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曲江区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科技创新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科技创新企业的质量和效益,推动全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和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指在韶关市曲江区注册,由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税局、广东省地税局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指在韶关市曲江区注册,根据广东省科技厅、财政厅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实施细则》(粤科函高字〔2016〕1737号)申报审批的入库企业。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产品,指在韶关市曲江区注册的企业,在实施年度内,按照《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实施细则》要求进行申报并获得认定证书的产品。
第二条本办法所用资金统称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补资金(以下简称“高企培育奖补资金”),为区财政每年安排的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高新技术企业(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转移、高新技术产品等促进我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专项奖补资金,采取事后奖补方式,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扶持政策
第三条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补。对通过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含重新认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的企业,区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可与其它奖补资金叠加)。
第四条推动企业研发高新技术产品。对企业获得广东省科技厅组织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区财政予以1万元/件的一次性奖补。
第五条大力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对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在有效期内完成整体迁移落户的,区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可与其它奖补资金叠加)。
第六条资金使用范围。上述奖补资金须用于企业相关的技术创新活动。
第七条对高新技术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其子女入学(园),按就近从优原则,由区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就读。
第三章申报与办理
第八条申报程序。奖补资金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奖补资金申报表,于次年5月31日前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韶关市曲江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1),逾期不再受理。
区科技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填写《韶关市曲江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补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2),拟定该年度奖补资金分配计划报区政府审批。
区政府批准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下达奖补资金安排计划,拨付奖补资金。
第九条奖补资金的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办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至2020年,2020年的相关奖补资金顺延至2021年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