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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社会建设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9-07-0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加强社会建设的意见》(佛发〔2012〕3号),探索财政资金在社会建设创新领域发挥杠杆作用的新途径,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进入社会建设领域,统筹推进全区社会建设协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禅城区社会建设创新项目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安排,用于资助全区范围内在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科教文卫等方面进行创新的社会建设项目。

第三条禅城区社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社工委”)负责编报专项资金财政预算,统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组织项目征集、项目评审、项目监管、成果验收等工作,并可根据工作实际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第三方机构(包括社会组织等)承办评选、宣传、督导、培训、评估等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并遵循“公开透明、竞争择优、鼓励创新、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资助资金标准及使用范围

第五条社会建设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全区范围内的创新性社会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以下方向:

(一)社会综治法治建设项目。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引导各方通过法治途径表达诉求,解决问题;为社区矫正对象、安置帮教对象、吸毒人员、失足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人群提供社会服务;开展扫黑除恶、平安创建、综治、禁毒、诈骗、防盗等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项目。

(二)新市民服务项目。为新市民(流动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劳动就业、职业能力培训、婚恋交友、城市融入、压力化解、心理疏导等综合服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社区文化活动等渠道,促进新市民与本地市民沟通交流,相互融合,构建新市民社会支持网络,共建和谐社区等项目。

(三)企业社会工作项目。构建和谐劳资关系,加强企业与员工的沟通理解,减少劳资纠纷;为企业员工提供心理辅导、职业压力管理、团队建设、文化娱乐等服务;开展企业员工家庭关爱、子女托管、员工互助、志愿服务等,增强企业员工的归属感,降低企业员工流失率等项目。

(四)公共服务公益项目。提供科学、教育、就业、生态保护、医疗、文化等公益服务项目。

(五)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支持项目。为社会组织提供培训、指导、咨询、评估、资源链接、宣传等多方面支持,加强社会组织专业能力建设等项目。

(六)特定人群服务项目。为老人、妇女、儿童、青少年、残疾人等特定人群提供针对性服务项目。

(七)其他社会建设创新项目。其它有助于促进社会发展进步,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公益项目。

资助资金主要采用资金扶持方式,扶持额度分为2个档次,各档次的基准金额分别为15万元和10万元。可根据申报项目的创新程度、效益程度、可操作程度以及年度资金总额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但单个项目调整金额幅度不得超过基准金额的20%。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的运营与提升,包括理论研究、经验总结和模式推广、项目活动开支、社工增员补贴、督导支持,扩展项目的服务对象(个案)等。

区社工委可根据区委区政府年度中心工作,结合全区社会建设的重点工作及方向,每年确定若干个重点资助项目方向。

第六条区社工委根据年度工作需要,合理确定资助项目的数量及资助额,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申报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禅城区、镇(街道)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基层组织,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等。

(二)具有完成申报项目所必备的专职工作人员和专门办公场地。

(三)具有完成申报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财务管理和统筹协调等专业能力和资质。

(四)两年内没有被通报项目实施不合格或被政府部门通报不能承接项目(如民政等主管部门或其它购买服务的职能部门)。

第八条申报项目通过区社工委主办的社会建设创新项目大赛为载体进行申报,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应根据当年大赛方向要求自行设计主题,项目实施范围为禅城区,直接受益对象为在禅城区生活及工作的各类群体。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禅城区社会建设实际,要对解决实施区域的社会需求和社会问题有准确的把握。

(三)申报项目应以精准服务内容服务人群或解决社会问题,要具有可持续性的解决计划。

(四)申报项目应在服务理念、内容、运营模式、参与机制等方面提出新的创意,或将新理念付诸行动。

(五)申报项目的工作铺排、经费支出、制度建设等指标设计要合理,项目要具备可推广性和可复制性。

第四章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申报。

(一)发布通知。区社工委根据每年的工作重点,制定项目申报和评审细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二)申报主体填写《佛山市禅城区社会建设创新项目大赛申报书》(见附件)等有关材料,于指定的时间内提交区社工委或其委托机构。

第十条区社工委及其委托机构负责项目受理。

第十一条评审。区社工委成立由政府部门代表、社会建设领域的专家学者及实务工作者、资深财务管理人员等组成评审组,负责推进评审等有关工作,评审包括条件审核、材料评审、大会评审等环节,并可视需要增加实地考察、公众评选等过程。

(一)条件审核。对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大赛要求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大赛要求的,退回项目申报书并向其说明理由。

(二)材料评审。对项目申报书进行材料评审,并从中筛选出进入大会评审的项目。

(三)大会评审。召开评审会,申报主体进行陈述和答辩,评审组综合材料评审、答辩情况及必要时的实地考察、公众评议等,向区社工委建议拟资助项目。

(四)公示。区社工委根据申报材料和评审组的建议,经区社工委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拟资助项目名单,通过政府部门网站等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日。公示期内收到投诉或举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签订协议。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确认为资助项目,由区社工委与项目申报主体签订资助协议。

第十二条对在申报、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其他过失造成资助资金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和单位,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五章项目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项目受资助主体在资助周期内接受区社工委管理及审计监督。区社工委每年根据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确定大赛方向,并制定相应的评估办法和评分细则。项目受资助主体每月向区社工委或其委托机构报送项目进度、项目成效、资金使用等方面情况,区社工委按照规定对项目开展现场察看、中期评估和末期评估等监管措施,对评估不合格的停止划拨资助资金,并追回已拨付但尚未使用的资金。

第十四条项目受资助主体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或终止项目实施。确因不可抗力原因须变更或终止的,项目受资助主体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区社工委同意变更的,应书面确认变更内容;经区社工委同意终止的,根据实际进度收回已拨付尚未使用的资助资金。否则取消资助资格并追回所有资助资金。

项目发生变更或终止的,将纳入今后申请本办法资金的评审参考因素。

第十五条区社工委将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通过其它非法手段侵占、不当使用项目资助资金,违者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项目受资助主体在资助周期内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按照协议规定公布项目方案、执行进度和实施报告等内容。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社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到期后再根据实际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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