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和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肇庆市创新驱动发展“十三五”规划》(肇
府函〔2016〕599号)文件精神,推动肇庆创新发展和新型研发机
构的建设,参照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粤科产学研字〔2015〕69号)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粤科产学研字〔2017〕69号)等文件,结合肇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和起草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评审、管理和监测评估;统筹协调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
第三条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申请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新型研发机构一般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组织。新型研发机构须自主经营、独立核算、面向市场,在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人才培养与团队引进等方面特色鲜明,其主要功能包括:
(一)开展科技研发。围绕我市重点发展领域的前沿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地方支柱产业核心技术等开展研发,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为全市乃至全省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支撑。
(二)科技成果转化。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完善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构建专业化技术转移体系,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并结合肇庆市产业发展需求,积极开展各类科技技术服务。
(三)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以技术成果为纽带,联合多方资金和团队,积极开展科技型企业的孵化与育成,为地方经济和科技创新发展提供支撑。
(四)高端人才集聚和培养。吸引重点发展领域高端人才及团队落户肇庆,培养和造就具有高水平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五)知识产权创造运用。聚焦关键技术和核心领域,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和储备,开展市场化的知识产权协调运用。
第五条申请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须以独立法人名称进行申报,可以是企业、事业和社团单位等法人组织或机构。
(二)在肇庆注册和运营。注册地在肇庆,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肇庆,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注册后运营半年以上。
(三)具备以下研发条件。
1.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20%。
2.在职研发人员占在职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总的在职研发人员不少于5人。
3.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3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具备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
1.管理制度健全。具有现代的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行政和经费等内部管理制度。
2.运行机制高效。包括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高效率的成果转化机制等。
3.引人机制灵活。包括市场化的薪酬机制、企业化的收益分配机制、开放型的引人和用人机制等。
(五)业务发展方向明确。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需求,以研发活动为主,具有明确的研发方向和清晰的发展战略,在前沿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创业与孵化育成、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等方面有鲜明特色。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教育、检验检测、园区管理等活动的单位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六条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受理。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根据当年申报指南,登录肇庆市科技业务管理平台,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书填写、上传有关证明材料和提交申请。
(二)主管部门推荐。申报书由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市直部门)审核后,提交到市级科技管理部门。申报受理后,纸质申报材料须按要求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送交指定业务受理窗口。
(三)形式审查。市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论证环节。
(四)评审论证。评审论证包括网上评审、书面评价、现场考核和组织论证等多种形式。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评审标准和要求,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评审论证。第三方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评审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评价。
(五)结果公示。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根据评审论证意见,提出认定意见并对认定机构进行公示。
(六)报请审批。通过评审和公示的新型研发机构名单由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正式发布。
第七条申请认定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肇庆市新型研发机构申请表。
(二)最近一个年度的工作报告。
(三)申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四)申报单位的成立章程。
(五)申报单位的管理制度(包括人才薪酬激励、成果转化、科研项目管理、研发经费核算等)。
(六)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
(七)近3年立项的国家、省级、市级科研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合同金额、项目编号和资助单位情况等)。
(八)近3年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转化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转化方式、转化收入及相关证明材料。
(九)单价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原值总价、购置年份等信息)。
(十)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三章管理与评估
第八条对已通过省评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直接认定为肇庆市新型研发机构。
第九条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授予肇庆市新型研发机构牌匾,自颁发资格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从获得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认定年度起的3个自然年,机构有资格享受与新型研发机构有关的政策扶持。
第十条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机构进行动态评估。在新型研发机构资格期满前,比照认定条件对机构进行评估,评估通过的继续获得3年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评估不通过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对于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3年内不得申请认定,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已通过认定的机构有效期内如有失信或违法行为,将撤销资格,并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起已享受的资金支持和政策优惠。
第十二条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事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报告,进行资格核实,有效期不变。如不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四章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对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创建、运营、产业化项目研发等给予扶持,具体如下:
(一)新型研发机构认定补贴。通过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经费补贴,通过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经费补贴。新型研发机构还可按照近3年投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最高25%的比例申请扶持,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扶持(包含已获得的补贴额度),扶持经费均采取后补助形式进行奖补。补贴资金由市、县共同分担,其中新型研发机构落户在东南板块市(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的,由当地政府(管委会)与市政府按50%和50%比例承担,新型研发机构落户在西北板块县、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的,由当地政府(管委会)与市政府按40%和60%比例承担。
(二)共建型的新型研发机构初创期建设资助。对由市政府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协议共同建设,按照新型研发机构标准新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择优给予一次性资助,单个机构资助额度为100万元—1000万元。新型研发机构初创期建设资助项目验收通过后直接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不再重复享受新型研发机构认定补贴。
(三)共建型的新型研发机构运营费用补贴。对通过认定、由市政府或科技主管部门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日常运营费用补贴,单个机构补贴金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四)新型研发机构产业化项目资助。对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实施孵化科技型企业的产业化项目,设立竞争性装箱资金进行自主,单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五)对市委、市政府重点扶持的新型研发机构采取“一企一策”扶持政策。
(六)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可根据本地实际出台更优惠的政策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第十四条对于已认定的市新型研发机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或省级、国家级创新平台;通过省、市认定的新型研发构在申报、承担各级财政科技计划时,可享受科研事业单位同等资格待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后,我市之前出台的新型研发机构扶持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且不能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至2020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