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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2019-07-04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佛山公交纯电化的工作部署,推进我区公交能源结构转变,促进新能源公交车的推广应用和节能减排,根据《关于印发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8〕518号)和《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发改交能〔2018〕5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佛山市高明区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构成,市、区按照2:8比例共同对高明区新能源公交车购车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进行补贴。

第二章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补贴范围:

(一)新能源公交车。补贴产品为2017-2020年在高明区依法初次注册登记的纯电动公交车和氢能公交车。

(二)配套基础设施。一是2016-2020年在高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公交充电设施;二是2016-2020年在高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加氢站。

第四条 补贴标准:

(一)新能源公交车。我区对纯电动公交车按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贴(以下简称“国家补贴”)的50%确定地方购车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购车补贴总和,以下简称“地方补贴”);对氢能公交车按照国家补贴的100%确定地方补贴。各级财政对车辆购置补贴总额(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的60%;如补贴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的60%,按车辆销售价格的60%扣除国家补贴和省级补贴后计算市、区两级地方补贴。

(二)公交充电设施。我区对公交充电设施按照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为直流充电桩15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30元/千瓦(只含市、区两级地方补贴,不含省级以上补贴资金)。

(三)加氢站。我区对加氢站按照日加氢能力确定补贴标准,对日加氢能力为350(含)-500(不含)公斤的固定式加氢站,地方补贴300万元,对日加氢能力达到500公斤及以上的固定式加氢站,地方补贴500万元;对日加氢能力不低于200公斤的撬装式加氢站,地方补贴150万元(详见下表)。各级财政补贴资金累计不得超过加氢站标准造价的50%,如果补贴总额超过加氢站标准造价的50%,按加氢站标准造价的50%扣除上级补贴后计算市、区两级地方补贴。

佛山市加氢站建设补贴标准

 

加氢站类型

日加氢能力

(公斤)

补贴金额

(万元)

标准造价

(万元)

固定站

350(含)-500(不含)

300

1200

500(含)-1000(不含)

500

1800

≥1000

500

2200

撬装站

≥200

150

800

备注:标准造价由佛山市已建成加氢站和在建加氢站的投资成本估算确定,主要包含建筑工程、主要设备采购、安装工程及其他费用,不含用地成本。

第五条 补贴条件:

(一)申请补贴的新能源公交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车辆必须纳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

2.在高明区初次注册登记且未过户到高明区以外地区,申报地为车辆运营单位注册地;享受高明区购车补贴的车辆原则上2年内不得迁出我区(以车辆注册登记为准),购买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3.车辆须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且车辆累计运营里程须达到2万公里;

4.车辆销售价格(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不得高于同时期同一产品全国平均销售价格的30%;

5.符合国家、省和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其它要求。

(二)申请补贴的公交充电设施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充电设施必须在高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安装,且为纯电动公交车提供配套充电服务;

2.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3.按国家和省相关要求能实现充电数据共享,应接入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2018年1月25日前建成并竣工验收,但不具备接入平台能力的充电设施除外),实现充电基础设施互通互联;

4.按照《广东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等规定完成竣工验收;

5.符合国家、省和市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其他要求。

(三)申请补贴的加氢站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高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合法建设,且承诺在我区连续运营五年以上;

2.加氢站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3.加氢量可计量、位置可查询、加氢状态可监管;

4.项目必须完备相关审批手续,并按照《GB50516-2010加氢站技术规范》、《GB/T34584-2017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国家标准完成竣工验收;

5.符合国家、省和市对加氢站建设的其它要求。

第三章资金申报、拨付和清算

第六条 申报主体

(一)新能源公交车。车辆生产企业是新能源汽车地方购车补贴的申报主体,生产企业注册在佛山本地的,购车补贴直接拨付给车辆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注册在佛山以外的,购车补贴拨付给车辆生产企业授权的销售企业或车辆购买单位。本细则实施后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原则上按照扣除国家、地方补贴后的价格销售给车辆购买单位,并据不含任何补贴的实际销售价格开具车辆销售发票。由车辆生产、销售或购买单位分别汇总车辆销售信息后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补贴申请。

