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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霞山区科技创新奖励资助暂行办法

2019-07-08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进步,加快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湛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湛江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专利资助办法》,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一)注册地和纳税均在霞山区的法人企业;

(二)科技服务机构和专利代理服务机构。

二、奖励内容

(一)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和培育补助

获得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经区科技部门推荐申报高企认定但评审未通过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

(二)院士工作站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

获得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新认定的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新认定的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知识产权贯标以及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奖励

获得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获得新认定的市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新认定的知识产权贯标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科技服务机构和专利代理机构奖励

凡科技服务机构为我区企业成功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每认定一家奖励5万元。凡是专利代理机构代理霞山区范围内专利申请,授权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500元;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800元。

(五)科技进步奖奖励

凡新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凡新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六)专利奖奖励

凡新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和20万元;凡新获得省级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七)科技立项项目资助

凡新获得国家科技部或省科技厅或市科技局科技专项经费立项资助的项目,在区科技专项经费中给予5-20万元配套资助。

三、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科技进步奖与专利奖奖励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1.申请人根据每年国家、省科技部门发布的科技进步奖或专利奖获奖证明和企业营业执照,向区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

2.由区科技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等部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按照科技专项经费审批程序,下达奖励经费。

(二)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和培育补助、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知识产权贯标以及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奖励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1.申请人根据国家、省、市科技部门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院士工作站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知识产权贯标或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的批文和企业营业执照,向区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

2.由区科技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等部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按照科技专项经费审批程序,下达奖励经费。

(三)科技服务机构或专利代理机构资助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1.申请人根据每年代理的高企批文或专利授权证明和企业营业执照进行汇总,向区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

2.由区科技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等部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按照科技专项经费审批程序,下达奖励经费。

(四)科技立项项目资助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1.申请人根据上级科技部门立项项目的批文和企业营业执照,向区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

2.由区科技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15个工作日内做出资助方案,征求区发改局、区经信局等部门意见后,按照科技专项经费审批程序,下达资助经费。

四、资金来源与管理

科技创新奖励资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在每年科技专项经费中开支。申请奖励资助的单位要提供真实的资料和凭证,对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助经费的,一经查实,则取消奖励资助,已奖励资助的金额如数追回,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霞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2015年印发的《湛江市霞山区科技创新奖励资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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