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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洲区异地高企整体迁移落地奖励实施细则

2019-07-02

为了做好异地高企整体迁移的事后奖励工作,针对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细化资金操作规程,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香洲区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珠香委办〔2017〕6号)第一部分第一点第3款:“鼓励异地高企落户。从市外整体搬迁至香洲区落户的高企,最高给予100万元落地奖励。”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实地考察:区科技主管部门、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联合组成考察小组,在企业落户前到企业原所在地进行前置考察,形成考察报告;企业完成工商及税务整体迁移手续后,考察小组实地考察企业落户情况,包括办公场地(场地租赁合同)、人员(社保及个税缴费记录)、仪器设备、知识产权、财务审计报告等。

二、跨认定机构迁移资格认定流程:高企资格延续申请资料逐级上报区、市、省、国家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国家科技主管部门审批后,高企网管理权限划归广东省珠海市,省科技主管部门发文核准高企资格继续有效,企业登录国家高企网进行名称、核心信息变更。

三、省内迁移流程:企业办理非跨区域的变更主管单位,并登录国家高企网进行名称、核心信息变更。

四、资金兑付方式及标准: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高企资格继续有效的正式公函下达我区后,一个月内兑付10万元奖励金;企业落户后三年内,每年综合考量其产值、主营业务收入、引进人才、知识产权、研发投入及经济贡献等指标情况,按企业税收区级留成部分,超过10万元的部分用于奖励企业;三年期满后,不再给予奖励。单个异地迁移高企累计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资金申请承诺:企业须承诺十年内不迁离香洲区、不改变在香洲区纳税义务。如不履行上述承诺,或有弄虚作假行为,高企资格审核未通过被摘牌的,企业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原额退还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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