(二)公交充电设施。公交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单位是公交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的申报主体,在公交充电设施竣工验收后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补贴申请。

(三)加氢站。加氢站的投资建设单位(或实际投资人)是加氢站建设补贴的申报主体,在加氢站竣工验收后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提出补贴申请。

第七条 申请材料 

(一)申请新能源公交车购车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佛山市高明区新能源公交车购车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佛山市高明区新能源公交车购车补贴确认表(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5.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证明文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行驶里程证明文件;

6.车辆获得国家补贴的证明文件;

7.购车补贴拨付给车辆生产企业授权的销售企业或车辆购买单位的,需要提供生产企业向销售企业的授权书(经生产企业认证),或生产企业委托车辆购买单位申请补贴的证明文件(经生产企业认证)。

8.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车型销售在全国各省(市、区)销售价格情况说明(含去除最高、最低合同价格的算术平均价格和加权平均价格等);

9.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公交充电设施建设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佛山市高明区公交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3);

2.充电设施接入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证明;

3.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竣工验收报告;

6.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加氢站建设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佛山市高明区加氢站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4);

2.加氢站项目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建设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5.竣工验收报告(须体现日加氢能力);

6.实际投资人不是建设单位,补贴资金拨付给实际投资人时,需提供土地租赁合同、建设单位出具由实际投资人申请补贴的说明;

7.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上述相关材料,经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局等分别联合审查后,由区财政按规定程序拨付补贴资金。车辆销售上牌后可按申请拨付50%的补贴资金,达到运营里程要求后全部拨付。

第九条 补贴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各补贴申报主体按照“第五条 补贴条件”要求进行初审,符合补贴条件要求的,按照“第七条申请材料”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其中新能源公交车购车补贴和公交充电设施补贴向区发展和改革局申请,加氢站建设补贴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申请。

(二)相关部门收到申报主体的申请后,按相关程序进行初审,经审定符合申报条件并材料齐备后,在区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三)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区相关部门完成审核后,由区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流程拨付资金。

第十条市级预拨的补贴资金不足我区兑付时,由我区财政先行垫付。

第十一条 市级补贴资金实行年度清算制度。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会同区财政局于次年4月10日前,分别向市发展改革局、市住建管理局提交经第三方机构现场核查及区政府审核后的清算材料,主要包括:

(一)本地区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报告,包括上年度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数量、车型、运行效果,公交充电设施和加氢站建成数量、运营情况以及当年推广计划、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等,并提出需追加下达或退回的财政资金额度;

(二)《佛山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清算信息表》(附件5);

(三)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编制新能源公交和公交充电设施区级补贴资金年度预算计划,审核符合条件应拨补贴资金;会同区财政局安排使用和组织清算新能源公交车和公交充电设施市、区级补贴资金,组织第三方机构现场核查新能源公交车和公交充电设施,负责本区新能源公交车和公交充电设施补贴资金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十三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负责本区加氢站的建设管理工作,编制加氢站设施区级补贴资金年度预算计划,审核符合条件应拨补贴资金;会同区财政局安排使用和组织清算加氢站市、区级补贴资金,组织第三方机构现场核查加氢站,负责本区加氢站补贴资金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的申请安排新能源公交车及配套基础设施的补贴区级预算资金,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拨付市、区级补贴资金,配合开展补贴资金清算工作,组织实施区级补贴资金财政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统筹推进我区新能源公交车的推广应用工作,配合区发展和改革局开展新能源公交车和公交充电设施的补贴资金审核和现场核查工作,出具车辆行驶里程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市公安高明分局负责我区新能源汽车的登记工作和我区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的推广应用,配合提供本区新能源汽车推广相关数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获得市、区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要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八条 市、区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财政补贴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对未能履行承诺的企业、单位和给人,将按已使用年限比例依法追回补贴资金,并依照相关规定纳入佛山市信用建设体系平台进行失信惩戒。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上牌的新能源公交车和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竣工验收的公交充电设施和加氢站,且申报主体应在达到条件后2年内申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视为放弃申领补贴资格。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其间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而产生不一致的,则执行国家、省、市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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