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作出的“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重要批示精神和中央关于着力振兴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2017〕90号),决定在落实珠海市支持实体经济“1+N”系列政策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1.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负担。从2017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由2.5-15元/平方米下调至2-10元/平方米,工业用地税额标准为上述标准的50%,适用税额等级从6级降至5级,全市平均降幅为36%。(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责)
2.降低企业办税成本。落实符合条件的省内跨地区经营制造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政策。持续深化国地税联合办税,2017年10月底前,全市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全面推行“一厅通办”,让纳税人“进一家门,办两家事”。大力推广应用电子税务局和实名办税,推进发票领用“网上申请、线下配送”、发票代开“网上办理、线下开具”,让纳税人“多走网路、少走马路”,满足纳税人足不出户和全天候办税需求。抓好减税优惠政策的宣传培训和落实工作,强化减税措施落实工作的跟踪问效和监督问责,确保落实到位、取得实效,让纳税人应享尽享政策红利。(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二、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3.划定工业用地保护红线。到2017年底,完成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稳定工业用地总规模,确保中长期内珠海市工业用地总规模不低于150平方公里。(市国土资源局、市住规建局负责)
4.优先保障工业企业用地。年度制定土地利用计划时优先保障工业项目所需用地指标,平均每年下达的新增工业用地指标占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比例不低于50%,“三旧”改造土地及省市追加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先进制造业用地需求,纳入市相关“十三五”规划的制造业项目享受市重点建设项目待遇。(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局负责)
5.执行工业用地优惠地价。对于符合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允许对工业项目按照规划确认的用地围墙线内面积出让。(市国土资源局、市住规建局负责)
6.优化工业用地供应方式。鼓励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使用土地。全面实行弹性年期出让,经各区政府、功能区(含富山工业园)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区)或市政府认定最高可达50年。推行由国有企业代表政府以土地使用权入股产业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各区负责)
7.创新工业用地竞买模式。采用“定地价、竞效益指标”或“综合方案招标”等模式选取竞得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8.完善土地续期机制。工业用地出让或租赁期届满前3个月内,土地受让方或承租方可提出申请,符合相关规划且经评价达到合同约定使用条件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议出让(租赁)方式续期使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9.实行土地指标奖励。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标奖励制造业发展较好的区(园区)。(市科工信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三、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负担
10.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计划用3年时间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至14%。若省里延迟过渡期,我市相应顺延。(市人社局负责)
11.进一步降低企业失业保险费用。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优惠费率(单位费率0.8%、个人费率0.2%),推动实施浮动费率试点工作。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对符合条件企业给予稳岗补贴,政策执行期到2020年底。(市人社局负责)
12.适当降低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我市继续执行生育保险费率由0.7%下调至0.5%的政策,并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适时将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单位缴费由目前的职工本人工6.5%(含生育保险费用0.5%),下调至职工本人工资的6%。(市人社局负责)
13.继续执行工伤保险费率优惠政策。我市工伤保险行业类别调整为八类,其相应的基准费率分别为0.1%、0.15%、0.2%、0.3%、0.4%、0.5%、0.55%、0.6%。建立健全工伤保费费率浮动管理制度,2017年底前出台《珠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进一步降低我市工伤保险平均费率。(市人社局负责)
四、降低企业用电用气成本
14.扩大售电侧改革试点。支持我市用户参与全省市场化用电交易,加快培育售电市场主体,促进电力交易顺利开展。(市科工信局负责)
15.全面落实输配电价改革。从2017年1月1日起,大工业电度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2.33分。从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每千瓦时1.4分)。从2017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从2017年6月1日起,取消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还贷电价,铁路运输企业通过相应下浮铁路电气化附加费标准的方式等额降低铁路货物运价。从2017年10月1日起,电网企业向用户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在现有标准基础上降低30%。降低天然气发电的上网电价3分/千瓦时。蓄冷电价的峰期、平段、谷期的电价比价为1.65:1:0.25。(市发改局、珠海供电局负责)
16.下调天然气最高限价。自2017年10月1日起非居民管道天然气最高限价由4.9元/立方米降为4.8元/立方米,每立方米降低0.1元。(市发改局负责)
17.实施工业企业用电用气补贴。2018-2020年,市财政安排工业企业用电用气财政补贴专项资金,对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增用电给予电费补贴,对我市工业企业使用本市企业生产供应的新增天然气给予气费补贴。(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
五、降低企业运输成本
18.全面取消普通公路收费。2017年1月1日起取消全市车辆通行费年票制,不再收取年票制年票和委托高速公路代收普通公路次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19.降低高速公路收费。自2017年7月1日起,我市境内省属国有交通企业的高速公路按省交通运输厅要求,试行合法装载货运车辆通行费使用非现金支付卡(国标粤通卡)支付,可享受八五折优惠。(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20.鼓励与支持发展多式联运。大力拓展海运、铁路运输航线通道,完善物流综合服务网络,通过畅通各种交通方式间的衔接,降低物流成本。(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21.打通枢纽节点微循环“最后一公里”。完善广珠铁路西站、高栏港铁路专用线码头装卸配套建设等,广珠西站拓展“第三方物流”功能,实现区域内物流运输零距离服务,高栏港铁路专用线实现码头铁路装卸零距离对接,将公海联运、海铁联运、公铁联运“最后一公里”打通。(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22.降低企业直接融资成本。2017—2020年市财政对我市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发行上市的企业,按照上市、挂牌分阶段进行奖励,鼓励各区安排配套资金,形成省、市、区三级政策叠加,推动更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发展。(市金融工作局、各区负责)
23.完善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对中小微企业办理的首笔银行贷款或信用贷款(除抵(质)押贷款和保证贷款以外的贷款),当借款企业无法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时,最高可给予贷款银行50%风险补偿。依托“四位一体”融资平台,开展中小微企业转贷方式创新试点。适时设立中小微企业设备融资租赁资金,参照贴息的方式,对中小微企业以租赁方式添置设备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支持。(市科工信局、市金融工作局、人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市商务局负责)
