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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

2019-07-08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着力振兴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在认真贯彻落实并严格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企业税收负担。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贯彻执行《肇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实行全市统一标准,其中非工业用地划分为五级,一至五级税额标准依次为10、8、6、4、2元/平方米每年;工业用地划分为三级,一至三级税额标准依次为4、2、1元/平方米每年,自2017年起分3年调整到位。贯彻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的通知》(粤府〔2017〕103号),将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最低征收标准。全市契税纳税期限统一调整到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贯彻执行《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2018—2022年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肇庆市再投资项目,由市给予奖励,市财政按照投资环节所产生的市级财政贡献奖励给所在地政府,用于支持外商在肇庆市扩大生产经营或新设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在此基础上,同时符合《肇庆市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关于财政奖励条件的项目可叠加享受财政奖励政策。

二、降低企业用地成本。通过多种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产业项目建设高标准厂房给予奖励,提升产业用地利用率,切实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建设标准厂房项目[不低于3层,建筑密度35—60%,绿地率20%以内,容积率应达到1.0以上(其中端州、高新区不低于1.5)],分层予以奖励:第二层按建筑面积每平米4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第三层及以上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新增工业用地可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出让底价根据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市场评估价格进行修正后确定,修正系数为弹性年期出让年限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比值。对弹性出让期届满的,可申请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续期时的土地价款,参照原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评估确定,且不低于续期时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

三、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降低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2017年4月1日起,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6.3%降低为5.5%。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从2018年7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前5年不减员或者少减员的用人单位适当下浮费率,具体根据用人单位前5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计算缴费系数(0.6、0.8、1)再乘以基准费率之积得出。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制度,根据肇人社规〔2017〕8号文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实施下浮,全市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下降20%—30%。

四、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精减企业办理电力接入的程序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根据《肇庆市改进电力接入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肇府办函〔2018〕230号),通过“互联网+获得电力”平台服务体系的建设,实现低压用电报装10个工作日、中高压用电报装单电源20个工作日、双电源30个工作日、涉及行政审批的控制在15个工作日内,营造用电接入申请便捷、服务省心的营商环境。

五、降低企业运输成本。全面取消普通公路收费,采取高速公路收费优惠。我市自2017年1月1日零时起,全面取消普通公路收费,辖区高速公路执行绿色通道政策,对列入清单且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从2017年7月1日零时起,对行经二广高速、广佛肇高速、江肇高速和肇花高速肇庆路段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并使用我省高速公路非现金支付卡支付通行费的,试行八五折优惠。

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供低成本融资服务和奖励。鼓励大型骨干企业设立财务公司,为上下游企业提供低成本融资服务,对于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按照《肇庆市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扶持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重点扶持发展包括财务公司在内的金融法人企业,对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财务公司,按实缴注册资本1%给予落户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自落户当年起,连续5年给予经济贡献奖励,前3年给予企业对所在地本级财政贡献80%的奖励,后2年给予企业对所在地本级财政贡献50%的奖励。贯彻执行《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优惠奖励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7〕16号),对成功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和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且融资的企业给予支持奖励。对成功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给予300—70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且融资的企业按融资额1%,最高不超20万元给予奖励。同时,企业可叠加享受省、市关于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奖励政策。其中:企业申报省的奖励由经信部门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市的奖励由市金融局负责组织。贯彻执行《肇庆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府设立总规模4亿元应急转贷资金,帮助本市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企业主)在短期内完成转贷,单笔申请限额2000万元。支持引导辖内两家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帮助企业提高融资成功率,着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积极探索“政银担”、“政银保”等合作模式,进一步完善推广我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落实到位总规模10亿元的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快推动产业投资引导资金发挥作用,撬动社会资本支持我市企业发展。

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开展“双容双承诺”制度。按照《肇庆市产业投资项目“双容双承诺”直接落地改革方案(试行)》总要求,为优化投资环境,开展以企业依法承诺制和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要内容的产业投资项目直接落地改革,推动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便捷化和政府监管高效化,促进项目“先建后验”,实现项目“直接落地”。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工作效率。企业开办时间减至3个工作日;根据《肇庆市投资项目审批服务能力改革实施方案》要求,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总时限(从立项到开工)控制在29个工作日内,其中工业投资项目核准办结时限减至3个工作日,竣工验收总时限控制在7个工作日内。全市已经依法取得用地的产业类项目,以及“工改工”的三旧改造项目,可自主申请项目直接落地建设。对市权限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和耐火材料共2类工业产品实行“先证后核”审批模式。每年公布已进行规划环评、区域环评的区域及其“三线一单”。

八、支持工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利用率。加强大型产业项目供地管理,确保产业用地高效使用。为推进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各地对大型产业项目可预留规划范围,根据建设进度实施分期供地。允许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允许已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的制造业企业工业物业产权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后转让给产业链合作伙伴使用(仅限于转让给工业项目),受让的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也须符合原签订的出让合同、产业监管协议书等约定。强化工业企业用地保障,提高工业企业用地效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原为工业厂房(或工业用地),但规划性质已调整为非工业用地,在取得环保部门审查同意的前提下,允许企业进行厂房扩建、加建,或“腾笼升级”拆旧建新继续设厂;对工业区内闲置厂房和铁棚的改造,若认定为市重点项目工业用地,并在规定期限内开工建设的项目,基准容积率按2.5控制。鼓励旧厂房权利人利用“三旧”改造政策实施产业升级改造,对按照《肇庆市“三旧”改造实施意见》实施“工改工”的项目可享受拆除重建或扩建资金奖补、出让年限延长优惠和增加容积率、建筑密度不增收土地价款等政策优惠。

九、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制造业,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亿元以上企业给予奖励(税赋不低于年主营业务收入的3%)。大力扶持新“入规”工业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规模工业总量,增强工业经济发展后劲。通过定向组织、竞争性申报等多种方式,对全市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制造业企业组织开展的核心技术、共性技术等研究及产业化给予资助,同等条件下对‘创新百强’企业给予优先支持。支持规上工业企业设立研发机构,支持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关奖励政策,并对高新技术企业在工业园区准入、创新人才引进、企业投融资、通用厂房租赁、工业技术改造、市级科技项目申报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贯彻执行《肇庆市工业企业增资扩产做大做强扶持办法》(肇府规〔2018〕),通过贷款贴息、设备更新和融资租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奖励、制造业创新中心奖励及通用厂房租赁补贴等,鼓励工业企业增资扩产做大做强。积极扶持企业创建品牌,对我市建筑五金类产品实施质量比对研究提升工程,推动企业开展“广东优质”品牌认证。研究制定《肇庆市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实施方案》,支持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实施数字化升级,有效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十、加大重大产业项目支持力度。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对重点投资项目的协调服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效能,推进项目顺利落地建设。投资5亿元以上的产业项目由市领导担任首席服务官,其余1亿元—5亿元产业项目由属地县(市、区)领导担任首席服务官,全程负责跟踪服务项目落地和建设。鼓励和支持我市职业院校,根据重大制造业项目用人需求,对应开设智能制造类专业,逐步扩大专业人才培养规模。

各地、各部门要按分工将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到企业,落实情况于每年12月中旬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局,由该局汇总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将政策落实情况纳入重点督查范围,视情况对各地、各部门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的各地政府(管委会)、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市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和服务,并于3个月内修订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已有政策措施相关规定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根据本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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