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曲江区专利资助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专利创造工作,深化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5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知识产权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6〕49号)、《广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7—2020年)》(粤府〔2007〕88号)、《韶关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韶府规〔2018〕1号)、《韶关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韶知〔2018〕1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区经信局”)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专利资助的原则和范围:
(一)专利资助资金实行无偿资助的原则。
(二)专利资助的范围: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二章资助条件
第四条申请资助对象应以本区地址申请资助,适用本办法的法人或个人(统称“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凡第一专利申请人为曲江区行政辖区内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户籍在本区的个人,且申请人常住地址在本区行政辖区内,申请国内外专利的,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二)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具有市场应用的前景,符合本地区的产业发展方向,列入政府计划的科技项目申请专利的可优先获得资助。
第三章资助措施
第五条专利资助的标准额度
对符合我区专利申请资助申报条件的,给予一次性申请资助。
(一)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
(二)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500元。
(三)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300元。
在以上资助基础上,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成功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再给予资助扶持。
(一)发明专利:每件资助8000元。
(二)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
(三)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
第四章受理、申报与管理
第六条受理单位
专利资助的受理单位为区经信局(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第七条受理程序和时间
(一)受理程序。
1.申请单位(个人)填写《韶关市曲江区专利资助申请表》,并签字(盖章),连同相关申报材料一起报送曲江区知识产权局。
2.专利资助资金实行常年受理,集中审批。在当年12月31日以前受理本年度的申请,由区经信局汇总并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报区政府审核、批准。审批后,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申请单位(个人)。
(二)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三)申报材料:
1.《韶关市曲江区专利资助申请表》(一式二份)。
2.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授权证书原件及提交复印件。
3.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等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提供专利申请人或委托联系人持有的银行存折(卡)复印件,并注明银行存折(卡)的开户行、户名、账号。
第八条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审批
区经信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专利资助申请进行登记汇总,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分批进行审核后,报区政府并提出审核意见。对专利资助申请审查不通过的,须向申请人作出告知和说明理由。
第九条资助资金的划拨
(一)对专利资助申请审查合格的,专利资助资金由区财政局划拨专款,通过区经信局账户统一支付。
(二)申请单位(个人)在接到审批通知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凭已审批的申请表、回执单及个人身份证到区经信局办理转账手续。
第十条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区经信局具体负责专利资助资金的受理、审核工作。
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对专利资助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
区经信局负责对申请单位(个人)提供的各种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区经信局的跟踪和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骗取专利资助资金者,一经查实,将拒绝其所有的专利资助资金申请,并永久性取消其申请资助资格,全额追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并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由区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曲江区专利申请资助实施细则》(韶曲府办〔2010〕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