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北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招商引资服务承诺和优惠政策
根据省委、省政府对我市生态发展区的功能定位,我市结合实际,提出了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战略,拟定了建设粤北现代农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农业园区)的发展目标。为鼓励和支持境内外的公司、企业、组织、个人以多种形式来农业园区投资,加快农业园区建设步伐,现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农业园区范围
南华寺至丹霞山沿106国道两侧“粤北现代农业示范园区规划”范围之内约100平方公里。
二、优惠对象
凡经批准进入农业园区进行农业生产、科研、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的公司、企业、组织和个人。
三、服务承诺
(一)项目审批服务。
凡准入农业园区的项目,实行联办、代办制度,重大项目实行绿色通道办理制度。由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联合审批,集中办理。对手续齐备的,主办机构在收到送审资料之日起,在其公开承诺的时限内办结;不予批准的,向申请者书面说明具体理由。
(二)金融服务。
对进入农业园区的企业,如向农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提出融资要求的,农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将对项目优先评估,计划优先安排,贷款优先支持,并可申请市政策性担保公司贷款担保。
四、优惠政策
(一)财政扶持。
1、凡属农业园区内企业,符合考核标准,优先列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经培育条件成熟的,优先推荐申报到国家或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享受农业龙头企业财政资金的扶持政策。
2、购置农业机械享受补贴。农业园区内的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企业购置农机具,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3、对农业园区内实施土地有偿流转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农民,财政实行以奖代补一次性奖励,每亩奖励标准150元,其中市级财政100元,县(市、区)级财政50元。农业园区试点计划流转土地3万亩,其中曲江区大塘镇、枫湾镇15000亩,仁化县大桥镇、周田镇10000亩,浈江区新韶镇5000亩。
4、对进入农业园区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特别是从事农副产品加工型的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优先享受韶关市关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全民创业资金、科技创新与开发专项资金的扶持。
(二)项目支持。
实行项目倾斜措施。对农业园区内农田整治、小流域治理、林分改造、道路建设等国家、省、市部门支持建设的有关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规划、立项、审核和实施。
(三)用地优惠。
1、农业园区内出让土地最高年限为50年。对投资规模超过5000万元、科技含量高的项目,土地使用年限期满后,可再申请续期;核定使用年限期间,土地使用权在完善用地手续后,可依法有偿转让、抵押、继承。
2、实行灵活的用地政策。农业园区内的土地,按照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实行转让、转包、互换、入股、出租或其它合法方式,加快土地合理流转,促进规模经营。重点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完善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后,以折价参股或出租的方式,参与企业的开发性经营。
3、农业园区内按照园区功能分区规划。其中用于发展花卉苗木业、林果业、养殖业和休闲观光农业的机耕路、管理用房、临时停车坪等必要设施建设用地,视为农业用地,并按不超过项目建设总面积8%的比例依法进行生产生活设施建设。
(四)用水优惠。
农业园区内的企业生产用水按市物价部门批准的工业用水价格标准的85%收取,免收水资源费;农业园区内企业自行取水解决生产生活用水的,免收水资源费;企业自行解决污水处理并达到国家标准的,免收污水处理费和超标排污费。
(五)用电优惠。
农业园区内生产性企业,用电电价在执行省物价局规定电价格的基础上,免收城市建设附加费。
(六)税收减免。
1、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对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律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5、对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规费减免。
1、对新办生产性企业,除国家、省规定收取的行政性规费以及证照工本费外,凡我市、县(市、区)政府有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2、对新办生产性企业以及增资扩产达500万元以上的新项目,从项目立项到投产期间与国土、规划、环保、建设等部门相关经营性及中介服务性收费,在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内按成本计收。
3、企业办理土地、房产、设备等资产评估的验资以及会计、公证、鉴证等中介服务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50%计收。
4、对园区企业进行环保影响评估,除特殊管理需要外,园区内生产性项目进行申报登记备案。对园区内和其它必须进行环保影响评估的项目,实行按最低标准减半和最高限价双重优惠政策。
5、新办生产性企业自行解决污水处理并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免收污水处理费和超标排污费。
6、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堤围防护费、义务植树绿化费。
(八)引进农业园区项目资金的奖励,按招商引资有关奖励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