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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科技孵化育成载体扶持办法

2019-07-08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科技孵化育成载体的发展,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和《肇庆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1133”工程五年(2017—2021年)行动方案》(肇办字〔2018〕2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孵化育成载体(以下简称孵化载体)是指重点围绕先进装备制造、高端新型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和现代服务等主导产业,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为宗旨,通过提供办公空间和孵化服务,降低创业者的风险和成本,培养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的各类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第三条支持我市大中型企业、科研机构、高校和行业组织等运用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孵化载体,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提升产业竞争力。

第四条本办法扶持的孵化载体需在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登记备案并按省、市科技管理部门要求上报相关统计数据,包括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

(一)孵化器是指以初创期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企业孵化为主要任务,通过提供办公空间和孵化服务,降低创业者的风险和成本,提升创业企业的成功率的各类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二)众创空间是指以科技型创业项目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团队孵化为主要任务,通过提供联合办公和“预孵化”服务,引导和帮助创业团队将科技创业点子转化为实业创业的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场所。

(三)加速器是指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产业孵化为主要任务,通过创新服务模式满足高成长科技企业个性化需求,快速实现企业做强做大,形成创新性产业集群的空间载体和服务网络。

第五条市科技局根据我市孵化载体发展情况和当年财力资金安排情况,确定每年财政扶持资金的补助范围、额度。扶持资金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分为补贴类资金、认定奖补类资金和风险补偿类资金。

第六条补贴类资金扶持范围包括:新建的孵化器面积和新增的孵化器面积补助、众创空间建设补贴、公共技术平台建设补贴、创业导师工作补贴、大学生创业补贴、购买孵化和技术服务补贴等。

根据当年安排补贴类资金的额度,由市科技局以发布申报指南的形式对年度扶持对象范围条件、补贴标准和申报办理程序等事项予以明确后执行。

第七条认定奖补类资金用于对孵化载体运营良好,认定为各级孵化载体的,给予一次性补助奖励:

(一)对通过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家级培育单位)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补助。

(二)对通过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家级培育单位)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补助。

(三)在孵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每家10万元的标准对所在孵化器给予一次性奖励。

上述补贴资金由市、县共同分担,其中平台或所孵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在东南板块的,由当地政府(管委会)与市政府按50%和50%比例承担;平台或所孵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在西北板块的,由当地政府(管委会)与市政府按40%和60%比例承担。

(四)对通过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众创空间,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补助。

第八条风险补偿类资金的使用管理规定,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的有关实施细则和工作指引,结合我市实际另文制定。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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