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科技企业孵化器扶持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佛山高新区”)创新环境和创业载体建设工作,鼓励和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积极申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省级孵化器),鼓励和支持高水平科技企业孵化器落户,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助力佛山建设中国“互联网+智能制造”试点城市,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佛山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每年安排不超过1000万元。由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局(以下简称“经科局”)按照最终受理并审批通过的先后顺序确定当年可获得补贴的对象。
第三条经科局负责对佛山高新区内孵化器的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实施对象
第四条本办法扶持的孵化器,包括两类:
(一)佛山高新区范围内,2018年1月1日之后经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省级孵化器);
(二)原注册地址在佛山高新区范围外,2018年1月1日之后整体搬迁并正式落户至园区范围内的经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省级孵化器)。
第三章扶持政策
第五条对符合第四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省级孵化器)给予50万元补贴、国家级孵化器给予100万元补贴。对已获得本办法扶持资金补贴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省级孵化器)在获得50万元一次性补贴后升级为国家级孵化器的,可再次申请本办法的补贴,给予50万元补贴。已获省市区同类补贴的也不受限制。
第六条对于有重大影响和引领作用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落户,报高新区管委会审议研究后,可高于本办法第五条的标准给予扶持。
第四章申请流程
第七条符合第四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扶持程序: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提出申请
1.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省级孵化器)填报《佛山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扶持申请表》(详见附件)并附认定文件。
2.新搬迁并正式落户至园区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省级孵化器)填报《佛山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扶持申请表》并附认定文件、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等。
3.获得本办法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省级孵化器)50万扶持资金后升级为国家级孵化器,再次申请本办法国家级孵化器扶持的,填报《佛山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扶持申请表》并附认定文件、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等。
(二)资格审查
佛山高新区各分园区依照本办法对孵化器提交的材料及其真实性和完备性进行资格初审后,由经科局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
(三)公示
经科局对拟扶持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外公示10个自然日。公示期间接到相关举报和质疑的,由经科局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
(四)拨付扶持资金
公示无异议的,由经科局审核后,报高新区管委会审批通过后拨付孵化器扶持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八条本办法试行期为三年,自发布之日试行。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佛山高新区“一区五园”,即:佛山高新区南海园、禅城园、顺德园、高明园、三水园。各分园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配套扶持。
第十条获得扶持资金单位须配合佛山高新区的各项统计工作,并在按照相关管理要求向上级部门提交有关进展情况时,同步抄送经科局。
第十一条对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扶持资金的,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金项目、追缴扶持资金和三年内取消佛山高新区各类扶持项目申报资格并向相关部门通报的处理,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经科局负责解释,并予以落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