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高新区鼓励科创板上市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珠海高新区主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企业把握科创板战略机遇,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壮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事登记住所、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高新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第三条 区金融工作部门遴选符合科创板上市条件的企业,建立科创板培育库,开展科创板上市培育工作。
第四条 对科创板培育库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需办理的行政事务,区各职能部门应主动服务、优先办理、高效解决。
第五条 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的,按以下方式分阶段给予奖励:
(一)完成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辅导,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注册申请文件被同意受理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二)注册申请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同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给予150万元奖励。
企业实现第五条第二款且上市时间位列珠海市前三名的,另外给予100万元奖励;上市时间位列高新区前三名但不是珠海市前三名的,另外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六条 新三板挂牌企业获得高新区新三板挂牌奖励后转至科创板上市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差额补足奖励。
第七条 珠海市外科创板上市企业将商事登记住所迁入高新区(不含被高新区企业股权收购而迁入的情况)并在高新区纳税的,给予150万元奖励。高新区企业通过股权收购控股珠海市外科创板上市企业,将其商事登记住所迁入高新区且在高新区纳税的,给予该高新区企业100万元奖励。
第八条 科创板上市企业在资本市场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等方式进行再融资,募集资金50%以上投资高新区的,按实际融资金额的1‰进行奖励,最高奖励80万元。
第九条 企业应承诺在获得本办法奖励资金之日起,10年内不迁出高新区且不改变在高新区的纳税义务,否则须全额退回奖励资金。企业不得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资金,否则除全额退回奖励资金外,将被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不得申请高新区其他政策的扶持奖励。情节严重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本办法由区金融工作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