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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加快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

2019-07-0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和《广东省加快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粤府〔2017〕62号),进一步促进我市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拓展投融资渠道

(一)充分运用珠海城市发展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推动珠海市产业基金加快运作,通过珠海基金的杠杆效应,建立起1000亿元以上规模的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子基金群,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工业企业和项目。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作,吸引和支持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的品牌创业投资企业或管理团队在珠海市发起设立子基金。(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金融工作局、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

(二)建立股权债权等联动机制。支持粤财普惠金融(珠海)融资担保公司增加资本金和做大做强,鼓励担保机构合理降低担保费率,融资政策性担保机构保费不高于2.0%。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贷联动机制,稳妥有序推进投贷联动业务试点,推动投贷联动金融服务模式创新。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及其股东依法依规发行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增强投资能力。(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发改局、市科工信局、人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珠海银监分局)

(三)完善市、区两级创业引导投资体系。推动各区根据自身产业发展导向、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挥主观能动性,支持本辖区企业发展。借鉴先进地区经验,不断完善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运营机制。加强财政性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引进国内知名风险投资公司,共同设立子基金,增强财政资金撬动作用。(责任单位: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

(四)支持企业利用股权出质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深入落实《珠海市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便利企业借助股权待变现等机制开展股权质押融资。工商部门依法为企业股权出质登记提供更为便利高效的服务,实现股权出质登记的全程电子化,对资料齐备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责任单位:市工商局、人行珠海市中心支行)

(五)支持应收账款融资。推动落实人行广州分行、省经信委等七部门转发的《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年)》。引导金融机构等资金提供方优化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流程。推动建立健全应收账款登记公示制度,开展面向金融机构、商业保理公司等应收账款融资主体的登记和查询服务。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推进政府采购质押融资,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项下融资业务提供便利。(责任单位:人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工作局、珠海银监分局)

二、培育优质项目源

(六)加快推进我市孵化器建设。贯彻落实《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和扶持暂行办法》,每年设立1500万元的孵化器扶持资金,对新认定的各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给予奖励,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运营进行考核并给予补贴。深入实施《珠海市孵化器建设规划(2016-2020年)》,指导各区有计划的发展孵化器,建设更多与产业深度融合的专业孵化器。支持建设高水平创业孵化基地,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扶持经费。加强对各区的监督考核,实施市区联动,保证孵化器年度目标的落实。充分发挥孵化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孵化器之间的协同与合作。到2020年,实现全市各类孵化器50家以上,孵化器内企业2000家以上,为创业投资机构提供更多优质投资项目源。(责任单位:市科工信局、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

(七)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深入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环节后,市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后补助资金;对当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10万元补助。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强化服务机构建设,丰富服务手段,通过政策引导、科技招商引进、入库培育以及科技孵化等多种途径,重点对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靶向指导和支持,引导成长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到2020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800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覆盖率超过45%,突破和掌握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培育一批带动力强的国际化创新型企业。(责任单位:市科工信局)

三、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

(八)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按国家规定实行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政策。(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九)建立创业投资与政府项目对接机制。与金融、创投机构开展常态化的线下对接活动,提升线下融资对接服务质量,拓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对接渠道。完善珠海市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的线上线下对接服务功能,拓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项目融资对接渠道。以珠海市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为基础,深入挖掘高新技术企业信息、创新创业大赛企业信息、创新基金立项企业信息等相关数据,搭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信息数据库,为各金融、创投机构提供深度数据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科工信局、市人社局)

(十)创新财政出资引导基金管理模式。合理设定政策目标,减少政策性限制,适当降低财政出资引导基金的杠杆比例。探索建立由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机构使用自有资金对投资项目按一定比例跟投的机制。研究完善符合创业投资规律的政策性基金考核机制,重点考核实际支持科技企业或初创企业发展、带动产业发展或带动就业情况。(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科工信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局)

(十一)创新国有创业投资机构管理模式。健全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国有创业投资管理体制,完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督考核、激励约束机制和股权转让方式,形成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国有创业投资生态环境。鼓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内部实施有效的管理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探索建立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核心团队持股和跟投机制,研究进一步放宽新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单一员工持股比例。探索实施国有控股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项目评估管理改革试点,试点企业投资项目采取估值报告方式,资产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可实行事后报告。对已投资项目不再参与增减资的,可采用内部估值方式。(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发改局、市财政局)

(十二)优化创业投资产业布局。积极引导鼓励创业投资发展实体经济,对于符合国家、省、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允许对工业项目按照规划确认的用地围墙线内面积出让。对新投产工业企业当年度达到规模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20万元可直接奖励企业负责人。在条件成熟的区规划建设一批基金产业园或股权投资基地,鼓励各区在基金落户、投资奖励、置业补助、基金管理机构和核心管理团队奖励等方面出台支持力度更大的政策措施。加大资本招商力度,重点加强与国内综合实力领先的创业投资机构开展对接洽谈与合作,充分依托知名机构资源以及投资能力,示范带动区域创业投资发展。(责任单位: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商务局、市金融工作局)

(十三)做好创业创新项目融资对接服务。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调整创业小额贷款贴息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个人创业小额贷款额度由最高10万元调整为最高20万元;吸纳就业的由最高100万元调整为最高200万元。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性担保机构。以高新区科技金融广场、香洲金融街、横琴澳门青年创业谷为基地,争取省、市的资金和政策支持,推动建设我市众创金融街,进一步推动金融与科技创新、“双创”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继续开展特色化、常态化、品牌化的融资对接活动。举办行业沙龙、融资路演、企业推介、创业培训、股改辅导、创新创业嘉年华等多种形式的创业投资服务活动,营造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金融工作局、市科工信局、横琴新区、香洲区、高新区)

