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4〕9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4〕1386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类法人(不含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方式和内容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参股或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适用本实施办法。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在境外实施的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投资主体在台湾地区实施的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权限
第五条 《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实行核准管理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六条 《管理办法》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境外投资项目,按照以下权限实施分级备案:
(一)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以下、3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1亿美元及以上的,以及省属管理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由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需要可适时调整备案机关和权限。未经省发展改革委同意,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不得下放或委托备案权限。
第三章 项目备案程序
第八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境外投资项目,原则上通过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申报。备案系统部署在互联网上,投资主体可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的“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办事”栏目中的“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进行访问。投资主体需要通过备案系统进行用户注册,省发展改革委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予以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将及时通知补正或告知不予确认。省属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通过备案系统进行用户注册。
投资主体用户注册申请通过备案系统确认后,登陆备案系统进行项目备案申报。填报指引见备案系统“资料下载”栏目下的企业用户手册。
第九条 因有商业机密等特殊要求,投资主体可以纸质项目备案申请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一)属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权限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纸质项目备案申请材料办理备案手续,并通过省发展改革委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信息系统网上申报系统(sb.jsdpc.gov.cn/fgwapply)进行用户注册和项目申报。省属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二)属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备案权限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可直接向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纸质项目备案申请材料。
第十条 对于投资主体在备案系统中所提交的项目备案申请材料,或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的纸质项目备案申请材料不齐全、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项目备案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予以补齐补正。
第十一条 通过备案系统申报的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统一受理。
(一)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权限的境外投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转报文件,并通过备案系统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纸质项目备案通知书。
(二)属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权限的境外投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纸质项目备案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对不予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投资主体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属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项目备案申请材料电子文档由省发展改革委转交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反馈备案结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在备案系统中确认备案通过或备案不通过。
投资主体可即时登陆备案系统查看项目备案审核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投资主体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纸质项目备案申请材料办理相关手续时,办理时限和办理结果等按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备案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投资主体通过备案系统进行项目备案申报时,应根据备案系统要求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并上传相关电子版附件,电子版附件须体现原件的原始面貌。通过备案系统进行项目备案申报的,不需另行报送纸质项目备案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投资主体通过提交纸质项目备案申请材料向省发展改革委办理项目备案申请时,项目备案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备案申报文件、项目备案申请表及附件(一式5份,并附电子版光盘)。项目备案申请表格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4〕947号)附件2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投资主体通过备案系统上传的项目备案申报文件(电子版),或直接提交给省发展改革委的纸质项目备案申报文件应明确主送机关。
(一)属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权限的境外投资项目,项目备案申报文件主送省发展改革委(格式见附件2)。
(二)属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备案权限的境外投资项目,项目备案申报文件主送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格式见附件3)。
项目备案申报文件需用带有投资主体名称的纸张进行印制,并加盖企业印章。
第十六条 投资主体通过备案系统上传的附件材料电子版文件名应能清晰反应附件材料内容。
第五章 项目备案条件及效力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申请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主要从是否属于备案管理范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是否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是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以及投资主体是否具备相应投资实力等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投资主体实施需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备案通知书。
第十九条 投资主体凭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备案通知书规定有效期,其中建设类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二年,其他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一年。需延长有效期的,投资主体应在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之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延期申请。
第六章 项目信息报告转报管理
第二十一条 《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纸质信息报告材料,并通过省发展改革委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信息系统网上申报系统进行注册和申报。省属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信息报告转报手续。
第二十二条 投资主体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的纸质信息报告材料应包括信息报告报送文件和项目信息报告(一式5份,并附电子版光盘)。报送文件及项目信息报告的格式见附件4。
第二十三条 对于信息报告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信息报告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予以补齐补正;对于信息报告材料符合规定的,省发展改革委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转报手续。
第七章 项目核准转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属核准管理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纸质项目核准申请材料,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核准手续。同时,投资主体需通过省发展改革委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信息系统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用户注册和项目申报。省属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核准转报手续。
第二十五条 项目核准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核准申报文件、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一式5份,并附电子版光盘)。项目申请报告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4〕947号)附件1)进行编制。
第二十六条 对于项目核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核准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予以补齐补正;对于项目核准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省发展改革委自受理核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如20个工作日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经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投资主体。
第八章 项目变更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已经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如出现项目规模和主要内容发生变化、投资主体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中方投资额超过原备案的20%及以上等情况之一的,应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办理程序参照项目备案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已经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若变更后不再属于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权限的,应向具有管理权限的备案机关重新申请备案;若变更后属于核准管理范围的,应按项目核准转报管理重新办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已经核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需进行变更时,投资主体应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变更申请,由省发展改革委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投资主体对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申请表及附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投资主体在申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隐瞒相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省发展改革委将不予受理或不予备案、转报;已取得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通知书的,省发展改革委将撤销项目备案通知书或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撤销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项目备案机关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在项目管理过程中违规办理、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项目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增减备案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外,项目备案机关应依法将备案过程、备案结果予以公开。
第三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工作会商、项目协调和咨询服务机制,发挥国家多双边投资合作和对话机制以及我省对外交流合作渠道作用,为我省企业实施境外投资项目创造有利的内外部环境,促进我省境外投资健康发展。
第三十四条 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应结合本地实际对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工作进行规范。省发展改革委对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五条 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辖区内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情况以表格形式汇总(汇总表见附件5)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则自2014年10月15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1〕6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1〕9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境外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3〕1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过渡时期境外投资项目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外资发〔2014〕7号)同时废止。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已按上述文件取得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文件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