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促进“百企争先”奖励办法补充规定
为完善《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促进“百企争先”奖励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2016〕2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内容,进一步增强企业扎根禅城区做大做强信心,实现“小企业促壮大、大企业稳发展”,现就《办法》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办法》第三条奖励的企业范围不包括金融和房地产业企业,金融和房地产业企业按照相关专项产业政策予以支持。此处所指的金融和房地产业企业具体界定如下:
金融业企业是指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和其他新兴金融业等属于《禅城区扶持金融产业发展办法》扶持范围的企业。
房地产业企业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如企业的经营范围较广,难以界定所属行业,则以当年占营业收入50%及以上的主营业务,或营业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及以上的业务来判定所属行业。
二、《办法》第四条实行企业分类奖励机制,在原有A、B、C三类企业基础上,增加D类企业。
D类企业:年销售额和年营业额总额达到2000万元,且年税收额达到200万元。
三、《办法》第五条设立销售龙头奖
(一)明确关于A、B、C类企业的奖励是按照企业对区级地方财政实际贡献的情况,新增部分对照相应比例予以奖励。
(二)在原有A、B、C三类企业奖励的基础上,增加D类企业奖励。
D类企业年销售额和营业额总额增幅达到20%及以上,按照企业对区级地方财政实际贡献的情况,新增部分的100%予以奖励。
四、设立突出贡献基数奖
对于在《办法》有效期内,一直保持或新晋级为A类和B类企业的,每年给予不同标准的定额奖励。
(一)A类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二)B类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符合销售龙头奖申请条件的A类和B类企业,可同时申请突出贡献基数奖。
五、《办法》第六条设立企业高管奖
(一)奖励标准调整为按其在禅城区应纳税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总额的12%给予财政奖励,但不得超过其在禅城区缴纳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收入个人所得税的60%。
《办法》第十条申报材料,也相应的增加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已纳税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凭证。
(二)该条所指高级管理人员,一是指公司管理层中担任重要职务、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员,主要包括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技术总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包括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人员;二是指公司从事技术研发的核心人才,主要包括公司首席科学家、首席专家、首席工程师和技术研发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如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由上级公司的高管兼任,但其在禅城的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由上级公司代扣代缴的,且上级公司工商和税务登记也在禅城区的,可以在下级公司申报高管奖,申报材料除《办法》第十条要求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上级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信息和在工商部门备案的章程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公司间的总分或母子等上下级关系。
(三)增设申请总人数限制,A类、B类企业每家申请高管奖的总人数不得超过9人;C类企业每家申请高管奖的总人数不得超过7人。
(四)奖励的申报仍由高管所在企业代为申报,资金拨付调整为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按财政资金审批流程申请拨付到高管个人账户。
六、对于存在工商注册地或主体变更等特殊情况,但年销售额和营业额、年税收额的总额、增幅等仍符合《办法》及本规定主要要求的A、B、C类重点企业,可提交区政府按照“一事一议”予以审议。
七、《办法》及本规定销售龙头奖、突出贡献基数奖的奖励资金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可用于个人或团队奖励及企业发展等方面。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办法》一致。本规定与《办法》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九、本规定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并具体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