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加快构建以数字经济等战略新兴产业为引领的“1+2+1”都市产业生态体系,实现香洲产业迭代升级,制定本扶持措施。
第二条 由区政府设立扶持资金,用于支持本区数字经济企业融合发展,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择优扶持,提升企业竞争力。
第三条 相应企业在申报扶持项目和利用扶持资金时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申报相关情况,按指定用途利用扶持资金。对虚假申报或违反规定使用扶持资金的企业,责任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追缴资金、列入黑名单等措施。
第二章 扶持方向
(一)强化产业链招商
第四条 对经认定的新落户数字经济企业,安排产业发展奖励。奖励资金按其落户首年内对区财政贡献的100%计算,第二年起按其对区财政贡献的50%计算。
(二)加强产业集聚集约
第五条 对入驻数字经济企业面积首次超过3000平方米、6000平方米、12000平方米,实际运营超过一年的非政府投资建设或认定的数字经济产业集中区,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4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对入驻政府投资建设或认定的数字经济产业集中区的企业用房,原则上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3年的场地租金优惠或免租。
(三)强化企业培育
第七条 企业荣誉奖励。每年评选5个“数字经济领军企业”,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补20万元。
第八条 推动企业上规模。首次上规模的数字经济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推动企业提质增效。规模以上数字经济企业主营业务收入3年累计增长达100%、200%、300%的数字经济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搭建前沿产业创新平台
第十条 支持搭建前沿产业创新中心、人才培养中心、实验室,并给予专项资金支持,专项资金拨付由区政府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决定。
(五)布局前沿产业
第十一条 推进5G、人工智能、物联网等前沿技术的建设和应用。优先采用前沿技术打造数字政府。支持数字经济企业采用前沿技术进行研发、生产、制造,对采用了前沿技术的产品,其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年的奖励。
(六)加强人才培育和引进
第十二条 以高端人才为支撑,发展智慧型数字经济。给予符合条件的人才包括但不限于住房、生活、医疗、子女教育、养老等方面的补贴及服务。
(七)提升创新发展能力
第十三条 设立以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等为代表的数字经济产业培育目录,按上一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给予事后奖补,本条政策与区级其他同类政策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相关数字技术标准并取得实效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一次性奖补50万元、30万元。
(八)优化金融服务
第十五条 实施有利于产业发展的金融政策。鼓励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和各类投资基金建立支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的风险投资机制,拓展资本市场融资渠道,支持创新型、成长型数字经济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挂牌。发挥风险补偿金作用,鼓励合作银行机构通过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方式向数字经济产业企业发放贷款。
(九)完善公共服务
第十六条 支持成立数字经济行业协会,给予协会专项资金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搭建平台、促进企业良性健康发展,分享经验、提升区内企业整体实力等。
(十)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第十七条 对香洲区集成电路企业流片予以补贴支持,在工程片试流片阶段,对采用先进工艺制程的产品,给予首次工程片流片加工费(含IP授权或购置、掩模版制作、流片等)20%的补贴支持,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八条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集成电路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九条 鼓励并协助我区企业申报珠海市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市级资金支持内容如下:
1.支持集成电路企业研发应用。对集成电路企业流片予以补贴支持,在参加多项目晶圆(MPW)、工程片试流片阶段,分别给予不超过多项目晶圆(MPW)直接费用70%、首次工程片流片加工费(含IP授权或购置、掩模版制作、流片等)30%的补贴支持,单个企业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400万元。对集成电路制造企业为企业进行首次工程片流片的,给予加工费40%的补贴支持,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2.支持购买工具或服务。对企业购买IP(IP提供商或者FoundryIP模块)、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工具,单项购买费用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购买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工具升级不再重复补贴。对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进行封装和测试代工的企业(不含整合元件制造商企业),按照封测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支持,对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3.支持产业链联动发展。对采购集成电路企业自主研发设计芯片或模组,年度销售额达10亿元及以上的系统(整机)、终端企业给予补贴,按首次采购订单合同金额的4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二十条 本措施每年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布当年度的申报指南(实施细则),企业以当年度申报指南(实施细则)为准进行申报。同一申报方向、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区级财政资金补贴。
第二十一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企业情况进行核实,提出资金扶持计划,并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相关流程报区政府审议并按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办理资金拨付。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申报企业进行跟踪检查。企业和个人采取各种手段骗取扶持资金、违反规定用途使用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有关资金,并进行相应处罚,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3年内将不再受理该企业扶持资金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措施由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如遇上级政策有重大调整或另有规定的,本措施将予以相应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