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推进实施《湛江市高新技术产业培育计划(2017—2020年)》(湛发〔2017〕10号),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企业,包括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湛江地区注册经营,按照国家规定认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是指在湛江地区注册经营,按照省规定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第三条 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补助二十万元;新认定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一次性给予补助十万元。
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及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报条件,但是评审未获通过的,一次性给予补助五万元。
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二十万元。
第四条 当年申报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购买首次在湛江转让的发明专利的,一次性给予补助三万元;购买首次在湛江转让的实用新型专利的,限于五件每件给予补助一千元。
第五条 市全面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和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每年支持一批项目,引导企业突破关键技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或者新工艺。
第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财政资金在市科技专项经费中安排。已经享受市级财政扶持的项目不重复享受。项目已享受省级以上财政扶持的,不影响其继续享受市级财政扶持。
第七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湛江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办法(试行)》(湛府〔2016〕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