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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鼓励科技型企业(项目)入驻孵化若干政策》的通知

20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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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或团队带技术、带项目到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进行中试孵化,推进开发区科技驱动引领发展,推动产业进一步转型升级,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孵条件

第一条本政策措施的扶持对象为开发区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入孵企业。入孵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企业研发及办公场所均设在园区孵化场地内,与管委会签订招商协议,并在我区纳税;

(2) 产品或技术原则上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并符合我区的产业发展导向;

(3)企业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产权明晰。

第二章创业支持

第二条入孵企业可享受以下创业支持:

(1)新注册的企业入驻开发区内孵化器(含高校研究院),一年内获得1项以上二类知识产权(不含外观设计),且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每家补助2万元(其中入驻龙腾汽车研究院的,补助4万元);

(2) 在孵企业入驻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000平米,特殊领域可适当增加;

(3)进驻福建龙腾新能源汽车研究院的入孵企业,经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后,可享受前两年返还全部租金、第三年至第五年返还一半租金的“两免三减半”租金返还扶持政策;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入孵企业,不得享受租金返还扶持政策;

(4) 入孵企业可享受孵化器内各类技术服务平台、资本服务平台、科技管理服务平台以及相关技术专家和科技团队提供的相关创新创业服务;

(5) 入孵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区级各类科技项目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等项目。

第三章 融资支持

第三条 对符合入孵条件的优质项目,开发区可通过创投基金、融资租赁、融资担保、贷款贴息补助等多种形式,给予融资支持。

(1)对符合创投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投资条件的入孵企业,可由开发区创投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对其进行投资,投资额最高不超过注册资本的30%,且对单个企业投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投资期限不超过5年;

(2)对符合融资租赁条件的入孵企业,开发区融资租赁公司可对其提供设备融资租赁;

(3)对符合融资担保条件的入孵企业,开发区融资担保公司可对其提供融资担保;

(4)入孵企业向银行贷款用于新增固定资产、技术改造、项目研发的,可给予两年的贷款利息贴息补助,贴息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对单个企业贴息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四章 人才扶持

第四条 对新引进到龙岩经开区(高新区)的高层次人才牵头的入孵项目,可视具体情况在政策扶持上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条 入孵项目所依托的高层次人才,符合《龙岩市人才住房保障暂行办法》条件的,可享受相应住房保障。

第五章 毕业扶持

第六条 企业孵化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四年,对于技术先进,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成长性好的企业,孵化期限可适当延长一年。

第七条 入孵企业达到下列条件,可提前结束孵化期并毕

业:

(1)已被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已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且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

(3)被兼并、收购或在资本市场上市;

(4)因企业成长,孵化用地已不能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求,企业在孵化器外自建或租用生产场地。

第八条 为支持孵化器内企业毕业,管委会对孵化毕业企业在开发区红线范围内落地投资,并进行产业化生产的,给予毕业创业奖励5万元,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增加奖励5万元。同时企业可享受《龙岩经开区(高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各项落地扶持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孵化器内企业毕业或到期尚未毕业的,应在规定时限内迁移出孵化器,由孵化器业主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办理相关迁移手续。

第十条 由科技局牵头,会同党群工作部、财政局、孵化器运营单位对入孵项目进行年度考核评比,对考核不合格的入孵企业,建立退出机制,不再给予政策扶持。

第十一条 入孵企业毕业后,应在开发区范围内落户,否则管委会有权追回已拨付的所有资金。

第十二条 对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本政策补助,或者在项目执行中严重违反经开区管委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企业,管委会有权终止合同,并追回已拨付的所有资金。

第十三条 本政策暂执行三年,从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开发区科技局、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商务局、经发集团等部门分别按部门职责落实执行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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