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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品牌创新成果扶持培育管理办法

2019-07-02 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品牌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品牌创新战略对我市高质量转型发展的关键推动作用,引导激励各类企业(组织)科学有效地开展品牌创新活动,建立健全品牌创新长效机制,依据《中共晋中市委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市发〔2017〕27号)和《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品牌创新战略的意见》(市政发〔2017〕4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品牌创新,是指赋予品牌要素以创造价值的新能力的行为,即通过质量、技术、商业模式和企业文化创新,增强品牌生命力。具体包括质量(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企业文化创新和自主品牌创新。

品牌创新成果(以下简称成果),是指由企业(组织)通过开展品牌创新,实现预定目标、体现品牌创新本质要求的结果。

第三条 晋中市品牌创新成果扶持培育工作由市品牌创新战略领导组负责组织实施,市品牌创新战略领导组办公室承办具体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坚持企业主体。强化企业品牌创新主体地位,突出企业在品牌创新决策、研发投入、战略实施和成果转化中的作用。坚持市场主导。发挥市场对各类品牌创新要素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优化配置资源,提高创新效率。尊重企业意愿,突出问题导向,满足产业发展需求,建立各类主体参与培育发展的有效机制,调动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增强培育发展活力,规范培育发展行为,提高培育发展质量。坚持政府引导。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在创新政策制定、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方面职能,发挥财政资金、激励政策引导作用,营造有利于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潜力的良好环境。坚持需求向导。紧扣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大需求,着力打通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加强重大品牌研究成果的推广和产业化。坚持应用牵引。通过应用示范,促进核心方法、技术和关键设备推广,不断总结和积累经验,发挥先行先试作用,辐射带动创新成果转化引用。坚持协同创新。强化政产学研用紧密结合,鼓励第三方机构联合发展,促进品牌创新资源开放共享,支持探索多种形式的协同创新模式,提升全市品牌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五条  选准对象、分类施策。遴选重点培育对象。以县(区、市)为主,行业部门为补充,深入开展摸底调查,围绕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实施,选准培育发展对象,建立培育发展对象数据库。优先从国家、省、市确定的示范区、试验区、功能区以及特色优势产业中遴选培育对象。围绕各地重点产业、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情况,形成品牌创新成果培育梯次,提出每年培育的工作进程;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帮助企业(组织)按照品牌创新成果要求,提高自身能力,创造申报条件,提高培育发展的实效。

第六条  创新机制、多措并举。完善品牌创新成果培育发展体系。以“一意见、一办法、一标准”为主要依据(即《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品牌创新战略的意见》《晋中市品牌创新成果扶持培育管理办法》《品牌创新成果认定标准》),统筹推进品牌创新成果培育发展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品牌创新成果培育发展工作面向产业、融入产业、服务产业。以市场化方式推动企业开展品牌标准贯标工作。加强品牌理论与应用研究,不断深化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在品牌领域的合作交流,引导企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持续提高晋中品牌的市场占有率和溢价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建立品牌创新成果孵化基地,为企业提供就近就地学习、观摩、实践和创新孵化场所。

第七条  跟踪服务、定向扶持。加强跟踪指导服务。依托品牌创新成果培育项目,组织相关部门对品牌创新成果开展跟踪指导,建立跟踪服务长效机制;支持广大专业机构面向品牌创新成果及主体企业开展市场化服务。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品牌创新成果及主体企业享受各级各部门的扶持政策。要梳理现有对品牌创新成果的扶持政策,确保其落实到位。通过产业扶持、财政补贴、金融保险、社会保障、人才奖励激励等政策措施,推进企业品牌创新不断向纵深发展。做好事后监督工作。对品牌创新成果政府扶持补助资金,要做好跟踪监督工作,督促指导企业将补助资金更多用于质量发展、品牌建设和创新创业中,真正发挥好资金的激励和扶持作用。鼓励交流合作。总结各地品牌创新成果经验,支持各地区、各企业在产业发展、生产服务、营销促销等方面开展联合与合作,加强对行业协(学)会、联合会、创业联盟等组织的指导和服务,帮助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促进共同发展。鼓励支持品牌创新成果参加多种形式的展览展示活动,不断宣传扩大其品牌影响力。

第四章 品牌创新成果认定

第八条 品牌创新成果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推荐申报

企业(组织)提出申请,所属县(区、市)人民政府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并向市品牌创新战略领导组办公室递交申报资料。

