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促进新兴支柱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根据中共韶关市委十二届四次全会有关决定,为促进我市新兴支柱产业招商引资和产业发展,坚持增量与存量并重、规模与效益并重,形成高增长、高质量的新兴产业集群,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适用对象
(一)适用企业。本文件适用于中共韶关市委十二届四次全会确定的先进装备制造、旅游文化、大数据、商贸物流、医药健康、现代特色农业等六大“新兴支柱产业”内的我市企业,包括在本文件有效期内新设企业和本文件生效前已经开业经营的原有企业。
(二)适用项目。本文件适用于新设企业的投资新建项目,以及原有企业在本文件有效期内的增资扩产项目,二者均为投资项目。优先支持投资金额大于(含等于,下同)3000万元、营业收入大于1亿元、年度地方财政贡献大于100万元的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大于5亿元、营业收入大于15亿元、年度地方财政贡献大于1500万元的重大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殊政策支持。
二、投资落户奖励
(三)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我市新兴支柱产业的投资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且建成投产,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1%给予项目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市发改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优质项目叠加奖励。获得第(三)条奖励的项目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包括投资方为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等综合排名入围的总部企业,或为国家级行业排名前5位的行业领军企业,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转移或投资,随项目引进省级以上认定的高端人才团队,随项目引进省级以上技术研发机构和服务平台等,再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1%给予项目企业叠加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市发改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协助〕
(五)项目引荐奖励。积极拓展招商网络,鼓励各级招商工作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招商,试行聘请个人担任招商顾问。受委托开展招商的机构和个人,引荐项目获得第(三)条奖励的,经委托单位认定后,按投资金额的0.1%给予项目引荐人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引荐项目获得第(四)条奖励的,再按投资金额的0.1%给予项目引荐人叠加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未事先接受委托的投资项目引荐人,经招商工作部门审核认定后,可以参照本条给予适当奖励。〔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财政贡献奖励
(六)新设企业财政贡献奖励。我市新兴支柱产业的新设企业,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且年度地方财政贡献大于100万元,按其地方财政贡献金额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连续三年适用奖励条件。〔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协助〕
(七)原有企业增长贡献奖励。鼓励我市新兴支柱产业的原有企业增资扩产和提高效益,其年度地方财政贡献同比增长10%以上,且增幅金额大于100万元,按其增幅金额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连续三年适用奖励条件。〔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国税局协助〕
(八)总部企业汇总纳税奖励。经市认定的总部企业(总部管理2家以上市外分支机构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获得第(七)条奖励的,按其增幅金额的20%给予叠加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连续三年适用奖励条件。〔市发改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协助〕
四、项目融资扶持
(九)股权投资扶持。政府主导设立的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基金等政策性基金,要优先投资于新兴支柱产业领域的子基金和产业项目,优先推荐基金投资项目公开上市,对成功上市交易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基金退出项目时归属于政府的投资收益向项目企业让利50%。〔市金融局、基金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贷款贴息扶持。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优先支持新兴支柱产业贷款项目,对中小微企业向商业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在贷款期限内每年给予1.5%贴息,同时对其向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率在贷款担保期限内每年给予0.5%补贴,努力推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市经信局、市金融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五、技术创新支持
(十一)支持开展研发活动。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1亿元科技专项资金,优先支持新兴支柱产业领域的产学研合作、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引导企业扩大研发投入等。实施“100家科技型企业三年倍增计划”,对科技型高成长型企业给予重点服务与扶持。(市科技局负责,市财政局协助)
(十二)支持建设创新平台。企业设立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按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奖补。设立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院士工作站、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补。认定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300万元、800万元奖补。(市科技局负责)
(十三)支持引进高端人才团队。获得第(四)条奖励的优质项目,对其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按照其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25%给予本人奖励,连续三年适用奖励条件。〔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六、项目建设保障
(十四)土地厂房保障。省政府下达到我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优先保障新兴支柱产业发展用地需求,对县(市、区)根据招商引资成效给予用地指标奖励。对满足集约用地要求的新兴支柱产业制造业项目,可按当地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供地方式降低用地成本。鼓励投资建设高标准厂房,允许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其中累计分割登记和转让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40%。〔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土地储备中心、各产业园区管委会协助〕
(十五)绿色发展保障。支持新兴支柱产业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区域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分配优先保障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项目。完善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加强区域污染治理,削减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保障产业项目的合理合规排放需求。按需及时调整林业功能区规划,优先办理涉林用林手续,优先分配用林指标。〔市环保局、市发改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七、创优企业服务
(十六)政务服务保障。全面推广“一门式”、“一网式”、“马上办”等政务服务模式,优化并联审批流程,扩展并联办理事项,实行重点项目容缺审批、全程代办。开办企业全流程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投资项目审批时限压缩至28个工作日。〔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发改局、市工商局、市信息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七)人才和劳务服务。落实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各项优惠措施。设立人才公寓,为引进人才提供政策性保障住房。深化产教对接合作,韶关学院、市职业技术院校优先为新兴支柱产业培养人才和提供支撑。组织劳务招聘对接活动,满足产业发展用工需求。减轻企业社保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负担。〔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住建管理局、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八、其他
(十八)奖补限额及承诺。符合本文件多项奖补条件的企业可以获得叠加奖补,但企业在本文件下每年获得的财政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是指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市、县级分成部分对应的财政收入。企业获得政策扶持后,需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址到市外、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企业违反承诺,政府有权撤销扶持措施并追回奖补资金。
(十九)奖补资金来源。按照“谁受益、谁支出”的原则,除明确规定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项目支出外,各项奖补资金支出原则上按市和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分级分担。
(二十)文件实施。本文件自印发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符合各条措施适用条件的企业和项目,由该条措施的实施单位负责审核认定,各新兴支柱产业的责任单位对企业和项目的行业归类予以指导。市产业发展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制定必要的配套实施细则,监督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并授权市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本文件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