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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

2019-07-0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发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125号)精神,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营造优良营商环境,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拓宽利用外资领域

(一)引导外资投向新兴产业。以“五大产业发展计划”为着力点,在发展家电、家具、海产等传统优势产业的同时,引导外资投向现代钢铁、生物制药、海工装备、船舶制造、数字印刷、精品包装等先进制造业,支持外资参与精细化工、现代物流、新能源、新材料等重大产业项目建设,鼓励外商投资高端装备、高端制造和高新科技项目。

(二)鼓励外资进入现代服务业。鼓励外资参与我市现代服务业,积极引导国际资本投向商贸物流、信息服务、现代金融、商务会展、海洋服务、文化服务、旅游等重点领域。

(三)支持外资参与基础设施建设。以提升城市品质为目标,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支持外资参与PPP项目投资、运营和管理,支持外商与政府共建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四)奖励外商投资重大项目。对在湛江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1000万美元(含本数,下同)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5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增资项目和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市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对在湛江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和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在按规定享受省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市财政按其当年所获省奖励金额的10%的比例予以追加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五)鼓励信贷融资。鼓励金融部门对有竞争力、有发展潜力、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五大产业发展计划”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积极信贷支持,推广“贷款+保证保险/担保+财政风险补偿”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为需要的企业提供融资便利。

(六)支持直接融资。鼓励在湛注册外商投资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境外上市。在“新三板”挂牌,对注册地在湛江的外商投资企业,同等享受我市对民营企业境内上市、“新三板”挂牌和区域股权市场融资的相关政策。

四、确保外资项目用地

(七)落实项目用地优惠政策。对鼓励类外商投资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同等享受《湛江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湛府〔2016〕56号)规定的优惠用地政策,其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的,土地出让底价可按照出让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重建、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允许其按规定办理土地分割手续;对依法取得的两宗以上土地使用权,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允许其按规定办理土地合并手续,不断提高我市土地的保障和利用水平。

(八)确保重点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和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以下统称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用地,由市商请省共同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市在分解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时,将统筹考虑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和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的用地需求,对相关县(市、区)给予倾斜支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其用地需求;对外商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可使用划拨土地的,允许采用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对政府实施旧城改造,可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需要搬迁的外资工业项目重新安排工业用地。

(九)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租赁工业用地。在确定租赁底价时可按照租赁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可凭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和缴款凭证办理规划、报建等手续;租赁期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转租和抵押。

五、支持外资研发创新

(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技改。积极推动外商投资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凡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改要求,进行智能化改造和设备更新的外商投资企业,同等享受市财政每年安排的技改专项奖励资金。

(十一)鼓励外资企业自主研发创新。鼓励外资骨干企业建设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支持能够带动产业链、创新链的高新技术龙头企业、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初创型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凡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除享受省财政奖励外,按有关规定给予市财政资金支持。

六、支持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加大专门人才引进力度。推动引资、引技、引智有机结合,着力构建高层次人才、领军型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鼓励在湛科研院所、学校和企业吸收聘用境外专业人才,鼓励企业用好国家相关政策,引进港、澳、台地区管理人才。

(十三)支持高层次人才在湛创业发展。支持在湛外商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地区总部的高级管理人员、外资研发机构的高层次研发人才申领“湛江人才卡”。“湛江人才卡”持有人在创新创业、创办项目扶持、住房和医疗保障、户籍准入、文体生活、随迁(随居)家属入户、就业安置和子女入学等方面可享受优惠和便利服务。

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十四)保护外资企业知识产权。落实重点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制度,专利申请量达到30件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成为市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

(十五)创建知识产权激励机制。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申请专利,其取得的发明、发现和其他科技成果,可参与省有关奖项评审。

八、优化外资营商环境

(十六)优化管理体制。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建立完善外商投资管理信息平台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实施外商审批委托制度,将部分市直审批权限委托县级办理,根据省的统一部署,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下放至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实施;大力推行审批服务集中办理,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实现“一窗通办”,企业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

(十七)优化通关合作。落实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打造口岸大通关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完善“单一窗口”建设,推行“一站式”服务,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加强货运口岸智能化监管。对于具备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研发设备、试剂、样品,依法简化其进口手续。

(十八)优化法治环境。坚持依法治市、依法行政,严厉打击涉及民营企业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努力为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联系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就学就医等困难。依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从严查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对属渎职、失职而侵犯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九、优化园区利用外资环境

(十九)优化园区吸收外资载体。坚持国际视野、国内一流,编制完成产业园区发展规划。支持国家级开发区纳入全省国际合作园区平台规划;支持省级以上开发区申报纳入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按规定享受省产业转移相关扶持政策。在省产业园(含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及享受省产业转移政策的园区)新设的外商投资项目,可比照享受省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

(二十)提高园区利用外资竞争力。以建设北部湾中心城市和广东省域副中心城市为契机,充分发挥园区的外资主阵地作用,着力提高园区利用外资竞争力。鼓励湛江开发区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积极创建国际产业合作园区,培育集聚优质外资的新高地,扩大湛江开发区实际利用外资占全市比重;鼓励产业转移工业园、开发区根据功能定位实际进行调区、扩区和整合。

十、强化利用外资工作领导

(二十一)强化利用外资“一把手”工程。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要落实“一把手”责任,建立健全利用外资工作的推进、督查落实机制,定期协调解决制约我市利用外资的重大关键性问题;要亲自参与重大外资项目招商,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加快推进重大外资项目落地。

(二十二)强化招商引资工作保障。对全市重点外资项目、重点招商活动等赴境外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人员,争取上级部门认可,在因公出国(境)指标上给予支持,在手续办理上提供便利。对有信誉、有需求的外资企业中方管理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及港澳通行证提供便利,简化审核审批手续,缩短办理流程。对因公出国(境)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在人员组织、工作经费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和保障。

(二十三)强化招商引资队伍建设。加强招商队伍专业化、国际化、职业化建设,完善招商人员优选优用机制,健全招商人员业务培训、职务晋升等制度。完善市、县招商机构的工作联动体系,积极做好招商推介、项目信息流转、重大项目服务、重大活动参与、招商引资研究等工作。搭建我市驻海外经贸交流合作平台,加快构建我市辐射全球的国际化投资促进体系。

全市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作为,加强配合,强化责任,切实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和质量。

本实施意见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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