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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集县知识产权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2019-07-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中共肇庆市委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创新驱动主攻方向加快主导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肇发〔2015〕4号)和省、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法规体系、优化专利申请资助政策、重点资助发明专利的授权及有效发明专利的维持等规定,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水平,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保障和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我县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县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推动我县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提高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专项资金,并根据当年全县专利授权、转入情况,从县财政提取足够经费用于知识产权专项补助。

第三条  补助资金实行一次性无偿补助,着重支持国内发明专利的授权和转入。

第四条  补助资金坚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诚实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条件与补助标准

第五条  申请补助的专利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怀集县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在怀集县辖区内有常住户口的个人,以怀集县地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或者按照有关法规转入发明专利并已办理著录事项变更。

(二)申请补助的专利项目应权属明确。

第六条  补助标准: 

(一)对获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 专利权人为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每件补助3000元。

(二)对通过依法依规、转让获得有效发明专利的企事业单位,在按国家有关法规办理著录事项变更后,每件转入的发明专利补助3000元;个人转入发明专利的,暂不予奖补。

第七条  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被资助单位可根据单位实际,将补助资金奖励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补助资金申请和下拨采取常年受理,集中审批下拨的形式,每年审批二次(上下半年各一次);补助资金的申请应在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或办理发明专利著录事项变更后的6个月内提出(原则上应该在授权或者著录事项变更的当年提出,如有特殊情况的,需提交相关说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

第九条  申请补助的企业和个人须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以下材料并提供原件核对:

(一)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申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需提供发明专利授权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申请通过依法依规转让获得有效发明专利资助,需提供发明专利转让的著录事项变更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三)个人申请的,需持本县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四)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十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审核补助资金的申请,经审议决定后的拟补助的单位或个人名单以及补助金额,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名单和补助金额,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公示有异议的,进行异议处理;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县财政局按照分配方案和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给审批同意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接受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及社会全程监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公开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情况和分配结果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获得补助资金的单位应将经费用于知识产权的申请、管理(维持有效状态)和运用等工作;对获得补助资金的个人,不作经费使用用途的要求。

第十三条  申请补助的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受理。已受补助的项目,经发现有虚假行为,补助的经费全额追回,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是用于鼓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积极申请和转入知识产权,暂不受理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2017年7月印发的怀府规〔2017〕5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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