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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高新区加强港澳科技创新合作暂行规定

2019-07-03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一条 为加快落实《珠海市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创新高地实施方案》,抢抓港珠澳大桥建成通车机遇,与港澳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园区、孵化器开展全方位合作,积极承接和孵化港澳优质科技项目,不断完善适合港澳科技成果转化的创业环境,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港澳人才指具有香港澳门身份的人才;港澳创新创业项目指由港澳人才、港澳留学生担任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以上职务),以创新创业为核心依法设立,且工商、税务和统计关系均在珠海高新区主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三条 设立珠海高新区港澳科技成果转化基地,为进驻的企业或项目提供办公场地、共享设施及专业孵化服务,并安排基地与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之间的直达通勤车。

区招商部门履行对港澳创新创业项目进驻基地的审批职能,并报区管委会批准。经批准进驻的香港、澳门创新创业项目,对200平方米以内的租赁面积只收取1元租金;对租赁面积在200-1000平方米以内的,按我区现行孵化器内企业房租补贴标准予以补贴。单个企业享受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澳门企业为不超过5年)。企业如获得其他类型房租补贴,已补贴部分不重复享受。

第四条 对在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工作、且年薪20万元以上的港澳人才,其在我区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超过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的15%的部分,由区管委会给予财政补贴。

第五条 对参加港澳地区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得奖励资金的港澳项目,且核心团队带该项目在我区成功创办企业,按参赛项目获得港澳奖励资金给予1:1的配套扶持。同一企业只配套一次,配套奖励资金最高可达50万元。

第六条 对落户我区的港澳创新创业项目,经评审后,给予最高30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资助。参与评审的港澳创新创业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注册企业股东中,港澳人才或港澳留学生实际出资额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且实际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30%以上;

(二)项目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技术水平较高,且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

第七条 鼓励落户我区的港澳创新创业项目申报珠海市留学人员创业项目,对成功立项并获得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的项目,按市资助额度给予50%的项目配套扶持。

第八条 鼓励落户我区的港澳创新创业项目申报省、市、区各级创新创业团队项目,按照我区“凤凰计划”相关规定予以财政资金支持。符合天使投资相关规定的,可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天使投资扶持。

第九条 积极推进大湾区博士和博士后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博士和博士后创新创业项目可优先进驻。

对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市、区两级财政共给予最高150万元的建站补贴,每招收1名博士后再给予8万元的工作津贴。

对在站博士后,市、区两级财政共给予每人每年28万元的生活补贴,出站博士后留(来)我区工作的,再给予65万元的住房补贴。

第十条 鼓励区内企业与港澳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紧密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在我区共建研发机构。对签有共建合作协议,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且有明确的科研和产业化方向的,按前期投入情况给予最高3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研发机构补贴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对支撑和引领我区科技进步、高端人才培育、产业升级发展的重大研发机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可给予最高1亿元的扶持力度。

第十一条 支持港澳人才在我区创新创业,根据“珠海英才计划”及珠海高新区“凤凰计划”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安排入住我区人才公寓,并可申请购置共有产权住房。

第十二条 鼓励港澳高校在校学生到我区企业开展实习见习活动,实习见习期间,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最高3000元的生活补贴。

第十三条 积极吸引港澳人才来我区考察投资创业环境和开展合作交流活动,为来访人员提供3天以内的公寓周转房安排。

第十四条 建立港澳科技顾问长效机制。在港澳科研院校内聘请一批港澳科技顾问,并实行动态调整,重点推动港澳优质项目在我区孵化、创新人才团队引进,以及我区企业与港澳科研院校的产学研合作和创新资源共享。

第十五条 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享受本规定扶持资金的港澳创新创业项目应承诺自享受本规定第一笔扶持资金起,5年内不迁出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实缴货币出资;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对申报材料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依法追回已奖补资金,取消该企业今后申请扶持资金的资格,其行为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规定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规定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本规定由高新区科技产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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