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工业企业增资扩产做大做强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深入推进工业发展“366”工程,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加大力度扶持现有工业企业,增强产业实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增资扩产,主要是指现有企业增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以及因城市规划调整、产业转型升级等原因在我市辖区内进行异地新建。
第三条扶持对象为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生产经营满1年以上的工业企业;扶持项目属于最新的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和允许类工业项目。
第二章 扶持方向
第四条支持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生产效率,延伸产业链、提升盈利能力,着力引导企业重点投向消耗低、用地少、效益高的优质项目,优先扶持一批辐射带动力强的先进制造业增资扩产项目。重点扶持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培育)企业、广东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骨干(培育)企业及我市(大旺区)智能制造示范基地重点企业。
第五条支持企业淘汰老旧设备,引进和购置先进适用设备,实施设备更新和升级换代。重点扶持优势传统产业企业购买(租赁)成套自动化生产线(含工业机器人生产线)和生产系统,提升整体装备水平。
第六条引导企业应用网络技术、数控技术和智能装备进行智能化技术改造,推动生产方式向柔性、智能、精细化转变。鼓励企业推进生产线数字化改造,建设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
第三章 扶持方式
第七条对增资扩产项目的贷款予以贴息扶持,增资扩产项目已取得备案证,项目单位贷款可申请贷款贴息补贴。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在贴息期内须按照先付后贴的原则,每一年度核息并补贴一次,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借贷期少于1年的固定资产贷款或随借随还以及对未按合同规定日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日常经营活动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等,不予扶持。
补贴资金由项目实施地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承担。
第八条 支持设备更新和融资租赁,增资扩产项目已取得备案证,项目单位购置(租赁)先进适用设备、成套自动化生产线(含工业机器人生产线)和生产系统,采取事后补助形式,按设备购置(租赁)总额给予不超过10%的补贴。原则要求单个项目的设备购置总额不低于80万元,租赁总额不低于30万元,单个项目补贴额最高为100万元。
项目实施地在东南板块市(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的,由当地政府(管委会)与市政府按80%和20%的比例承担,项目实施地在西北板块县、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的,由当地政府(管委会)与市政府按60%和40%的比例承担。
第九条 鼓励建设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提升整体智能化水平。对首次获得广东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项目实施地在东南板块市(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的,由当地政府(管委会)与市政府按80%和20%的比例承担,项目实施地在西北板块县、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的,由当地政府(管委会)与市政府按60%和40%的比例承担。
第十条 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延伸产业链、提升盈利能力。推动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自愿组合、自主结合,以企业为主体,以独立法人形式在我市创建制造业创新中心。 创新中心需具有吸引可持续投资和商业运行的能力,成员单位之间应形成资金组建方案,全部组建资金(包括研发设备)不少于3000万元。对获批组建的广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获批组建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创新中心所在地在东南板块市(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的,由当地政府(管委会)与市政府按80%和20%的比例承担,创新中心所在地在西北板块县、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的,由当地政府(管委会)与市政府按60%和40%的比例承担。
第十一条 将鼓励租赁通用厂房的扶持范围扩大至全市。企业租用我市辖区内通用厂房进行增资扩产的,厂房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且签订合同3年以上的,连续3年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贴。
西北板块县、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企业的补贴由市政府承担,东南板块市(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企业的补贴由通用厂房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承担。
第四章 申报与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的具体条件和办理程序以当年申报通知文件为准。项目单位需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向项目实施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
第十三条 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牵头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初审推荐及配套资金落实等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局联合有关部门组织项目的评审、公示及上报等工作,经市政府审定后下达项目计划,由市财政局依程序拨付市级配套资金。
第十四条 贷款贴息的项目评审、公示及上报等工作,由项目实施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执行,经当地政府(管委会)审定后下达项目计划,并由项目实施地财政部门依程序拨付贴息资金。各地须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增资扩产项目贷款贴息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实施的增资扩产项目必须符合环保、国土和规划等部门的相关要求,并在实施地投资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项目单位对项目内容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因材料虚假,同一项目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在享受本扶持办法奖励期内,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并须严格按承诺书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否则财政部门将追回其所得的全额扶持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除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奖励和制造业创新中心奖励以外,增资扩产项目涉及本办法多种扶持方式的,以及其他相同奖励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且不能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至2021年12月31日止。市政府此前发布的工业企业扶持政策文件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