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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技能(工匠)人才队伍引进和培育实施办法

2019-07-0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佛山市委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发〔2018〕2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佛府〔2013〕83号)文件精神,为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人才队伍的需求,引进和培育一批适应我区经济转型升级、产业结构优化要求的技能人才,充分发挥和调动个人、企业(指三水区内企业)和机构(含民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民办技工学校、中职学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商会和行业协会,下同)在技能人才引进和培育中的积极性,建立健全的培育和引进机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以促进我区经济转型升级为目的,结合产业发展的人才需求,进一步健全技能人才的培育、评价、引进、激励政策和机制,形成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聚集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

第二章适应对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技能人才是指在生产、运输、经营和服务等领域一线岗位,经参加培训熟练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具备相应等级技能水平(专项职业能力、国家职业技能资格1—5级)的人员。

高技能人才是指在技能人才中,具备精湛的理论和操作技能,能解决工作中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并取得高级工(3级)、技师(2级)、高级技师(1级)等国家职业技能资格的人员;工匠人才是指从事生产、技术、研发等工作,为所在单位或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工匠人才对应标准:由区(县)级行业协会评选(认定)的工匠对应高级工(3级)层次,由区(县)级政府评选(认定)的工匠对应技师(2级)层次,由市级以上政府评选(认定)的工匠对应高级技师(1级)层次。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适应我区经济发展实际需要工种的目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出台并负责更新。

第三章引进体系

第五条完善技能人才引进机制。对企业新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发展需要的中级工以上技能人才,与其签订3年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一次性给予企业引才补贴:中级工1000元/人、高级工3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

第六条实施急需紧缺人才租房补贴。鼓励企业引进适应我区经济发展的高技能人才。对企业新引进并签订3年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同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级技师,本人及配偶在我区无产权住房,每月给予750元/人租房补贴,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四章培育体系

第七条加大扶持职业技能培训力度,积极推进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建设。

对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并正常开展技能培训工作1年以上(含1年)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当年培养(指培训后考取资格证书的)技能人才500名以上(含500名),且中级工以上技能人才不少于200名(含200名)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补贴。

大力支持职业培训学校建设,鼓励企业、商会、行业协会创办培训学校。对被评为佛山市企业、商会和行业协会自办示范性职业培训学校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配套补贴。每年对开设适应我区经济发展实际需要的培训工种且该工种培训人数超过800人(含800人)的职业培训学校进行评定,对被评为区示范性职业培训学校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贴。

鼓励培训机构对企业在职员工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加大高技能人才培训鉴定补贴力度。对已与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培训协议且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开展高级工以上培训的,按照培训后考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给予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500元/人;年度培训规模达50人及以上的,每50人额外补贴2万元。

鼓励企业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为发挥企业自主评价技能人才的主体作用,对成功获批并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自主人才评价补贴最高10万元。

第八条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

支持适应我区经济发展实际需要专业(工种)的发展。对区内民办技工学校、中职学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每新增一个符合我区经济发展实际需要的专业(工种),经区就业创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给予教学设备购置补贴最高60万元,分3年发放。

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基础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各类培训基地带动作用,为社会各类群体提供高水平的技能实训服务,在政策和资金方面对基地和工作站(室)建设给予大力支持,对获得国家、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基地”的企业或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区级配套补贴。对获得国家、省级“技师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企业或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区级配套补贴。

第九条加大技能鉴定题库开发力度,为开展技能培训提供保障。鼓励机构参与开发新职业标准、新教材和鉴定题库,对开发成功的,给予一定经费补贴。其中,成功开发一个职业(工种)新职业标准和新教材的,一次性给予8万元补贴;成功开发职业(工种)鉴定国家(省)题库的,一个职业(工种)一个等级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贴;成功开发专项能力题库的,一个项目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贴。

第十条鼓励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支持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在职职工的技能提升,对每年组织职工参加技能培训且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300人、200人和100人以上(含本数)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培养补贴。

第五章激励机制

第十一条实施高技能人才补贴津贴制度。对区内企业的在岗职工初次获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等级的,按技师5000元/人、高级技师1万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个人技能晋升补贴。

第十二条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激励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鼓励企业、商会、行业协会、职业技术学院(含技工学校)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发掘培养技能人才。每年共安排20万元职业技能竞赛经费补贴组织单位。

第十三条开展高技能人才资格认定。每两年开展一次“三水区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和“淼城工匠”资格认定活动,分别认定10人为“三水区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和“淼城工匠”,颁发证书,并给予每人5万元工资外津贴,分2年发放。

对被国家、省、市选拔认定为“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等技能类的,均按其获得的最高资格给予相应的区级配套补贴。

第六章资金保障

第十四条相关补贴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资金列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年度技能人才引进和培育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同时会同区财政局加强对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的统筹使用和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提高政府资金投入的效益。

第十五条对单位或个人伪造材料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本办法所涉及补贴的,应追缴全部资金,并取消其在本办法所涉及补贴的申领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中涉及的奖补或享受区其他相类似的补贴,均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办法提及标准与上级文件有不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三水区技能人才队伍扶持办法的通知》(三府办〔2017〕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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