(十四)降低企业直接融资成本。2017—2020年,企业在境外上市,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在异地收购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市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上市公司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等方式再融资,且募集资金50%以上投放我市的,按再融资金的1‰进行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对在我省区域股权市场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增资扩股成功进行直接融资的民营企业,按直接融资额最高不超过1%给予补助,每家企业的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在“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板”挂牌的企业,按融资金额最高不超过1.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150万。鼓励各区安排配套资金,形成省、市、区三级政策叠加,推动更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发展。完善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对中小微企业办理的首笔银行贷款或信用贷款(除抵(质)押贷款和保证贷款以外的贷款),当借款企业无法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时,最高可给予贷款银行50%风险补偿。(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

四、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

(十五)拓宽创业投资退出渠道。优先支持创新创业企业上市、挂牌。通过建立后备上市(挂牌)企业库,广泛开展上市(挂牌)宣讲培训和培育,修改完善上市奖励办法等举措,推动科技型企业走资本市场之路。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股东回购、并购等多种途径,实现投资退出。鼓励市内非上市股份公司到区域股权交易中心集中登记托管,通过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建设公信高效、安全有序的创业投资项目二级交易市场,为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退出创造条件。(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工商局、市国资委)

(十六)规范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转让股权行为。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国有持有比例超过50%)、管理国有性质的股权投资基金(国有认缴比例超过50%)对其所持有的创业企业股权进行转让时须建立健全股权转让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规范股权转让工作。有关股权转让内部管理制度应报市国资委备案。市职能部门应出台相应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制度。(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五、优化创业投资市场环境

(十七)优化运营管理。加大对珠海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各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资金投入。按照“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原则,建立健全适应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国资管理和考核办法,引导企业开展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国资委)

(十八)优化监管环境。进一步精减行政审批事项。结合我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部署,着力取消、下放一批投资建设领域的行政审批事项,将投资项目立项、报建、验收阶段涉及的各类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和其他事项,在现有基础上再压减四分之一以上。按照宽市场准入、重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积极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按要求登记备案,及时掌握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管控,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做好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工作。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使相关投资者成为具有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依托有关专业机构和行业协会,编制珠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年度发展报告。(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工商局)

(十八)优化商事环境。建立创业投资行业发展备案信息共享机制,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提供便利。在注册便利性、服务队伍建设、基金落户后的配套及增值服务等方面进一步提升吸引基金落户的服务能力,形成有利于创业投资集聚和健康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发改局)

(十九)优化信用环境。建立健全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实现创业投资领域信用记录全覆盖。强化创业投资领域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将企业行政处罚、黑名单等信息纳入珠海市信用信息平台,并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快建立创业投资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将严重破坏创业投资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相关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鼓励有关社会组织探索建立守信红名单制度。探索在横

琴自贸片区率先开展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工商局,人行珠海市中心支行)

(二十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查处机制,加大重点领域侵权盗版行为打击力度,依法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严厉查处假冒商标专利及盗版行为。实施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直通车制度,以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为重点,认定一批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责任单位:市科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文体旅游局、市工商局、市中院、市检察院)

六、完善创业投资行业服务体系

(二十二)营造创业投资氛围。组织实施好创新创业大赛相关工作,发掘、培育和扶持一批创新创业企业。统筹组织参与国家、广东省和珠海市创新创业大赛、广东“众创杯”创业创新大赛、珠海市大学生创业大赛的各项组织工作,通过与媒体、孵化器、创投机构等建立深入合作关系,加强对参赛企业的宣传推介、辅导培训、融资路演等相关工作,进一步提升赛事水平和区域影响力。鼓励高校举办创业大赛、创业训练营等大型创新创业主体活动,按活动实际经费支出给予总额50%、最高10万元的补贴。通过创新创业大赛发掘和培育一批创新含量高、发展前景突出的创新创业企业,跟踪做好融资对接服务工作。(责任单位: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局、市科工信局、市人社局、市金融工作局)

(二十三)健全创业投资服务体系。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对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进行全面清理,确需由事业单位开展的,原则上2018年底前全部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加强与创业投资相关的会计、征信、信息、托管、法律、咨询、教育培训等各类中介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依托区域股权交易中心、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技术经纪、信息交流、项目评估、资信评级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科工信局、市金融工作局、市政务服务局)

七、完善人才扶持政策

(二十四)持续加大创业投资人才引进和培育力度。持续加大创业投资人才引进和培育力度。通过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群团组织、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天使投资人等多种渠道加强创业投资专业人才培养,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事创业投资。全面推进“双百工程”、在岗创业投资人才就业技能培训体系,构建起面向在校学生、在岗职工的全方面培训体系。推行初创企业“一次性综合资助”试点,对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含港澳台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人员)在本市创办的初创小微企业,可根据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纳税等因素,发放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综合资助”。“一次性综合资助”与其它各项创业补贴不能同时享受(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所需资金从企业注册所在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支付,其中涉及香洲区的,由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补助50%。实施“雏鹰计划”,每年资助一批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高层次素质能力提升培训。(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二十五)加大留学创业投资人才扶持力度。进一步鼓励和扶持留学创业投资人才来珠海创业,经市有关部门认定后的留学创业投资人才,予以创业专项资助。其中,获创业初期费用补贴15万元或者50万元的,一次性拨付给受资助的留学人员企业,获创业初期费用补贴100万元的,分两期拨付给受资助的留学人员企业,首期拨付60%,第二期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拨付余下的40%。贷款贴息凭受资助所在企业与金融信贷机构签署的贷款合同书和企业付息凭证据实拨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各区各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督促检查,加强舆论引导,推动本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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