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区招商引资促进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盐田区招商引资工作,根据《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修订)》及市、区相关招商引资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自愿申请、综合评估、政府审核、社会公示等程序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资金按《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修订)》执行。
第二章重点引进项目的认定及奖励标准
第四条鼓励重点引进项目落户盐田,对成功落户并对盐田产生财政贡献之后的重点引进项目予以奖励。
第五条重点引进项目需满足以下的认定条件之一:
世界500强企业(按美国《Fortune》杂志上一年度排名)设立全球总部或跨国地区总部,或中国500强企业(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公布的上一年度排名)设立的总部,世界500强企业设立中国区总部,世界500强企业设立的地区总部或功能性机构,中国500强企业设立的地区总部或功能性机构;
在盐田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总部法人企业,或对盐田区年财政贡献达到1000万以上的企业;
经区政府批准的符合盐田区产业发展战略,具有重大产业引领和带动作用的企业。
第六条对成功落户的重点引进项目实施落户奖励。
重点引进项目落户满1年后,按照其对盐田区年财政贡献的10%为标准,可一次性申请最高2000万元的落户奖励,获批后分三年发放,每年发放比例为40%、30%、30%。如需提高标准的,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七条对成功落户的重点引进项目给予办公用房支持。
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重点引进项目,在我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入驻满1年后,按购置自用办公用房评估价格的10%(如实际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按照实际价格计算),分三年给予购置费用支持,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每年发放比例为40%、30%、30%。
租赁办公用房支持。
重点引进项目,在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不含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入驻满1年后,按评估租金价格的50%(如实际租金低于评估价格的,按照实际价格计算),逐年给予三年的租赁费用支持,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三)装修办公用房支持。
重点引进项目,在我区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首次装修办公场地的费用,按装修费用的20%,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装修费用支持。
第三章引荐人(团队)的认定及奖励标准
第八条鼓励国内外社会组织和自然人等与区政府开展招
商合作,对促成重点引进项目落户的引荐人(团队)予以奖励。
第九条引荐人(团队)应同时满足以下认定条件:
协助区政府与项目投资方建立直接联系,在项目引进中起到实质性的促成作用;
须出具项目投资方的引荐证明。
第十条对同一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人(团队)。
第十一条引荐人(团队)的奖励标准:
引荐重点引进项目落户的,一次性给予引荐人(团队)50万元奖励;
如需突破奖励上限的,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盐田区经济促进局可委托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国内外行业协会、专业投资促进机构、房地产顾问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联合招商。实施方案报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四章重点产业载体业主和运营商的认定及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为强化产业载体资源的招商指导,对完善和更新载体配套设施、有效整合产权资源、衔接政府产业规划、采用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方式进行招商的重点产业载体业主和运营商,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重点产业载体业主应同时满足以下认定条件:
商务楼宇、园区、厂房、仓储等产业载体的产权所有人,具有国土部门核发的房屋产权证,不涉及产权纠纷,产业载体建筑面积达3万平方米以上;
在盐田区进行工商、税务登记,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欠税、欠薪等不良记录;
主动配合盐田区经济促进局工作,定期提供产业资源空置信息和进驻企业信息。
第十五条重点产业载体运营商应同时满足以下认定条件:
具有同一载体内单个或多个业主授权统一经营管理的委托书或合同,不涉及产权纠纷;
同一载体内经营管理建筑面积达3万平方米以上;
在盐田区进行工商、税务登记,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欠税、欠薪等不良记录;
主动配合盐田区经济促进局工作,定期提供产业资源空置信息和进驻企业信息。
第十六条自有载体用于自身经营使用的,不列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十七条重点产业载体业主和运营商的支持标准:
鼓励实施统一经营。对多业主载体通过转让收购转为单一业主载体,经事先报盐田区经济促进局备案,按实际投资额的10%,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鼓励物业实施更新改造,功能提升。业主和运营商对载体停车场、餐厅等配套设施实施更新改造投资,经事先报盐田区经济促进局备案,一次性给予实际投资额的20%,最高200万元的支持。如使用房屋专项维修基金,按使用物业专项维修基金部分的30%,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
鼓励自行开展招商和宣传推介活动,经事先报盐田区经济促进局备案,按活动实际费用的20%,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的费用支持。
第五章申请与审批
第十八条申请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注册登记在盐田区,在盐田区正常纳税;
规范经营,管理制度健全,企业单位诚信记录良好,无信用不良记录及违规违法行为记录;
实施细则或申请指南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引荐人或引荐团队不受此条(一)和(二)项限制。
第十九条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本政策与盐田区产业扶持政策中同类型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享受本政策的重点引进项目企业,应承诺在盐田区经营期不少于5年,并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和协议;
享受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补贴的,在购房5年内不得转售、出租或改变用途。
第二十条审批按照下列规则进行:
盐田区经济促进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盐田区经济促进局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汇总,报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单项额度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由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批;30万元以上的,报盐田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审批通过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拨资金。公示有异议的,由盐田区经济促进局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结论报告。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申请认定的单位(个人)应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盐田区经济促进局应核查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2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
第二十二条获得奖励(支持)的单位(个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奖励(支持):
以虚假资料申请各项资金扶持;
5年内注册地和纳税地迁离盐田区;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被取消奖励(支持)的单位(个人),其享受的有关政策相应终止。盐田区政府可视情节轻重,采取停止拨付资金、追偿资金等措施。对触犯法律的单位(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获得奖励(支持)的单位(个人)涉及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盐田区经济促进局进行书面报备。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涉及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受盐田区监察局和盐田区审计局的监督。盐田区经济促进局每年度应将本措施所涉及的资金使用情况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相关审计报告应对社会进行公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涉及币种皆为人民币,奖励、资助、补贴等金额均为税前金额。奖励(支持)对象为自然人的,其个人所得税由奖励发放单位代为扣缴。
第二十六条公职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盐田区政府授权盐田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