(二)资料初审

对企业(组织)申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认定条件及相关要求的,开展认定工作;对不符合认定条件及相关要求的,不予认定。

(三)组织认定

按照认定程序和认定标准组织实施认定工作,形成综合认定结论。根据综合认定情况,提出品牌创新成果提名名单。

(四)审定批准

品牌创新成果提名名单经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社会公示,提交市品牌创新战略领导组审定,并提请市政府进行批准。

第九条 凡晋中市辖区范围内注册的企业(组织)均可被列为品牌创新成果扶持培育对象。

第十条 申报品牌创新成果应至少符合以下一项条件:

(一)在品牌创新某一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对企业(组织)质量发展水平和品牌建设能力有较大提升;

(二)积极开展品牌创建工作,获得省级以上质量和品牌方面的荣誉及称号;

(三)积极开展引入域外品牌资源、改善营商环境、构建品牌创新服务平台、组织品牌宣传推广、推动品牌管理人才建设等工作,为晋中市品牌创新做出突出贡献。

第十一条 申报品牌创新成果资料包括:

(一)企业(组织)自评报告;

(二)申报内容的相关证实性材料;

(三)国内外相关创新成果发展的背景材料,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

(四)认定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品牌创新成果申报企业(组织)应当提供真实的认定资料,因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数据和资料提供者承担。

第十三条 认定的主要内容:

(一)成果的创新和先进程度,成果难度和复杂程度,成果重现性和应用程度;

(二)产品和服务的顾客满意度,产品和服务的差异化体现,市场占有率、品牌竞争力;

(三)以品牌核心价值为原则,对品牌传播方式进行改进与创新,并对品牌价值传递产生的实际效果;

(四)成果所体现的社会价值和塑造的社会形象,对组织内部凝聚力、执行力、创新力产生的激励作用;

(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进一步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五章 对品牌创新成果的扶持和应用

第十四条  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支持品牌创新发展。品牌创新成果认定结果等级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四等,根据等级给予被认定的企业(组织)相应扶持补助资金,支持其建设品牌。

扶持补助金额为:一等成果30万元;二等成果10万元;三等成果5万元;四等成果2万元。

原则上每届扶持培育活动认定的品牌创新成果一等不超过5个,二等不超过10个,三等不超过20个,四等不超过30个。

对于在品牌创新培育发展工作中积极参与、大力宣传,通过传播媒介,结合文创推广,讲述品牌故事,取得较好的社会反响和宣传效果的,市品牌创新战略领导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宣传效果给予1万元补助。

第十五条  每年新发掘品牌创新成果列入全市品牌创新成果库,该库每年调整一次。中国质量奖、山西省质量奖等奖项的推荐对象原则上从全市品牌创新成果库中产生。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做好对全市品牌创新成果库内企业的帮扶服务工作,支持其开展技术改造、产品研发、参加招投标等活动,优先给予资金、技术和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市品牌创新战略领导组依据相关职责和有关要求,对品牌创新成果扶持培育获评等级企业(组织)进行宣传推介,积极发挥标杆示范效应,引领促进全市各行各业品牌创新工作发展。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品牌创新成果扶持培育经费从市政府确定的质量和品牌发展奖励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年度扶持培育结果及相关支出(扶持培育资金及宣传、培训、认定、日常管理等工作经费)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下达专项经费。

第十八条 根据扶持培育工作的复杂程度和具体活动内容,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由组织方与认定咨询机构或认定咨询专家以合同形式约定具体费用。认定机构或认定咨询专家按照合同约定或实际工作量收取认定费用,费用不随最终认定结论而变动。

第十九条 获得扶持补助资金的企业(组织)应将资金用于持续推进品牌创新成果应用和对品牌创新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团队(个人)提供资金保障和补助。资金用途由市品牌创新战略领导组办公室跟踪监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品牌创新成果认定称号的企业(组织),市品牌创新战略领导组将撤销其品牌创新成果称号,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 承担认定工作的技术机构和受聘专家应严格遵照以下条件及要求:

(一)具备品牌创新成果认定业务能力;

(二)能独立接受品牌创新成果认定委托,有偿提供品牌创新成果认定服务;

(三)具备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社会知名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

(四)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对认定内容和认定结果遵守保密规定;

(五)严于律己,公正廉明,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开展认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扶持培育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在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将取消其认定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晋中市品牌创新成果评价管理办法》(市政办发〔2018〕19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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