24.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性担保机构。支持粤财普惠金融(珠海)融资担保公司增加资本金和做大做强,鼓励担保机构合理降低担保费率,融资政策性担保机构保费不高于2.0%。(市科工信局、市金融工作局负责)
25.支持企业利用股权出质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深入落实《珠海市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便利企业借助股权待变现等机制开展股权质押融资。工商部门依法为企业股权出质登记提供更为便利高效的服务,实现股权出质登记的全程电子化,对资料齐备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市工商局、人行珠海市中心支行负责)
26.支持应收账款融资。推动落实人行广州分行、省经信委等七部门转发的《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年)》。发挥供应链核心企业引领作用,组织动员国有大企业、大型民营企业等供应链核心企业加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并开展系统对接,提高融资效率。引导金融机构等资金提供方优化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流程。推动建立健全应收账款登记公示制度,开展面向金融机构、商业保理公司等应收账款融资主体的登记和查询服务。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推进政府采购质押融资,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项下融资业务提供便利。(人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工作局、珠海银监分局负责)
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27.进一步精减行政审批事项。结合我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部署,着力取消、下放一批投资建设领域的行政审批事项,将投资项目立项、报建、验收阶段涉及的各类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和其他事项,在现有基础上再压减四分之一以上。(市发改局、市编办负责)
28.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简化市级权限工业产品审批程序,改革市级权限内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实施“先证后核”审批模式。简化入园建设项目办理手续,工业、仓储、物流建筑(不含新型产业建筑)在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后,规划部门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的审批权限下放各区实施。简化环评手续,对已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园区,已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市质监局、市住规建局、市环保局负责)
29.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全面对接省网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超市”,编制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对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进行全面清理,确需由事业单位开展的,原则上2018年底前全部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市编办、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
30.进一步完善产业准入和规范。根据我市产业发展特点和需求,适时对不相适应的产业准入标准、规范等进行修订或完善现相关规定。(各相关部门、各区负责)
八、支持工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利用率
31.提高用地容积率上限。2017年7月24日起,适当增加拆建类“工改工”“工改产”项目容积率,调整新型产业(含现代产业物流)用地地块容积率上限为4.0、普通工业和现代仓储物流用地地块容积率上限为3.0。(市住规建局负责)
32.简化工业用地扩容手续。符合控规要求且容积率不超过2.0的,视为控规修正,直接由规划部门批准。申请容积率突破上述标准的工业用地,在属地政府支持的前提下,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完善规划审批手续,优先研究落实规划指标。(市住规建局、各区负责)
33.支持优化用地规划条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新编或修编时,根据各区产业发展需求,灵活确定工业、物流等产业性用地功能、建筑密度与容积率,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市住规建局、各区负责)
34.免收超容积率地价。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于工业、仓储、物流用地增加生产性建筑面积,超出容积率1.0部分不计收地价。(市国土资源局、市住规建局负责)
35.鼓励工业用地原址升级改造。传统产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企业,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期限为5年的过渡期政策。(市国土资源局、市住规建局负责)
36.允许标准厂房和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鼓励标准厂房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地价及分割转让等规定按照我市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除生活、办公配套设施外,允许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销售和转让给产业链合作伙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规建局负责)
37.加大力度解决重点制造业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开通绿色通道,为重点制造业企业手续齐全的土地,依法依规尽快办理不动产登记。(市国土资源局、市住规建局、各区负责)
九、支持培育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
38.加大力度扶持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2017-2020年市财政对“中国制造2025”示范区建设,工业企业梯度培育,以先进装备制造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及节能环保为方向的千亿级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培育给予重点支持。对上述制造业产业的标志性重大项目落地、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兼并重组、颠覆性创新成果转化等按照“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对重点企业新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增资扩产、产业链上下游配套协作等给予补助。统筹现有财政资金,对制造业研发、产业化、产学研合作、创新平台建设等加大支持力度。(市科工信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39.扩大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政策享受范围。修订我市实施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放宽技术改造普惠性事后奖补政策享受范围到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市科工信局负责)
40.实施技术改造设备补贴。在落实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基础上,通过统筹整合市、区两级财政资金,加大对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投资投入补贴力度,最高可按设备投资额最高5%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最高可达500万元,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事后奖补或设备补贴。(市科工信局负责)
41.拓宽技术改造资金来源。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技术改造的信贷支持,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实施优惠利率。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天使投资、股权交易平台以及融资担保等多种方式融资。(市科工信局负责)各牵头单位要于本政策措施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各区要根据本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各区、各部门要按分工将政策
宣传贯彻落实到企业,落实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至市科工信局,汇总后报送市政府。市政府视情况对各区、各部门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的区、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