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暂行办法
佛山市高明区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粤府知办〔2018〕15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佛府办函〔2018〕770号)精神,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参与者的激励作用,加速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我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助推产业转型升级,提升企业自主创新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佛山市高明区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在我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带头人、介绍人以及企业联系人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同一项只奖励一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包括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利成果转化以及技术开发合作。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在我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相关人员,包括:成果转化项目带头人、介绍人以及企业联系人。享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来源于与高明区政府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或者与高明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科技服务机构介绍的科技成果。
(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须在产学研合作协议或科技服务机构合作协议有效期内。
(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要求合作双方签订项目转化合同,合同内容清晰,责任及分工明确,项目进度、资金划拨表述清晰。
(四)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须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行登记、备案。
(五)合作企业必须完成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合同总金额50%以上(含50%)的资金划拨。
第五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专项资金按标准奖励给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相关人员,不列入项目研发经费。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取奖励的形式发放,奖励资金拨付给区内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由企业按比例拨付给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带头人、项目介绍人以及企业联系人。
第七条奖励标准:
单个项目奖励总金额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合同总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带头人奖励。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带头人是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负责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带头人,对项目成功转化有至关重要作用。按应奖励总金额的70%,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带头人给予奖励。企业与同一个项目带头人开展多个项目合作的,可享受多次奖励。
(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介绍人奖励。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介绍人是指项目牵线搭桥人员,对项目合作双方的沟通,促成双方达成合作发挥关键作用,项目介绍人可以是非高校院所人员。按应奖励总金额的20%,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介绍人给予奖励。企业与同一个项目带头人开展合作的,只对项目介绍人奖励一次。
(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联系人奖励。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联系人是指企业指定的负责统筹资源,推进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的工作人员。按应奖励总金额的10%,对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联系人给予奖励。企业与同一个项目带头人开展多个项目合作的,可享受多次奖励。
第三章资金申请程序
第八条区科技部门每年下半年受理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资金申请,具体受理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逾期视为放弃奖励资格。
第九条资金按照以下程序申请:
(一)提交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项目合同、备案登记证明、合同到款证明、受款人账号信息等。
(二)审查推荐。各镇(街道)科技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推荐。
(三)审查核实。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首先经区科技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区科技部门初核后会同区财政、经贸招商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核;审核通过的拟奖励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名单及金额由区科技部门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区政府审批。
(四)下达资金。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的批复将奖励资金一次性拨付给企业,企业按照奖励标准拨付给相关人员。
第十条奖励监督。
申请单位虚报、冒领或者以非正常方式套取或骗取奖励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的有关规定处理,要求其退回奖励资金,且3年内不得申报区级财政支持项目,并将申请人录入社会信用管理档案;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企业收到奖励资金后,一个月内须将奖励资金按奖励标准拨付给相关人员。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科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