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曲江区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促进我区民营经济转型升级、发展,进一步做好我区民营经济发展扶持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积极培育市场主体
(一)鼓励支持大众创业。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加强创业辅导、信息咨询、融资担保、技术支持等服务,鼓励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科研人员、农村返乡青年等开展各种形式创业。积极支持个体工商户升级为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升级为民营企业的,当年每户可申报2万元的扶持发展资金。(区市场监管局、区人社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负责)
(二)鼓励支持新办民营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3年内新办的民营企业,投产后前两年,对财政贡献超过30万元的,按超过部分的本级财政贡献金额的50%安排该企业扶持发展资金;第三年,企业对本级财政收入增长超过全区平均增长水平且逐年增幅达15%以上的,按超过部分的本级财政贡献金额的40%安排企业扶持发展资金。(区财政局、区经信局、区税务局负责)
二、促进企业加快发展
(一)促进新上“四上企业”、物流企业发展
建立高成长性“四上企业”名录表,对具备升级为“四上企业”潜力且未来1~3年内产值可达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施重点培育扶持,优先推荐申报各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当年新增加“四上企业”、物流企业,以2016年企业对地方本级财政的贡献为基数,对本级财政新增贡献量的,当年按企业对地方本级财政新增贡献的50%安排给企业作为扶持企业发展资金。(区经信局、区统计局、区财政局负责)
(二)促进“四上企业”、物流企业加快发展
对在库统计的“四上企业”、物流企业,以2016年企业对地方本级财政的贡献为基数,对本级财政新增贡献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且连续两年正增长以上的,按企业对地方本级财政新增贡献的50%安排给企业作为扶持企业发展资金。(区经信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旅游局、区交通运输局、区财政局负责)
(三)总部企业地方贡献奖励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和我区具体情况,凡设在我区的总部企业,并接受该企业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2家,其当年对地方本级财政新增贡献增量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自认定次年起以2016年对地方本级财政的贡献为基数,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殊政策支持。(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负责)
三、支持企业引进人才
支持“四上企业”、物流企业大力引进人才,在我区年纳税额达100万元以上的“四上”、物流优质企业,对其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每家不超过10名),按照其个人工资薪金,对在本地区财政贡献所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100%给予本人奖励,奖励条款连续三年适用。(区税务局、区经信局负责)
四、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一)促进企业新一轮技改。对区经信部门备案且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入5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在项目预定的建设期建成并形成生产能力后,按核定的项目设备实际投入的2%以内安排该企业扶持发展资金,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负责)
(二)鼓励实施“机器人应用”工程。对民营企业采购工业机器人整机或成套设备的,按其售价10%以内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负责)
(三)推动实施品牌战略。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民营企业,一次性给予扶持发展资金50万元;对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扶持发展资金20万元。(区经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负责)
(四)推动“互联网+”协同发展。鼓励创新互联网发展模式,通过提供资金、场所、担保等支持,引导互联网企业开拓市场,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等健康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鼓励发展电子商务,对进入指定电商平台并发生一定额度交易量的民营企业,优先获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网上年销售额首次突破2000万元(通过网上支付工具结算金额)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扶持发展资金。(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负责)
五、大力减轻企业负担
(一)全面清理现行收费项目。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有效促进制造业和实体经济发展。(区经信局牵头区有关单位)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所列项目、标准收费,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对收费有不同标准的,一律按可执行的最优惠标准收取。(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负责)
(二)落实国家、省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履行好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责任,特别是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的落实,加强对企业的服务指导,让每一家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更为便捷。(区税务局负责)
(三)支持社会技术服务平台和社会公共研发平台建设。鼓励社会技术服务平台和社会公共研发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仪器共享协作、检验检测等开放性服务,年度开放的服务能力占全部服务能力50%以上的,按照年度实际产生服务成本给予20%以内的共享协作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区市场监管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负责)
(四)鼓励拓展国内外市场。凡参加由区政府组织的重要专业展会的民营企业享受展位费全额补贴。鼓励支持区民营企业参与政府招标采购。(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负责)
六、强化跟踪服务保障
(一)落实专项扶持发展资金。区财政从2017年起,每年在区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中安排专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在区经信局,并设立专户,坚持专款专用,保障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区财政局、区经信局负责)。
(二)专项扶持企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参照《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四重一大”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资产资源处置审批原则的通知》(韶曲府〔2016〕22号)文件精神执行。
七、附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1.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经查实后,从当年起,2年内取消所有扶持资金申报资格;
2.因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正在接受调查的当年不予扶持;
3.在申报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申报前已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完成整改的,不予扶持;
4.发生环境污染责任事件或有环境污染投诉经查实,并按要求需整改的,不予扶持;
5.有拖欠员工工资,未按规定购买社保,涉及社会维稳等现象的,当年内不予扶持;
6.有拖欠国家和政府税费未缴清的,不予扶持。
(二)由区财政局制定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相关管理方案。
(三)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自愿主动申请,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且须经区相关部门核实认定。
(四)本文件下列用语范畴:
1.物流企业:本文所指物流企业系在韶关市曲江区范围内注册,且年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的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民营重型货车运输企业。
2.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四上企业”中的房地产企业不在本文件扶持政策范围内。
(六)“四上企业”中的建筑业企业扶持规定。
本文件扶持政策中涉及建筑业的,相关扶持政策依据《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经济增长的实施意见(试行)》(韶曲府办〔2017〕44号)确定,如有扶持政策内容重合或冲突的,按扶持力度大的条款执行。
(七)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至2019年,相关扶持资金顺延至下一年5月底前发放。
(八)本措施由区经信局负责解释,此前出台的《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曲江区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韶曲府〔2017〕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