制造人才
第十八条 优先在落户我区的智能制造创业项目中遴选“香山创业英才”,对入选人才给予最高200万元创业资助,10万元住房和生活补贴。(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
第十九条 优先支持智能制造企业人才参与遴选“香山创新英才”和“香山青年人才”,对入选人才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工作津贴,10万元和5万元住房和生活补贴。(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
第二十条 鼓励智能制造龙头骨干企业在我区单独或依托高校,联合设立人才培养中心进行专业人才培养,对认定的人才培养中心提供相应建设补贴、运行经费补贴,以及参训人员培训补贴。(牵头单位:区工信主管部门、区人社局、区人力资源中心)
第二十一条 优先安排智能制造企业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入住人才公寓,解决子女入园入学需求、提供医疗“四优先”及社区养老服务等。(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
第八章优先保障智能制造企业的用地需求
第二十二条 择优支持重点智能制造企业扩大产能。对于产值超1亿元的智能制造企业,根据其对我区经济贡献的大小,在土地、厂房等方面给予一定支持。(牵头单位:香洲国土分局、南屏科技工业园、前山商贸物流中心)
第二十三条 在南屏科技工业园、前山商贸物流中心及其他区内支持建设的产业集聚区内实施“亩均效益”评价机制,清理低效能企业,为智能制造产业集聚发展腾出空间。(牵头单位:区工信主管部门、南屏科技工业园、前山商贸物流中心及其他区内产业集聚区)
第二十四条 对南屏科技工业园、前山商贸物流中心及其他区内支持建设的产业集聚区内年度纳税额2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智能制造装备企业实行租金补贴,每平方米补贴10元/月,单个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36万元,补贴期限为2年,其中,租用厂房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的,按实际租赁面积进行补贴。(牵头单位:南屏科技工业园、前山商贸物流中心及其他区内产业集聚区)
第九章支持智能制造企业开拓市场
第二十五条 支持企业参加由区正式发文组织的智能制造展会,对企业参展布展等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第二十六条 对智能制造企业施行销售奖励。对于销售到区外无关联关系企业的智能装备,单台售价不低于20万元的智能装备,每销售一台,最高奖励1万元;单套售价不低于100万元的智能装备,每销售一套,最高奖励5万元。单个企业年度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区工信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搭建供需对接平台,支持组织开展智能制造产品推介会,提高我区智能制造产品知名度。(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措施由区工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解释。如遇上级政策有重大调整或另有规定的,本措施予以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第三十条 各牵头单位需于本政策措施印发后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同一申报方向、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区级财政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