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峰市扶持有色金属重点企业做大做强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扶持有色金属重点企业做大做强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落实。
赤峰市扶持有色金属重点企业做大做强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有色金属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有色金属企业做大做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三类企业或项目:
(一)新建有色金属矿山(含贵金属)选厂规模在1000吨/日(贵金属300吨/日)以上。
(二)原有矿业企业技改扩能,有色金属(含贵金属)新增选厂规模1000吨/日(贵金属300吨/日)以上。
(三)有色金属(贵金属)冶炼企业新建或者技改扩能10万吨以上。
第三条 新建矿山企业选厂达到规模标准,经验收达产后给予以下扶持政策:
(一)企业应缴的矿业权出让收益金市、旗县区两级地方留成部分,以扶持企业发展资金方式列入次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二)企业税收净入库以2000万元为基数,超出部分形成的市、旗县区两级地方财力,连续三年以扶持企业发展资金方式列入次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三)企业在建设过程中,所交的各种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形成的市、旗县区两级地方财力部分,项目建成验收达产后,以扶持企业发展资金方式列入次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四条 原有矿山技改扩能项目,经验收达产后给予以下扶持政策:
(一)以项目达产前三年税收平均值为基数,新增税收净入库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市、旗县区两级地方留成部分,连续三年以扶持企业发展资金方式列入次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二)新增矿业权出让收益金市、旗县区两级地方留成部分,以扶持企业发展资金方式列入次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三)企业在技改扩能过程中,所交的各种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形成的市、旗县区两级地方财力部分,项目扩能达产后,以扶持企业发展资金方式列入次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五条 有色金属(含贵金属)冶炼企业新建或者技改扩能,新增产能10万吨以上,经验收达产后,新增税收市、旗县区两级地方留成部分,连续三年以扶持企业发展资金方式列入次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六条 对市级重点扶持有色金属企业在资源配置上给予倾斜:
(一)支持企业整合周边矿山,对周边矿山资源优先配置。
(二)在整合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市、旗县区两级地方留成部分,以扶持企业发展资金方式列入次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三)整合完成后,新增加的矿业权出让收益金市、旗县区两级地方留成部分,以扶持企业发展资金方式列入次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七条 列入市级重点扶持的项目,实行申请承诺制,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承诺,报旗县区政府初步审核后报市政府研究决定。市级重点扶持项目实行滚动制,原则上一年一调整。
第八条 扶持企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绿色工厂、绿色矿山、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提高装备工艺水平等建设。
第九条 本规定涉及税费支持企业的相关政策,由有关部门依据上级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扶持有色金属重点企业做大做强暂行规定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依据
为推动我市有色金属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有色金属企业做大做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4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68号),起草了《关于扶持有色金属重点企业做大做强暂行规定》。
二、目标任务
以重点企业项目建设为抓手,以扩能达产、提质增效为目标,推动矿业秩序整顿,推动矿产资源整合,推进有色金属企业做大做强;对列入重点扶持企业项目给予政策支持。 力争用3--5年时间,使我市的优势矿产品产量翻倍、效益翻倍。
三、政策解读
《暂行规定》共10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主要是制定《暂行规定》的目的和法律依据。
第二条:《暂行规定》适用的三类企业或项目。第一、二类项目分别为新建或技改扩能规模达到日生产能力1000吨以上(贵金属300吨以上)。从2018年我市有色金属调研来看,北部旗县日生产能力1000吨以上采选企业18家,但实现税收占比很大,这是我们为什么以日生产能力1000吨为基础的依据。从2019年全市有色金属企业申报项目来看,目前新建或扩建达到日生产能力1000以上的企业为13个,数量不多,我们希望把这样的重点企业做大做强。第三类是有色金属(贵金属)冶炼企业新建或者技改扩能要在10万吨以上。能够达到冶炼10万吨以上的企业,都是各旗县区重点企业,都是各旗县区的纳税大户。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分别是新建矿山、矿山技改扩能、冶炼企业新建或者技改扩能三类企业或项目达到规模标准,经验收达产后给予的扶持政策的具体条款:根据不同情况总体概括体现在一是从矿业权出让收益金方面给予企业政策。二是从税收方面给予的政策。三是从企业所交的各种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给予的政策。
第六条:扶持重点有色金属企业对周边中小矿山进行整合。从资源配置、矿业权出让收益金、税费三个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第七条:列入市级重点调度扶持的项目,实行申请承诺制,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承诺,报旗县区政府初步审核后报市政府研究决定。市级重点扶持项目实行滚动制,原则上一年一调整。
第八条:扶持企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绿色工厂、绿色矿山、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提高装备工艺水平等建设。
第九条、第十条为制定实施细则条款和解释权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