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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高新区专利资助试行办法(修订)

2019-07-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决定》(粤发〔2012〕4号)和《肇庆市实施工业发展“366”工程五年(2017-2021年)行动方案》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区全社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全区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推动我区知识产权事业全面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财政在每年科技经费中预算安排专利资助资金,用于促进我区专利工作,支持专利权质押贷款,促进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发展,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等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相关工作。

第三条 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是专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专利工作的开展,负责专利资助资金的组织申报、受理和审批;区财政局负责专利资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

第四条 专利资助条件和对象: 

(一)在本区注册登记、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在本区企业工作且连续购买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的个人或本区户籍人员或本区全日制学校学习的学生;

(三)在本区开展知识产权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知识产权贯标、专利评估、专利技术交易和质押融资等服务),且必须按照国家相关制度设立并经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和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备案。

(四)专利授权应以本区生产或经营场所、经常居住地作为专利权人地址。专利申请为共同申请的,第一专利申请人应符合本条规定。

第二章 专利申请资助

第五条 对专利申请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 第五条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1500元。

第六条 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的第一至六年年费,每件资助当年年费的50%。

第七条 获得美国、日本、欧盟国家的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1万元,获得其他国家及地区(港澳台除外)的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5000元;同一项技术方案最多资助3个境外国家或地区的授权。

第三章 促进企业专利工作资助

第八条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8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第九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每项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对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每项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广东省杰出发明人奖的每人奖励2万元;对获得肇庆市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每项奖励2万元、1万元。

第十条 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第十条 GBT 29490-2013)认证的企业,一次性资助5万元;对经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备案的贯标服务机构,每年度每辅导1家区内企业并出具诊断报告的,给予贯标服务机构5000元资助,累计不超过5万元;每年度每辅导1家区内企业通过标准认证给予贯标服务机构1万元资助,累计不超过10万元。

第四章 专利交易、质押融资及保险资助

第十一条 对我区企事业单位以专利技术交易、质押融资或作价入股为目的进行的专利价值评估和分析,按实际发生服务费用的2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二条 对开展专利质押融资相关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按其服务我区企业实际获得银行专利质押贷款的1%给予资助,同一机构每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0万元。质押物必须含有专利,且专利评估价值应占质押物总评估价值的50%以上。

第十三条对为我区企事业单位提供专利技术转让、实施许可等专利技术交易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按专利实际交易额的1%给予资助,同一机构每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购买专利保险,按当年度所交专利保险费用的2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万元。

第五章 专利维权资助

第十五条 对区内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因其合法性专利权受到侵害,在外国(地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仲裁申请),最终判定或裁定对方专利侵权行为成立的,每件给予10万元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侵权是否成立以生效裁判文书为准。

第十六条 对区内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因其合法性专利权受 到侵害,在中国内地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仲裁申请),最终判定或裁定对方专利侵权行为成立的,每件给予2万元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侵权是否成立以生效裁判文书为准。

第六章 资助申请和审批

第十七条 专利资助资金一般每年组织申报一次。企业根据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区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申请资金资助,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报 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九条 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拟定企业名单、扶持金额,在肇庆高新区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指标通知并按有关资金据付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申请的专利;

(二)无效专利、专利权主体资格纠纷或者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

(三)其他不予资助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行为的申请单位或个人,肇庆高新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各类专利资助资金的资格: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二)用虚假材料和证明骗取资助资金的;

(三)其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的,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原《肇庆高新区专利资助试行办法》(肇高管办[201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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