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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降低制造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2019-07-08

一、进一步做好宣贯工作

我市已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市的政策措施,并在湛江日报刊登政策措施全文,下步我局将通过编印宣传手册、上门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宣贯。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贯彻落实粤府〔2017〕90号文工作小组成员单位高度重视,充分利用网站、电视、电台、报纸、大型活动、集中宣讲培训、上门服务等多种形式做好我市政策措施宣贯工作,提升政策措施知晓率,确保省“实体经济十条”和我市政策措施宣贯实现“三个覆盖”。

二、派发宣传手册

近日,我局会将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降低制造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湛府规〔2017〕8号)和政策解读材料汇编成册,派发到各县(市、区)和企业,并提出工作要求如下:

(一)请《湛江市降低制造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展若干政策措施》各牵头单位结合自身职能,在前期宣讲解读材料的基础上,参照样板《降低高速公路收费政策解读》、《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政策解读》(详见附件),进一步完善政策解读材料,于1月20日前以电子版形式报我局。

(二)政策解读材料主要围绕43条主要政策内容,结合“省实体经济十条”,深入解读关键政策措施点。解读材料要求做到解读详实、清晰、简易直白,注重可操作性,明确政策措施适用范围、标准、如何申报执行,让企业、群众、基层听得懂、看得明、摸得到。

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是省委省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部署,请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以高度的政治意识全力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确保政策实现“三个覆盖”,惠及企业,为湛江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

湛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附件:1.降低高速公路收费政策解读(样版1)

2.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政策解读(样板2)

2018年1月15日

附件1

降低高速公路收费政策解读(样版1)

政策内容:降低高速公路收费。自2017年7月1日起,我市境内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和省南粤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全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运行路段,即渝湛高速湛江至粤西、湛徐高速麻章至徐城、茂湛高速源水至林头,对合法装载的,未列入我省高速公路逃费黑名单、按全计重的货运车辆,使用国标粤通卡支付通行费的,试行八五折优惠。

政策解读:

根据中央和省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有关部署,为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推进我省货运物流业降本增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在保持现行货运车辆计重收费基本费率及计费规则不变的前提下,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和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全资和控股的43条路段(我市境内广东省茂湛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和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的3条路段共20个收费站),对使用粤通卡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试行高速公路通行费八五折优惠(优惠折扣包括现行对粤通卡用户已经给予的九八折优惠,不叠加优惠)。该项优惠措施已经自2017年7月1日起实行。

一、货运车辆享受优惠需要满足的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货运车辆才能享受优惠:

(一) 合法装载的货运车辆;

(二) 使用国标粤通卡支付通行费;

(三) 货运车辆的车牌号与缴纳通行费的粤通卡上登记的车辆号一致。

(四) 货运车辆未被列入我省高速公路偷逃费黑名单,无偷逃通行费行为;

(五) 按全计重收费。

二、 试行货运车辆通行费优惠的路段

我市境内纳入优惠的路段3条,收费站20个,具体情况见列表:

市境内纳入优惠的路段3条,收费站20个,具体情况见列表:

序号

路段

编码

起止站

途径收费站

渝湛高速

G75

湛江至粤西

粤西,高桥,仰塘,安铺,杨青,沙坡,湛江

湛徐高速

G15

麻章至徐城

麻章,城月,雷州,雷城,松竹,龙门,英利,下桥,徐城

茂湛高速

G15

源水至林头

源水,官渡,塘缀,浅水

三、试行货运车辆通行费优惠的具体操作方式

货运车辆进入高速公路收费站,正常领取复合通行卡(不要刷粤通卡);到达出口收费站时,货运车辆要行驶计重收费车道,交回复合通行卡,使用国标粤通卡支付通行费;经核实满足优惠条件,则该车辆行经的优惠路段按照八五折计收通行费,其余路段按照九八折计收通行费。需要注意的是,如货运车辆持有的粤通卡损坏或卡内余额不足以支付当次通行费,则不能享受优惠。

四、国标粤通卡办理指引

粤通卡由省联合电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发行,该公司将积极配合货车车主办理国标粤通卡,让更多车主及时享受高速公路公司提供的优惠。个人客户须提供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单位客户还需要提供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非车主办理须提供车主相关身份证明文件,除营业厅和线上办理,还可以在下载手机APP办理。

附件2

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政策解读(样版2)

一、重点内容

(一)关于适用情形

适用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必须符合《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任一情形,规定之外的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二)关于计税依据和税率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纳印花税额,根据《办法》第四条中规定的应纳税凭证类型、行业、核定比例,按照《办法》第五条公式计算得出。对《办法》未具体列明的应纳税凭证类型,需要核定征收的,按各地税务机关的现行规定执行。

税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三)关于印花税核定、调整或取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核定是一种征管方式,属于税收征收权,这是税务机关的职权。因此《办法》规定,印花税核定只能由主管税务机关依职权发起,纳税人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的,不得自行以核定征收方式计算缴纳印花税,对于税务机关已核定凭证类型以外的其他应纳税凭证,仍应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调整或取消印花税核定税额,既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依职权发起,也可以由纳税人依情况发起。

(四)关于扣减处理

在实务中,即使纳税人实行了印花税的核定征收,但可能会自行贴花,或被委托代征单位代征,或被其他税务机关据实征收了印花税,已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地区均允许纳税人在申报时扣减。《办法》第十二条也允许扣减,但考虑到结转的征管难度及纳税人对凭证管理的不完善,因此规定扣减不完的不可结转。

同时《印花税规程(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多贴印花税票的,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因此《办法》明确如因扣减导致“本期应补(退)税额”出现负数的,不可申请退、抵税。即只能在核定税额内扣减,多出金额不得退抵。

如某纳税人当期核定印花税应纳税额为10000元,如本期内同类凭证已缴纳8000元,则可扣减8000元,只申报2000元。如本期内同类凭证已缴纳12000元,则可扣减10000元,申报0元,多的2000元既不能结转下期扣减也不能申请退抵税。

(五)关于施行时间

《办法》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对此前已经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与《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如核定情形、核定发起方式、核定流程、文书等,从施行之日起按《办法》执行。《办法》没有明确具体规定的,按各地规定执行。

二、理解难点

(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印发)第五点规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为国内中小型生产企业出口提供物流、报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服务的外贸企业。

(二)关于销售收入

《办法》规定的销售收入,指的是工业、商业企业等以货币资产方式的销售产品(商品)收入或销售其他商品收入,如存货、原材料等,确认收入按不含税价格。

(三)关于企业所属行业认定

如有产销一体的企业,按实际经营内容难以区分属于工业还是商业的,按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容序列首位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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